打知识产权官司,我们为何而战/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7:18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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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知识产权官司,我们为何而战

知识产权战争的火药味使得律师们警觉了起来。在一项调查中表明,美国有48%的律师称知识产权将是未来十年最热门的案件多发领域。难道知识产权越多,纠纷和官司就会越多吗?激烈竞争的知识产权界真的会成为充满血腥的战场吗?打官司漫长,如果是个人一个官司打下来,无疑会觉得身心疲惫,那么我们打知识产权官司究竟是为何而战呢?

为了生存而战

高额专利费费用的支付严重制约我国电子产品的发展,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简称CAIA)证实已经在1月13日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就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简称DTS)在中国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CAIA认为DTS违规经营有“四大罪状”:将专利与商标捆绑销售、限制中国DVD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DTS曾经要求中国的DVD制造商为使用它的数字影院系统技术和商标,为每台DVD付出11美元的费用。由于此前与3C、6C进行的DVD相关专利谈判都是由CAIA出面,因此此次它对DTS的违规调查显得意味深长。

为确定性而战

在科技和商业的新领域中一般难以确切地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法院直接获得的合法保护不仅仅对直接当事人双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形成整个行业的商业惯例也很重要。举例来说,生物工艺技术早已成为专利侵权的众矢之的了,这不足为奇。这一新技术正在引起新的法律问题的产生。而如何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线,还需要有人指导。另一个例子是,英国有很多诉讼案牵扯到超级市场上出售的热销品牌产品的仿制品。这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这种仿制什么时候才能被算作是侵权,这个度该如何划分。法院是处理合法与不合法问题的好地方,特别是对于那些科技和商业新兴领域出现的问题。在相对较早、已经很完善的领域里,法律规范已经约定成俗,法院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合法性十分明确的案件也很少需要诉诸法律,除非有其它的因素影响。

为发展空间而战

有时一家公司需要借助一些外力才能将侵权者从他们的垄断领域中赶走。法院的禁令即是一股很强大的外力。许多国家已制定出一套简易的或临时的诉讼程序来保证法院快速,有时甚至是提前发出禁令来对抗侵权人。也许这些诉讼程序在案件事实相对明确、且侵权者只是愿意冒险的机会主义者时最为有效。在这些情况下,协商很可能是没有什么结果的,而法院判决的效率是很重要的。有时候你想占领某一块知识产权领域时却发现它已经被一个相当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所占据了。说不清是为什么,你总觉得该知识产权是无效的。也许它不是真正的具有创新意识的新专利,更不是已使用了五年的商标。你可能希望法院声明该项知识产权无效,这样你就可以高枕无忧地占据这一领地。但是仔细想一想,法院有规定的程序需要按部就班地完成这一项工作。如果真的是无效的,就要改变企业的战略对其不予理会。若是你被起诉,在这一阶段你还可以胸有成竹地进行反诉。

为赔偿金而战

报纸上经常报道那些大宗的赔偿损失案。如,宝丽来(Polaroid)从柯达那里获得了接近10亿美元的赔偿。原因是柯达侵犯了它的“立拍立现摄影”技术的专利权。媒体也常常报道美国法院处理大宗的侵权案时,如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判罚三倍损失赔偿金。按照我国的法律,商标侵权赔偿可以侵权方因为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依据,专利的赔偿标准也相近,那么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得将全部作为赔偿,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可以说侵权人实际在为权利人打工,而著作权赔偿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可以要求稿费的2-5倍来赔偿。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赔偿要求也行情大涨,要求赔偿过亿元的案子已经不再稀奇,即使是在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中,北京的法院也判决赔偿金近二百万元。在我国打知识产权官司不再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为打击假冒而战

对于普通民众,很难说这些假冒产品有什么大的害处,可能有的人更加喜欢假冒(盗版)的东西,几乎一样的使用,价格却要低出几倍甚至是几十倍,这些热销品牌商品的商标被盗用有时会使人幸灾乐祸。可是如果你生活和工作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付出一样的价钱,买的东西却是假冒的,你会做何感想。由于假冒的存在,使真正的商品却收到严重的冲击,自己辛苦培养的商标被别人傍名牌,多年的心血开发的软件,被人随意复制,再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而软件开发者自己的软件却无法销售……假冒者的祸害不仅侵蚀了正当权利人的市场空间,他们最大的祸害是严重搅乱了市场,打击假冒这是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者:王律师,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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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机构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保发〔1996〕2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内容,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报告》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落实。
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中(银发〔1995〕301号)关于“实行股权上收,人员收编,作为寿险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做好17家地方人寿保险公司债权债务的核实归并以及归编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关于资本金问题。请你公司尽快向财政部申报,抓紧提出解决方案,并报我行核准。
四、关于新旧体制衔接问题。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改革完成之前,你公司仍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三家专业子公司的总公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名义履行职能,指导系统工作,待系统改革和三家专业子公司注册后,再按新体制运行。
请你公司将机构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行。



1996年1月21日

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26号

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现就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择有能力的机构,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条件(需报国家局备案),授权期限到2003年12月31日止。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04年12月底,逾期无效。

二、实行经营单位分类评价

(一)按照所拥有(自有或租赁)的储存设施规模大小及是否申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经营单位分为Ⅰ、Ⅱ、Ⅲ三种类型:

  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

  Ⅱ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3或液体100—1000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申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

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下或液体1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二)具有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Ⅱ、Ⅲ类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具体规定由各地根据评价机构的能力自行确定。

Ⅰ类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必须由国家局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单位承担。

三、申请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多年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评价人员;评价人员中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专业技术培训者应不少于3人。

四、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申请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的审查、认定,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国家局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六、对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国家局仍继续受理其资质申请;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申请评价资质,由国家局直接受理。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