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教育厅制订的《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5:13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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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教育厅制订的《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教育厅制订的《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教育厅制订的《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扫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它是提高中华民族文化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提高扫盲意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90年代在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我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工作,今年开始试点,明年铺开,力争在1995年底前完成扫除青壮年文
盲的任务。

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
为保证高标准扫盲教育质量,完成广东省扫盲历史任务,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国家教委《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验收标准
凡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具有广东户籍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要达9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要达98%以上;建立了乡镇、管理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并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巩固提高。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复盲率低
于5%;普及初等教育巩固,六率达到要求;所辖农村的管理区(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二、申报验收制度
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须申报(填写申早报审批表和一千字扫盲验收总结),经验收合格,审批确认。采取乡镇、管理区(街道、居委会)等自验,县(市、区)验收,地级市审核,省验收;逐级申报,政府审批,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验收制度。
(一)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管理区、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
(二)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街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
(三)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经验收审核同意后,再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由省人民政府抽查验收和审批。
三、组织领导
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教育、科技、农业、妇联、共青团、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成立的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验收的内容及方法
验收的重点是农村的管理区、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考核验收的办法和对三年来脱盲人员进行逐一考核认定。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的政府负责人的高标准扫盲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基本情况。
(二)核查有关档案材料:1990年人口普查青壮年人口文化状况,文盲、半文盲登记册及丧失学习能力人员名册;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花名册、学员作业、脱盲考试试卷等有关扫盲教学和考核资料;脱盲学员巩固提高、防止复盲的资料;乡镇、管理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
)办学情况;小学年度统计报表和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三)验收小组成员要深入基层单位,通过座谈、家访、测验等形式核实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要逐村逐乡进行验收。市在全面审核县(市、区)材料后,也要组织人力验收。省对申报验收的县(市、区),采取抽查的方法,进行验收。
(五)被验收管理区或居民委员会的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人口中,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除已具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正在接受普通小学和业余小学教育、脱盲后巩固提高班结业的人员外,都应该参加验收考试。无资料证明其未复盲而又不参加验收
考试的,一律按文盲、半文盲计算。考试前,要通过查验身份证、花名册、学员作业等方法,核实其应试资格,防止弄虚作假。
(六)验收考试以管理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也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考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命题。省、市抽查县(市、区)的验收,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考试内容按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七条个人脱盲标准要求命题。验收考试和评卷工作,
由验收小组成员组织实施。
(七)要认真做好青壮年文化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确定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要以教育行政部门统计的数字和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为依据。如有差距,应作具体分析,摸清具有当地户籍人口的数量和现有文化水平。同时,关注流动人口的扫盲工作。
五、验收的发证、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单位脱盲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高标准扫除文盲的县(市、区)和不设区的市,由省人民政府发给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对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六、经费来源
验收工作和表彰奖励所需经费,按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以保证考核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严格验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工作,严格要求,保证质量,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验收小组有权终止验收;如验收后发现问题,应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八、凡1992年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高标准扫盲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在自验复盲率的基础上,再由所在市审核合格后,填报《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申报审批表》和一千字左右扫盲验收总结材料,各一式五份,呈省审批。
九、要认真做好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工作,防止复盲。
十、本考核验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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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


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1992年6月27日,铁道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方案),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性方案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九九三年底以前,租金标准至少要提高到包含两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的水平。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多提少补,不得少提多补,形成倒挂。具体的租金标准、实施步骤和补贴系数,参照地方房改方案,合理制定。提租与补贴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原来铁路租金水平过低的,应尽快提高;起步租金低的,应加快步伐。
对超标准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超标加租的面积标准,可参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提租后增收的租金,主要用于补充住房维修费用的不足,有节余时,可用作建房资金。
二、指导性方案规定,要积极稳妥地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新建公房及腾空的旧住房,应优先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再出售时,只能售给原产权单位。
要杜绝贱价出售公有住房。凡贱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应分别情况,采取补收价款或收回产权等办法进行处理。对倒卖公有住房者,必须严肃查处。
三、指导性方案规定,要积极推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这是现阶段加快铁路住房建设,引导消费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部要适当增加建房投资,各单位也要增加自筹资金投入,还要充分调动职工个人建房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但集资、筹资数额应考虑偿还能力。
四、指导性方案规定,提租补贴资金和企业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应主要由企业住房基金转换,不足部分,按国家政策规定,有控制地进入成本。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和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对需要进入成本或列入预算的限额作了规定。根据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需由成本和预算列支部分,必须经各级财务部门审核并报部批准,然后才能列支。
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由部财务司另行制定。
五、房改工作的推进,要依靠地方的支持,注意与地方搞好协调。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的铁路单位要与地方同步进行全面配套的住房制度改革。其他铁路单位,在1992年年底前也必须起步,条件成熟的可先于地方起步。
六、为积极推进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对单位及个人筹资多、房改成效显著的,实现了增产不增人、增产还减人的先进单位实行鼓励,相应增加住宅投资。款源在部住宅投资中预留。
七、房改方案报批程序
1、运营系统
(1)铁路局的房改方案报部审批。
(2)铁路分局单独制定房改方案的,经铁路局批准,报部核备。
2、工业系统
(1)机车车辆工业系统,齐齐哈尔、长客、沈阳、大连、唐山、大同、四方、戚墅堰、株电、资阳等大工厂的房改方案,按指导性方案的规定,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部审批。
(2)机车车辆系统其他工厂、研究所的房改方案,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批准后,报部核备。
3、工程、物资、通号系统
各工程局、设计院、工厂、供销单位的房改方案,由总公司批准后,报部核备。
4、直属单位房改方案随部机关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事项的通知



教关厅〔2004〕1号


  根据工作需要,经部党组同意,现将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组成人员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关工委组成人员:

  名誉主任 何东昌(原国家教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顾问   张承先(原教育部党组书记)

       黄辛白(原教育部副部长)

       臧伯平(原教育部副部长)

       张文松(原教育部副部长、原国家教委关工委主任)

       杨蕴玉(原教育部副部长、原国家教委关工委副主任)

  主任   邹时炎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

  副主任  朱新均(常务)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原国家教委党组成员

       郑树山 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兼办公厅主任

       李蒙恩 国家督学、原教育部关工委秘书长

  秘书长  原永堂

  委员   邹时炎 朱新均 郑树山 李蒙恩 原永堂

       王建国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张昭文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司长

       廖文科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

       孙成华 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李之保 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院长

       岳光鑫 原国家教委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

       谢嘉平 教育部关工委培训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刘信中 教育部关工委社区教育中心副主任

       张云志 教育部关工委家庭教育中心副主任

       阙国虬 教育部关工委理论中心副主任

       陈大白 北京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杨辉  天津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项伯龙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系统关工委副会长

       方延惠 重庆市教委关工委主任

  此外,建立轮值委员制,将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区域,每一区域每年有一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负责同志担任当年的教育部关工委委员并承办该区域工作会议。2004年的轮值委员为:

  东北地区 郝廷德 辽宁省教育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华北地区 陈大白 北京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华东地区 刘鸣泽 山东省教育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中南地区 杜联坚 广东省教育厅关工委主任

  西南地区 邓存志 四川省教育厅巡视员、厅关工委副主任

  西北地区 李春芮 甘肃省教育厅督导办主任

  2004年之后每年的轮值委员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由教育部关工委发文通知。

  二、教育部关工委常设办事机构为教育部关工委秘书处,秘书长原永堂(副局级)、副秘书长郭春开(正处级)。办公地点在教育部机关院内业务楼三层。

  三、教育部关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与交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教育部关工委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