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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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从事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本省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维护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的秩序。
第五条 本省的运输船舶在天津新港至大清河港之间,按以下航线航行:
(一)在挂子网、樯张网禁渔期内或空载航行时,由大沽灯塔走真航向一百零三度至北纬三十八度五十四分三十六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八分十八秒(原绿浮标处),转向走真航向九十五度至曹妃甸灯标正南二点五海里(即北纬三十八度五十二分四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三十分三
十秒),转向走真航向七十三度至北纬三十八度五十六分四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八分,再走真航向二十一度直至大清河口一号浮标;
(二)在挂子网、樯张网禁渔期外且重载航行时,由大清河口一号浮标走真航向二百零一度至北纬三十八度四十六分二十四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二分四十八秒,转向走真航向二百七十五度至曹妃甸灯标正南八海里(即北纬三十八度四十七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三十分三十
秒),再走真航向二百九十度直至大沽灯塔。
第六条 前条规定航线两侧需要划定的安全通航水域以及本省应当规定的其他航线,由省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在本省规定航线的事故多发区段,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航标。
第八条 本省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本省规定航线的联合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航线的安全通航情况。
第九条 未经港务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本省管理的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设置固定捕鱼网具,或进行其他有碍安全通航的活动。
第十条 在本省规定航线及其两侧划定的安全通航水域内,严禁增设固定捕鱼网具。
第十一条 运输船舶航行中发现捕鱼网具应当主动避让。除避让捕鱼网具和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偏离航线。
第十二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和锚泊时,应当依照《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避让措施,并显示号灯、号型,鸣放笛号。
第十三条 运输船舶的拖带、装载定额和抗风等级必须符合规定,禁止超拖、超载和冒险航行。
第十四条 拖驳船航行时,驳船必须设人守岗和操舵,服从拖轮指挥,配合拖轮调正航向。
第十五条 运输船舶不得携带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追堵、系靠航行中的船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夺船舶属具和船上的其他公私财物。严禁殴打、非法扣留船上人员。
第十八条 运输船舶撞损捕鱼网具,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船舶停驶,查明损失情况,并向网具所有人出具撞损网具证明;
(二)当事人详细记录撞损网具的时间、地点、船名和损失情况;
(三)当事人于到达第一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调查处理撞损捕鱼网具事故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或虚报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中涉及海区管辖权问题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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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徐州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和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再加工和创造,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成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建设和室内装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 徐州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局是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

  公安消防、房产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本市室内装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应当向本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向室内装饰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装饰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审核,再由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按规定报国家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审批;

  (二)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审批;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质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注册登记事项、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以外的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凭以下材料向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

  (一)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当地市以上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十二条 个人从事居民室内装饰活动的,须取得有关装饰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装饰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与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和个人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其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自行完成,附属装饰工程确需要分包的,其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0%。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再行分包。禁止施工企业转包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对室内装饰、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安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施工企业和个人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室内房屋装饰实施施工前的登记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房屋装饰施工前,应当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装饰的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整栋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再装饰,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装饰。

  第十八条 室内房屋装饰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拆除、破坏房屋的梁、柱;

  (三)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四)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第十九条 室内房屋装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须采取加固措施的,应当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加固方案,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实施室内装饰: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 开窗或者超过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

  (二)拆扩承重墙的门、窗间墙;

  (三)拆动楼板或者在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四)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五)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六)其他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房屋安全标准施工。

  凡装饰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到具有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资格的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的监督。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监督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半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易损品的损失,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室内装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的;

  (二)本市以外的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未向本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的;

  (三)超规定标准分包装饰工程或者违反规定转包装饰工程的;

  (四)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接装饰工程的。

  第二十四条 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个人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室内装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注册登记事项、歇业或者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未取得室内装饰行业培训证书从事装饰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者装饰工程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在室内装饰活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按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局可以将本办法规定其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或者《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室内装饰管理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7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不再保留中共广州市科技工作委员会。市科技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交给市知识产权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科研事业单位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2.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3.将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等科技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对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市级科技项目引进的学科带头人进行资格审核的职能。

5.不再组织评定“三资”企业中的技术先进型企业。

6.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

1.组织推动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职能。

2.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职能。

3.本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3)科学事业费管理使用。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属科研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认定;(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3)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和认定;(4)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5)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6)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7)技术贸易机构设立;(8)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管理;(9)自行转化职务技术成果。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市科技民间团体成立;(2)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3)重组、调整、新建科研事业单位;(4)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5)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6)市属科研机构国有资产处置;(7)科技保密审查;(8)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9)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及重大成果推荐;(10)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11)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

4.合并的事项:(1)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和认定”,(2)广州市重大成果登记,合并到“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及重大成果推荐”。

5.取消的事项:(1)市属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3)民办科技机构成立;(4)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5)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6)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组织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三)协同编制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等科技经费的预算、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软件产业及信息化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推动农村、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六)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七)组织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引进工作;办理有关科技外事审核工作。

(八)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指导科技行业性社团组织的工作。

(九)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科普工作,组织拟订科普规划、计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

(十)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科学技术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技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检查实施;负责有关文件起草、文电、督办、信息、会议、档案、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机要、办公自动化建设和机关后勤、资产管理、接待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工作;负责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广州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检查、监督各项科技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市属独立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的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公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市科技类民间团体、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核工作;承担市“科技兴市”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推动科技进步实绩;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发展计划处

组织研究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提出相关技术政策;协同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各类科技项目计划的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科技经费配置方案;协调、管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协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负责科技统计工作;拟订与申报本系统基建计划;负责科技咨询、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荐、管理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四)条件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本局部门预算(含行政管理经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等有关经费)和决算;负责监督各项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参与编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提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研究开发机构等的科研条件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实验动物、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管理和协作网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市属科研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科技贷款、科技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拟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技奖励、技术保密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承办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管理技术出口工作;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核准,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

(六)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和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他专业性园区的业务指导和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考核工作;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组织和推进全市高新技术孵化网络的建设。

(七)农村和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并组织实施农业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重大科技示范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企业建设项目;负责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海洋、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城市管理等科技工作;组织“星火”培训、科技扶贫工作。

(八)对外科技合作处

研究提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组织实施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和留学人员科技成果创业项目;负责境外高技术项目的引进工作;协助组织科技兴贸、技术出口、招商引资、境外展览;负责办理有关科技团组出访、考察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的申报工作;负责科技外事接待、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交流;负责科技人员境外培训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收集、跟踪和分析;指导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的工作。

(九)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宣传、统战、侨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审计、党建、工、青、妇、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监察、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每年一届的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工作,包括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大会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组织、协助组委会有关成员共同完成大会各筹备阶段预定的各项目标; 收集、跟踪、分析留学人员来穗项目洽谈和合作的信息,指导留学人员在穗创业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负责交流会的对外联络和海内外留学人员来穗交流工作;负责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该办配事业编制8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所配干部按依照公务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