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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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6—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作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参加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或者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级奖项最高奖首位人员;
  (四)被同行公认为本市学科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者以首位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在实施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4位人员或者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医疗工作中享有较高声誉,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经济贸易、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突出成绩;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领域,成绩突出,是重点学科或者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一)培养出打破全国纪录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第七条 选拔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4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向县区人事部门或者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县区人事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或者市直部门、单位审定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其他由人事、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的测试、初评,专业评议组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依据。每个专业评议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不得重复担任。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材料经市人事部门审查后,由专业评议组初评,并提出初定人选。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对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风险投资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支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在重大项目论证及课题联合攻关中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七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健康疗养和查体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八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安置。专家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不再享受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应当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部门将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对有关情况立卷归档,并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发挥业务专长。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提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事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3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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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7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
当年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1、基数奖。完成新批协议注册外资在基数范围内的,每100万美元,奖0.1万元人民币。
2、超额奖。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0.3万元人民币。
3、规模项目奖。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4万元人民币。
三、考核奖励:
1、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与考核各县(市、区)同时进行。
2、建立第一引荐单位制度。各单位为各地引荐项目后,必须立即携带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盖章同意的确认书,到考核领导小组备案。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引荐同一项目的,先备案单位为项目引荐单位。
3、引荐外资考核后确定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一半。
四、说明:
1、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奖金。
2、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3、凡年初未下达引资指标的部门基数为零,设超额奖和规模项目奖。
附: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项目奖励申报核查表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0年第3期,总第83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0年第3期,总第83期)

2010年10月22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0年 第79号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
(2010年第3期,总第83号)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板蓝根颗粒等9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以及丹参舒心胶囊等15个其他制剂品种进行了质量抽验。结果显示,本次抽验的24个品种5181批次产品中,有5142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3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被抽验产品总体质量良好。现将抽验结果公告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抽验结果
  本次共抽验板蓝根颗粒、清开灵注射液、盐酸异丙嗪制剂、盐酸氨溴索制剂、硝酸甘油制剂、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左氧氟沙星制剂、头孢氨苄制剂、盐酸环丙沙星制剂等9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2628批次,其中2615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一)板蓝根颗粒
  本次抽样475批次,涉及153家生产企业,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清开灵注射液
  本次抽样242批次,涉及6家生产企业,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盐酸异丙嗪制剂
  本次抽样277批次,涉及9家生产企业,经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异丙嗪片,批号为080414、080415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四)盐酸氨溴索制剂
  本次抽样107批次,涉及7家生产企业,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五)硝酸甘油制剂
  本次抽样286批次,涉及8家生产企业,经天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硝酸甘油片,批号为0701010,不合格项目为检查(含量均匀度)和含量测定。

  (六)注射用头孢呋辛钠
  本次抽样295批次,涉及43家生产企业,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七)左氧氟沙星制剂
  本次抽样405批次,涉及92家生产企业,经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批号为090301,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八)头孢氨苄制剂
  本次抽样207批次,涉及46家生产企业,经山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氨苄片,批号为080807、080301、090312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九)盐酸环丙沙星制剂
  本次抽样336批次,涉及56家生产企业,经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批号为09030201、08070205、08110202、08080205、09040203、090402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可见异物)。


二、其他制剂品种抽验结果
  本次共抽验丹参舒心胶囊、石斛夜光丸、麻仁丸、格列齐特片(Ⅱ)、盐酸吡格列酮制剂、首乌制剂、酚磺乙胺注射液、强力枇杷露、小柴胡颗粒、罗格列酮制剂、注射用阿莫西林钠、胸腺肽制剂、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15个制剂品种2553批次,其中2527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2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一)丹参舒心胶囊
  本次抽样124批次,涉及16家生产企业,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石斛夜光丸
  本次抽样262批次,涉及27家生产企业,经贵州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麻仁丸
  本次抽样213批次,涉及21家生产企业,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湖北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80902,不合格项目为检查(装量差异)。

  (四)格列齐特片(Ⅱ)
  本次抽样244批次,涉及26家生产企业,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90201的3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五)盐酸吡格列酮制剂
  本次抽样183批次,涉及19家生产企业,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六)首乌制剂
  本次抽样32批次,涉及8家生产企业,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七)酚磺乙胺注射液
  本次抽样284批次,涉及19家生产企业,经山西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0102、0901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pH值);泗水希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811142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和检查(pH值)。
(八)强力枇杷露
  本次抽样335批次,涉及64家生产企业,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90103、0901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九)小柴胡颗粒
  本次抽样335批次,涉及41家生产企业,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7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0203、081203、090201、090404、080605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分别为检查(装量差异)、检查(微生物限度)、含量测定;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81203、081003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十)罗格列酮制剂
  本次抽样189批次,涉及7家生产企业,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委托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格列酮钠片,批号为66080301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有关物质(总杂质);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委托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格列酮钠片,批号为08070001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有关物质(总杂质)。

  (十一)注射用阿莫西林钠
  本次抽样102批次,涉及11家生产企业,经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二)胸腺肽制剂
  本次抽样178批次,涉及27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有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胸腺肽注射液,批号为080415的1批次,批号为080919的2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胸腺肽α1);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胸腺肽,批号为200811081、200902212、200902241、200902171、200811042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胸腺肽α1)。

  (十三)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
  本次抽样29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四)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本次抽样18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五)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本次抽样25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对本次抽验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详见附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依法进行查处。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0年12月底前将查处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同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

  对本次抽验结果为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通告栏目查阅。


  附件:国家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

序号
药品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药品规格
检品来源
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
检验结果
不合格项目

1
盐酸异丙嗪片
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080415
12.5mg
湖北省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2
盐酸异丙嗪片
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080414
12.5mg
吉林省四平市盛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3
硝酸甘油片
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
0701010
0.5mg
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含量均匀度)含量测定

4
盐酸左氧氟沙星片
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
090301
0.1g(以左氧氟沙星计)
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11382006
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5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80807
0.25g(按C16H17N3O4S计)
宁夏华源耀康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6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80301
0.125g(按C16H17N3O4S计)
甘肃武都东方医药超市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7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90312
0.25g(按C16H17N3O4S计)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8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080205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甘肃省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9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110202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广东省开平市景林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0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40203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湖北省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1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40201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湖北省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2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070205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海南思达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3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30201
5ml
北京天力泽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4
麻仁丸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
20080902

广西南宁市一杆秤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装量)

15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陕西省大正国药有限责任公司西郊分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6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7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8
酚磺乙胺注射液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090101
2ml:0.5g
福建安溪县医院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pH值)

19
酚磺乙胺注射液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090102
2ml:0.5g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pH值)

20
酚磺乙胺注射液
泗水希尔康制药有限公司
0811142
2ml:0.5g
甘肃广河县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性状

检查(pH值)

21
强力枇杷露
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
090103
每瓶装100ml
广东思明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00582006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2
强力枇杷露
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
090101
每瓶装100ml
新疆克州万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00582006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3
小柴胡颗粒
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
081003
每袋装10g
河北滦县建业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4
小柴胡颗粒
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
081203
每袋装10g
贵州贵阳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5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81203
每袋装10g
河北省深州市辰时民康药房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微生物限度 细菌数

26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203
每袋装10g
青海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装量差异)

27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404
10克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8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201
每袋装10g
新疆精河县药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9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80605
每袋装10g
山东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30
罗格列酮钠片
委托方: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受托方: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6080301
4mg(以罗格列酮计)
贵州省遵义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4302004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有关物质(总杂质)

31
罗格列酮钠片
委托方: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受托方: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8070001
4mg(以罗格列酮计)
陕西省宝鸡市中心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4302004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有关物质(总杂质)

32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415
2ml:5mg
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3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919
2ml:5mg
甘肃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4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919
2ml:5mg
湖南常德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5
注射用胸腺肽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11042
2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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