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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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办法》已经2009年7月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困难人员收入水平、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彰显公平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确保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新余市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各项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采取倡导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等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对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㈠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



㈡零就业家庭成员;



㈢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㈤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双困”高校毕业生;



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㈦因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㈧其他依法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对辖区内困难人员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责任制度。困难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失业和就业登记,积极求职和参加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就业服务机构还应当建立对困难人员的帮扶制度,在组织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落实各项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提供公益性岗位方面,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困难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困难人员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工作:



㈠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等工作;组织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㈡财政部门应当为困难人员落实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政策,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㈢工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为困难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㈣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困难人员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及时解决税收减免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㈤物价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多形式、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千方百计为困难人员创造就业机会。



中央、省属企业、市直各主管部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用工情况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情况的通报和奖励制度,对在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途径和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及城镇街道社区就业组织开辟就业渠道,提供下列就业岗位,优先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㈠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包括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岗位;



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交通协管、市容监督、车辆守护、城市环卫、公共场所管理、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



㈢城镇街道社区就业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包括街道社区内保洁、保安、保绿、保养等岗位;



㈣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投资开发或购买公益性岗位方式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全市公益性岗位购买计划,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就业岗位分解落实到各用人单位,并将困难人员推介到各个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发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困难人员竞聘上岗。用人单位支付给困难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同类行业、同类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就业:



㈠申请:困难人员本人凭相关材料,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就业申请;



㈡公布:受理申请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实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其所在的社区或企业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7日;



㈢核定:张榜公布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及相关材料报送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第十二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困难人员即时上岗制度,对已认定的困难人员在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前提下,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72小时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三章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下列优惠:



㈠减免场地规费:困难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凭认定证明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



㈡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本级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贷款;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标准申请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㈢税费优惠: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认定证明,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并经地税部门核准,享受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



㈣工商优惠:困难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取消贴花,不收取验照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㈠税收优惠: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困难人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在3年期限内,享受吸纳1名困难人员,每年以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㈡岗位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等岗位、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和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优先聘用困难人员的,享受每聘用1名困难人员每月岗位补贴200元的政策,期限与劳动合同期内实际用工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优先聘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的时限可延长至退休;



㈢社保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实际用工时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时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其中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困难人员的,其工作时间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等岗位、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优先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的时限可延长至退休。



前款第㈠项涉及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㈢项涉及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实际为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个人通过市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就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㈠免费职业培训:困难人员可向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可享受困难人员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按照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培训补贴标准在600元/人—1600元/人范围内确定,其中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人;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人;



㈡免费职业介绍: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具备资质的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窗口,为困难人员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按每服务1名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120元;



㈢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按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给予2/3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民政、卫生、教育、工会等部门(单位)应把困难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和困难救济、社会捐赠的主要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第四章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并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㈠用于困难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㈡就业服务机构为困难人员提供各项免费服务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资金实行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并足额拨付。



第二十条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资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季编制使用计划,报请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就业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机构开设的支出专户。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促进困难人员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困难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困难人员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有关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困难人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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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I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I流感医院感染的发生,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防控技术经验和标准指南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部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防控技术经验和研究成果的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的甲型H1N1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飞沫和接触传播。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已在全球较大范围内传播,世界卫生组织已将流感大流行预警级别提至5级。我国已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I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I流感医院感染的发生,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的特点,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对甲型H1NI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指定医疗机构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甲型H1NI流感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二、隔离技术

(一)隔离的原则。

1.对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并进行单间隔离。确诊患者可以置于多人房间,不设陪护。患者的活动应当限制在隔离病房内进行。与患者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2.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患者应安置在具备有效通风条件(至少每5分钟空气交换1次)的隔离病房内。有条件的,可安置在负压病房内进行隔离。

(2)若条件不允许时,可以将确诊患者置于同一房间,床间距>1米。

(3)隔离病房的门必须随时保持关闭。

(4)尽量减少进入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数量。

(5)隔离病房应设有专用的卫生间、洗手池。

(6)医疗设备、器械(如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实行专人专用。用于其他患者前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7)隔离病房门口放置速干手消毒剂。

(8)隔离病房内放置免触式医疗废物容器及利器盒。

(9)尽量减少患者携带个人物品,餐具、杯子等日用品应置于患者伸手可及之处。

(10)隔离病房门外设专用工作车或者工作台,放置个人防护用品。

(11)隔离病房门外放置有盖容器,收集需要消毒的物品。

(12)隔离病房内设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尽量减少人员出入隔离病房。

(13)隔离病房应当设立明确的标识。

3.对患者应当进行培训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1)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桶。

(3)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肥皂洗手或者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4)与他人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4.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条件采取区域隔离。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潜在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等。

(2)在清洁区和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应当分别设立缓冲带或者缓冲间,并有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各区之间使用颜色区分,清洁区划蓝色线,潜在污染区划黄色线,污染区划红色线,以警示医务人员。

(4)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专用通道。

(5)个人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6)整个病区应当通风良好,保证空气流向从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不能逆流。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立发热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引导相关患者到发热门(急)诊就诊。发热门(急)诊应采取如下措施:

(1)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有备用诊室。

(3)设隔离卫生间。

(4)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内完成。

(5)设立较独立的医护人员工作区域。

(6)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若病情不允许,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7)近距离接触(距离<1米)急性发热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医务人员应采用“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的措施。

2.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无交叉。办公室与留观室尽量保持一定距离。

(3)留观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4)患者病情允许时,应当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三)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定点医院的隔离措施。

1.疑似患者病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有一定距离,无交叉。

(4)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5)患者戴外科口罩,不能离开病房,严禁患者间相互接触。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原则上不探视,若患者病情危重必须探视时,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2.甲型H1N1流感确诊患者病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布局合理,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专用通道。

(4)患者戴外科口罩,仅限于病房内活动。

(5)收治重症患者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应当设在隔离区。

(6)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有一定距离,无交叉。

(7)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原则上不探视,若患者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8)尽量减少转运患者。必须转运时,让患者戴外科口罩,转运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并事先告知接受区关于患者的诊断以及相应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除急救外,运送途中避免实施机械通气等易引发气溶胶的危险操作。

(9)患者死亡后,应尽早将尸体送往太平间,告知太平间工作人员死者为甲型H1N1感染患者。太平间、殡葬工作者处理尸体时应当实施标准预防措施。

3.已经建立负压病房的医院可以采取房间隔离,具体要

求包括:

(1)整个病区空气的流向为从办公区 → 走廊 → 缓冲间→ 隔离病房,保证病区通风良好。

(2)将隔离病房视为污染区,隔离病房外的走廊与患者房间之间设立缓冲间,防护用品置于缓冲间内。

(3)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前,在缓冲间内穿戴防护用品,离开隔离病房时,在缓冲间脱摘防护用品。

(4)患者的一切诊疗护理工作和患者的生活活动均在病室内完成。

三、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原则。

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的防护依据标准预防原则,并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按照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

1.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标准预防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被视为具有传染性,必须进行隔离,接触有明显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的物质,或者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要防止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又要防止非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

(3)强调双向防护。既要预防疾病从患者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给患者。

2.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

(1)手的清洁与消毒是切断接触传播的重要措施,手的清洁与消毒应当符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

(2)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

(3)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4)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污染时,应戴外科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

(5)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

(6)对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灭菌措施。

(二)常用防护用品。

1.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常用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包括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手套、隔离衣、防护服、鞋套等。

3.应当按照《医疗机构隔离技术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医务人员的防护。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接诊患者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防护:适用于普通门(急)诊、普通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

(3)认真执行手卫生。

2.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外科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严格执行手卫生。

(5)下班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3.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甲型H1N1流感留观室、甲型H1N1流感隔离病房、隔离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患者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患者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患者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与接触隔离。

(3)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4)进入隔离病房、隔离病区的医务人员必须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隔离衣或防护服、鞋套,戴手套、工作帽。严格按照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的划分,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并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黏膜和眼睛的卫生与保护。

穿戴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 清洁区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衣裤→换工作鞋后→进入潜在污染区。手部皮肤破损的戴乳胶手套。

② 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穿隔离衣或防护服→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戴手套→穿鞋套→进入污染区。

脱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 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进入潜在污染区前:摘手套、消毒双手→摘护目镜/防护面罩→脱隔离衣或防护服→脱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或手消毒。用后物品分别放置于专用污物容器内。

②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洗手和/或手消毒→脱工作服→摘医用防护口罩→摘帽子→洗手和/或手消毒后,进入清洁区。

③ 沐浴、更衣→离开清洁区。

注意事项:

① 医用防护口罩可以持续应用6小时-8小时,遇污染或潮湿,应及时更换。

② 离开隔离区前应对佩戴的眼镜进行消毒。

③ 医务人员接触多个同类传染病患者时,隔离衣或防护服可连续应用。

④ 接触疑似患者,隔离衣或防护服应在接触每个患者之间进行更换。

⑤ 隔离衣或防护服被患者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⑥ 戴医用防护口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⑦ 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每日监测体温两次,体温超过37.5℃及时就诊。

4.三级防护:适用于为实施可引发气溶胶操作的医务人员。

可引发气溶胶的操作包括气管内插管、雾化治疗、诱发痰液的检查、支气管镜、呼吸道痰液抽吸、气管切口的护理、胸腔物理治疗、鼻咽部抽吸、面罩正压通气(如BiPAP和CPAP)、高频震荡通气、复苏操作、死后肺组织活检等。

除二级防护外,应当加戴面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四)患者的防护。

1.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或者确诊患者按指定路线进入病区。

2.患者进入病区前应当更换患者服,个人物品及换下的衣服集中消毒处理后,存放于指定地点由医疗机构统一保管。

3.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外出,其活动应限制在病室内,一切诊疗活动也尽量在此病区内完成。

4.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原则上不探视,特殊情况必须探视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后进行探视。

5.加强患者个人卫生管理。

6.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

7.患者出院、转院时必须进行沐浴,更换干净的衣服后方可离开病房。

8.患者死亡时,应当对尸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3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或0.5%过氧乙酸棉球或纱布填塞患者口、鼻、耳、肛门等所有开放通道;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

9.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个人物品经消毒后,方可交患者或者家属带回家。

(五)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

1.医务人员在接诊、救治和护理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2.应优先考虑为医务人员接种季节性流感疫苗和甲型H1N1流感疫苗。

3.医务人员要每日接受体温监测和流感样症状排查。

4.医务人员出现发热或流感样症状时,要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接受排查,被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接受隔离治疗。

5.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并及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注意监测医务人员的体温和呼吸系统的症状。

四、消毒技术

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甲型H1N1流感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疗机构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空气消毒。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消毒技术。

1.保证空气的流通是控制和预防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

(1)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2)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2.需要时,可采用循环风式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不必常规采用喷洒消毒剂的方法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二)物体表面、地面的清洁和消毒。

发热门(急)诊和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病房、隔离病区内所有的物体表面、地面都应当进行清洁,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当先清洁,再进行消毒。

1.清洁的一般要求包括:

(1)进行湿式清洁,动作轻柔。

(2)所有清洁后的物体表面、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清洁工作应当区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逐区进行。湿擦各种物体表面,湿拖地面;抹布、拖把要分区使用,及时更换。

(4)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工作时,应当分区穿戴防护用品。

(5)工作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工作用具。

2.物品表面和地面的消毒按照常规的消毒方法,消毒剂可选用0.2%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200mg/L~4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

(三)防护用品的清洗与消毒。

1.可以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将使用后的防护用品放入双层布袋中封扎,可煮沸10分钟消毒或使用250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15分钟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2.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可以使用250mg /L—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0.2%的过氧乙酸或者75%的乙醇浸泡30 分钟后,清洗干燥后备用。

(四) 医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常规处理。

(五)甲型H1N1流感患者使用物品的消毒。

1.患者使用的床单、被罩等物品每周定期更换,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后及时更换。用后的上述物品用双层布袋封扎,可煮沸10分钟消毒或者使用250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15分钟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患者使用物品与医务人员使用物品应当分开清洗、消毒。

2.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达到高水平消毒,螺纹管尽可能使用一次性使用物品;若重复使用,用后应当立即用500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 分钟后,再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专用清洗机清洗,水温80℃-93℃清洗10 分钟,烘干备用。氧气湿化瓶应当每24小时进行更换,使用后的湿化瓶浸泡于500 mg /L含氯消毒剂中 30 分钟,无菌水冲洗后干燥备用。呼吸机主机表面清洁后,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3.接触患者的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表面使用70%乙醇或异丙醇擦拭消毒2遍,或整机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

4.患者使用后的体温计,浸泡于75%乙醇浸泡15 分钟,或者浸泡于0.2%过氧乙酸中10 分钟后,干燥保存。血压计、听诊器等,每次使用前、后用75%的乙醇擦拭消毒。压舌板一人一用一灭菌,或者使用一次性压舌板。

5.氧气瓶在移出隔离病房、隔离病区前,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外表面。

6.有条件的医院,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病历尽可能不带入污染区,病历(包括各种化验单)一旦被污染时,可以使用甲醛氧化法或加热法熏蒸、环氧乙烷气体消毒或者压力蒸汽灭菌(热敏纸除外)。

7.患者使用后的痰杯,应当按照1:1 比例向杯中注入1000mg/L含氯消毒剂处理痰液 60 分钟,然后将痰液倒入厕所。痰杯浸泡于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作用30 分钟,清水冲洗,干燥备用,使用的一次性痰杯,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8.患者复用的餐饮具,采用常规消毒方法即可。

(六)患者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的处理。

患者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应当使用专用容器盛放,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的原则为:

1.设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机构,患者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可直接入污水池,适当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药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大于6.5ml/L。

2.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患者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则应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

(1)每1000ml可加50克漂白粉或有效氯20000mg/L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

(2)将消毒后的污物倒入厕所,盛放容器每天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15-30 分钟。

(3)被排泄物、呕吐物等污染的地面,用漂白粉或生石灰覆盖,作用60分钟后清理。

(七)终末消毒。

甲型H1N1流感患者出院、转院或者死亡后,患者房间的环境和使用的物品应当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是:

1.空气消毒:无人条件可用紫外线对空气消毒,也可以用15% 过氧乙酸7 ml/m3(即纯过氧乙酸1g/ m3)熏蒸进行消毒;消毒完毕充分通风后方可使用。

2.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后,使用250 mg /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和拖地,作用15-30分钟。

3.患者使用物品的消毒,按照(五)的要求进行。

(八)转运救护车的消毒和人员防护要求。

1.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2. 转运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3.转运人员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4.非负压救护车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负压救护车转运时应保持密闭状态,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

5.转运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救护车辆必须返回急救中心(站)消毒后再转运下一例患者。

6.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应当先关闭门窗,再用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封闭1小时。

7.转运人员的防护、救护车辆的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本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废物的管理

在诊疗甲型H1N1流感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六、患者尸体的处理

(一)患者死亡后,应尽早将尸体运往太平间。转运尸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穿脱防护用品,包括医用防护口罩、隔离衣、清洁手套和一次性帽子等。

(二)从隔离病房或隔离区转运尸体,应放置于完全密封的尸袋内,慎防体液渗漏,尸袋外表保持清洁。

(三)太平间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太平间工作人员死者为甲型H1N1流感患者。

2.太平间工作人员处理尸体时应采取标准预防措施,不可直接接触使者的血液、体液及排泄物等。

3.放置于完全密封的尸袋内的尸体,可以安全地运往殡仪馆。如果需要进行解剖,尸体应在太平间冷冻保存,解剖人员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如果家属仅瞻仰遗容而不接触死者,不必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民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函〔201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活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9〕87号),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7年以来民政部确定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区(县、市)和试点单位。

二、申报标准

(一)政策制定。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规划,出台专门的综合性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研究制定包括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岗位开发、激励保障、经费支持以及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社会工作人才与志愿者联动机制等在内的配套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试点示范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党委政府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在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试点示范单位要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内设专门社会工作部门,配备人员编制。

(三)经费保障。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开展相关工作和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试点示范单位要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

(四)考试组织。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动员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得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确保参考人员的考试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考试通过率,并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有关人员给予补贴。

(五)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有关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公益类社会组织按照适当比例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要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要扶持成立适当数量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试点示范区(县、市)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岗位聘任、兑现工资待遇。

(六)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开展针对失业人员、受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农民工、流动人口、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等有服务需求的群体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单位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将机构建成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社会工作服务要做到专业化水平较高,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应有伦理原则,服务效果良好。

(七)教育培训。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开展分类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社会工作人才数量,每年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培训范围要涵盖本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社区组织人员、相关单位人员。试点示范单位要抓好本单位职工社会工作培训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八)宣传研究。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深入挖掘社会工作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使社会工作深入人心;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加强社会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九)社会参与。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本辖区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吸纳志愿者参与本单位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志愿者招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材料齐备。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的区(县、市)和单位要总结形成本地、本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报告,认真、据实填写《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见附件)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二)确保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区(县、市)和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达到试点示范标准。

(三)统一申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10月15日前将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的材料统一报送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并适时开展实地检查评估。



附件: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http://files2.mca.gov.cn/sw/201009/2010092908495008.doc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http://files2.mca.gov.cn/sw/201009/20100929085012931.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胜伟 曾宪才

联系电话:010-58123364;5812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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