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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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三,杜会公益政策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六,单项优惠政策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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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内部治理机构的权责分明和相互制约,即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以资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股份制的典型代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则更能充分体现股份制的主要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各组织机构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有两种,即“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初期人们对物质资本神化的产物。它将公司经营控制权置于股东会是基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理论,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将控制权赋予董事会是为了克服“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但“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问题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平衡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二种立法例,使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既有权力的分工,又有权力的制衡,才能使股东会与董事会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大局。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理念,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是确认了分权治理结构,全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一)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任期和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有限公司一样,新法也鼓励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代表的做法,突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至于股份公司董事的任期和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该条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同,在此就不再展开一一论述。
除普通董事外,股份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新公司法对副董事长的人数设置不再干涉,并且规定董事长不再自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不再属于董事长的职权。
(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还有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旧法关于“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限制了董事长的职权,完善了董事会的会议制度,新增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实务

焦保宏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现状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简称EC,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广义:EC, 即企业内部、企业间、各种商务主体间的商务活动,是把买家与卖家、厂家与合作伙伴借助通讯网络(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与原有的系统结合起来进行业务活动(购物、服务、娱乐等) 。
  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7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根据商务部信息化司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4-2005)》,截止2005年11月27日,全世界网民数量为9.73亿,网民平均普及率为15.2%,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到1.1亿,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到2200万,比2004年增加600万。中国社科院《2005年电子商务调研报告》显示,淘宝网占据国内C2C市场72%的市场份额。在全球权威 Alexa2004 年排名中,淘宝网在全球网站综合排名中位居前 20 名,中国电子商务网站排名第 1 名。截至 2005年12月31日 ,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1663万件、注册会员数突破1390万、2005年第四季度成交额达30.3亿人民币。
  二、我国目前对于电子交易的立法现状、司法判例
  (一)、立法态度和现状 中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态度还是十分积极的。
  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8年颁布的关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福建、河南、上海等省市也颁布了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最近两年,全国人大关于互联网法律频频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规范的颁布使中国互联网发展踏上新台阶。但是,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欠缺,中国目前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和规章大多集中于网站经营和通信管制方面,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交易的运作环境和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范。
  但值得特别指出的,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已经注意到了电子交易迅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所提出的要求,《合同法》专门对数据电文作出了数条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规定了实行电子交易所必须的数个重要问题,扩展了传统观念上的“书面形式”,将“数据电文”收编入内。在刑法方面,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对破坏作为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2004年8月28通过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其次,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数据电文如何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的条件,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如何考虑其真实性,数据电文的发件人的多样性、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地点等问题做了规定;再次,在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最后,规定了电子签名各方违反本法案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法案附则部分对法案涉及的专门术语做了明确的解释,并为政务活动、司法活动、其他社会活动中的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时的规则适用留下了空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使用在电子商务中的典型代表就是C2C的代表eBay易趣、阿里巴巴淘宝网上的个人开店和交易,每天淘宝网目前有5万人注册成为新会员参与交易,会员如果要出售商品必须经过数字认证,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提现或者付款时也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加密认证,以确保交易支付的安全。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陕西省今年初也发布了相应的意见。
  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对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规避交易风险有指导意义。
  (二)、司法判例 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判例来看,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出现的关于电子交易的典型案例不多,相关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中国首例网上拍卖官司 1999年9月,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金贸网拍公司在网上拍卖3台电脑,确定保留价为7290元—19800元不等。次日,金贸网在网上公布拍卖日期为10月6日—10日,但未展示保留价。不料此次网上拍卖的软件发生故障,在公示拍卖日期前就自动运行进入拍卖点击程序。金贸网的注册用户张岩在10月1日—5日通过网上竞拍报价,仅以1000-5750元不等购得上述三台电脑,并得到拍卖软件的确认,而网站则显示张岩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后来,张岩将购买电脑的货款汇到拍卖方,但却见到上述电脑仍在网上竞拍,于是继续要求给付拍卖标的,拍卖方坚持张的应价因拍卖软件技术故障以及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张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败诉。该案涉及了如何运用传统法律规范网上电子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审理此案的法院最后还是援引了《拍卖法》等有关现行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网上侵权官司 这类官司案例较多,主要集中在实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以擅自刊载侵权资料、链接侵权内容、使用侵权域名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等专属权利,以下仅列举两例: (1)、王蒙等6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络侵权案 1999年5月,“北京在线”网站未经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的允许,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他们的作品,供上网者浏览和下载。6作家以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案经一审判决6作家胜诉告终。该案确立了传统权利在网络上应当同样受到保护的重要法律原则。
  (2)、IKEA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IKEA及图形”为世界驰名商标,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注册。1983年,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KEA”商标及其图形。但当英特艾基公司准备在中国注册以“.cn”为后缀的互联网域名时,发现已经被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抢注,于是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IKEA属驰名商标,被告将该英文组合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与IKEA商标有某种关系,也使原告公司在互联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受到妨碍。而且被告还注册了大量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该案的解决意义在于回答了传统商业企业在网络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如何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问题。
  3、 关于电子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并未提及电子证据的类别和效力的问题。但在现实情况当中,电子证据形式和效力的认定往往是判案的关键。以下两个例子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著名的判例:
  (1)、1996年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 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关于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来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发了一封推辞的电子邮件给密执安大学,使她丧失了深造的机会。她怀疑是同寝室的张某从中搞鬼,于是收集了以下电子证据:①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出的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Nannan”,收件人是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的刘某;②同一台计算机上四分钟后发出的另一封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是原告,收件人是密执安大学;③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的证明,表明了上述两封电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出,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④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薛某根据上述电子证据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终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2万元。虽然该案并不是直接针对电子商务,但由于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如何认定,在此案中都得到了淋漓尽致地体现,因此必然对日后类似的电子交易案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中国第一起网络作品被侵权案 1998年5月,原告陈卫华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被告《电脑商情报》于1998年10月将该文刊载。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该案是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重要司法判例,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证明原告陈卫华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文章作者“无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原告所举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无方”的《3D芝麻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采取了“排除法”的认定技术,法院认为: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未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作者“无方”。该案是中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第一案,确立了网络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原则,对如何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对如何认定网络上虚拟主体身份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司法范例。
  三、电子商务交易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网上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
  1、企业间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
  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
  3、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出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出售商品或服务。
  买受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
  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第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多通过互联网谈判、签约,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因此,开展网上交易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开展网上交易离不开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网上交易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确保交易安全,网上交易参与方,尤其是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
  交易各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发布交易信息,洽谈签约,履行合同,上述行为对互联网络安全有直接影响,并可能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交易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网上交易的注意事项
  (一)网上交易参与方防范交易风险
  1、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