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学工业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外贸出口计划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18:22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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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工业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外贸出口计划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化学工业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外贸出口计划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31日,化工部

一、根据(1993)外经贸计财发第490号文,为了搞好化工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部属企业)的年度外贸出口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部属企业年度外贸出口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由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代为管理,双方签署代管协议书。
三、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负责将部属企业的年度外贸出口计划纳入本公司的年度出口计划之中,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并在外经贸部批准后,及时将出口计划指标和出口收汇计划分解下达给有关部属企业。
四、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负责将部属企业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纳入本公司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之中,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并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将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有关部属企业。
五、部属企业凭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下达的外贸出口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按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
六、部属企业需按时向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上报出口统计月报表和出口退税月报表,以及根据外经贸部规定要求填报的其它各种报表。
七、如果部属企业没有按期完成出口创汇计划,则其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由未完成单位自负。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另行议定。
八、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在向外经贸部报送各种计划和报表,以及给有关企业下达计划任务的同时,将有关文件及报表抄报部计划司。
九、部属企业应向化工建设总公司交纳适当的管理费,具体数额在代管协议书中确定。
十、计划归口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由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与有关部属企业协商解决,必要时由部计划司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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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16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6月26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教育部所属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945万美元的图书、报刊、资料(含缩微制品、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报刊228万美元,图书351万美元,缩微制品165万美元;
深圳九龙海关进口图书51万美元,缩微制品150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20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