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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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漳政办〔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常山开发区: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对《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漳政办〔2005〕10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漳委发〔2003〕9号)要求,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农办〔2008〕22号),以及省农办、省财政厅《福建省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农〔2004〕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以组织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省级重点和省厅(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认定的龙头企业。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固定资产有一定规模,年产值和销售收入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县和市、区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6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南靖、平和、长泰和华安等山区县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4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成长型产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降低。茶叶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加工能力60吨以上;花卉产业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6000m2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具有较强品种开发、引种和创汇能力。
  2、专业市场:各类农产品专业市场,沿海县和市、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60万元以上;山区县年交易额2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30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农户10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年销售总额3000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不逃税、不骗税、不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含A级),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市辖区内有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市农户面较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设立专门的科技开发部门或技术创新中心,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产品,产品质量好;有通过ISO、HACCP、GA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
  (六)企业制度健全。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整体形象良好。
  (七)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一级政府认定的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情况;基地所在地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提供环保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
  (二)各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对全县(市、区)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县(市、区)政府行文向市农办和市财政局推荐。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市农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价,提出初审意见。
  (二)市农办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农办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政府公布并授牌。
  (四)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总数120家。

第四章 扶 持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照漳委发〔2003〕9号文件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重点、省重点和省厅(局)龙头企业标准的可给予推荐上报。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市级龙头企业。扶持项目资金可以是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补助经费主要是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开发、质量认证、创品牌、开拓市场等,贷款贴息重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被认定为国家重点、省重点和省厅(局)级龙头企业的,由上级认定单位扶持。
  第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统一向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申请,由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提出意见,并联文转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市农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扶持意见,提交市政府审定。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确定后,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协议书,并分别报市农办和财政局备案。协议书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双方的责任、项目应达到的目标、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完成的保证等方面。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后,市级龙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挪作它用的将取消其被支持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每半年要向市、县农办和财政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年终写出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实施、资金到位、项目效益及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后,报请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考核验收。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规范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将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反映,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或没有按时上报运营情况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详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给予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有义务向市、县产业化办、农业产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情况,承担支持“三农”发展相关责任,配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参加省、市龙头企业协会开展的活动。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市级龙头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及扶持项目的手续要求和表格样本由市农办统一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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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5]7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排查治理煤矿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建设和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实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矿长(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煤矿负责人)对本企业、本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 管理,对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其他非公有煤矿的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事故隐患


第五条 煤矿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等。


第六条 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需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煤炭监管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二)危害比较严重的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三)危害较轻的事故隐患,是指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或其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 瓦斯超限作业,或者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一定规模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报告制度。
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矿(井)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并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等,确定级别和类型登记建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在每次排查结束后,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和隐患类型、 内容等写出书面报告,由煤矿负责人签字后报煤炭监管部门,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专门向煤炭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  煤炭监管部门应建立实行事故隐患监控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要危险源,组织实施不间断监控,对其他隐患组织煤矿落实监控。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排查和报告的,煤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连续两个月不报告排查情况的,进行跟踪督导,并通报批评;对连续三个月安全隐患排查零报告的,组织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二条 煤炭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定期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存有事故隐患的,一并纳入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方案。对应当排查而未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煤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煤矿应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实际,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实行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煤矿必须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编制治理方案,制定整改计划,由煤矿负责人组织进行治理,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煤矿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应由其共同隶属关系的煤炭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涉及省属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事故隐患的煤矿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被危及方应协助治理。


第十七条 煤矿应在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将隐患治理主要措施、成效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煤矿负责人签字后报煤炭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煤炭监管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定期检查中对事故隐患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的责令限期整顿,对存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摊入成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煤炭监管部门应组织专门的执法队伍,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通报有关部门暂扣其有关证照,并依法对煤矿负责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监管部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办事处)所属煤矿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应同时报乡镇政府(办事处);煤炭监管部门对其的处理决定和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乡镇政府(办事处)。
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建立落实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责任制,督促所属煤矿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煤矿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一) 煤矿企业对事故隐患应当排查而未排查;
(二)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三) 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二十三条 煤炭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办事处)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所属煤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做出处分决定。对其它人员的处分,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52号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的通知》(遵府办发〔2005〕9号)精神,制定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

一、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帮助市政府咨询论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2、咨询论证市政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

3、接受市政府其它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4、接受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咨询;

5、承担市政府专项调研任务;

6、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咨询专家组的工作方式

1、邀请专家组的成员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就有关具体事项征求专家意见;

2、向专家组的成员寄送需要征求意见的材料,请专家提出书面意见; 3、组织专家就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4、市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工作咨询。

三、咨询专家组的工作要求

1、咨询专家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团结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尽可能为市政府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每位成员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2、咨询专家组织成员在接到咨询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

3、咨询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要为专家参加咨询、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保证专家顺利完成咨询和调研任务。

4、咨询专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四、咨询专家组的工作联系和工作保障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咨询专家组的有关联络服务工作。市政府及市长、副市长需要请专家组成员进行工作咨询时,由市政府办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3日前向专家发出邀请函,说明需要咨询的内容,并附上有关文件材料;

2、建立重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年中、年末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向咨询专家通报,听取专家意见;

3、对市政府确定由咨询专家完成的专题调研任务,由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4、专家开展调研活动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5、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咨询专家”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咨询成果”的专家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