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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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5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依法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规范业务发展,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委托中介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或代收贷款合同是严重违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印发前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等规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当地行政限购规定办理业务,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

五、国办发〔2011〕1号文件印发后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限购政策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坚持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保证贷款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客户自愿选择,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要从维护自身声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法人机构。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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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GB 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空压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年推广高效节能活塞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1万kW,或螺杆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补贴标准(元/kW)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五、推广企业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并根据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空压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空压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附件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研发能力等情况(见附表1)。
二、推广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详细情况(见附表2和3)。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出具的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四)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生产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品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主营业务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最近三年产品分类
销售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1
2
...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项)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冷却方式
压缩级数
运动机构润滑方式
气缸润滑方式
驱动方式
压缩机类型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固定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4 额定排气压力(MPa)
额定转速(r/min)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MPa
最高排气温度℃
机组最高工作压力MPa
5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电机能效等级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6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润滑介质/灌注量(kg) 润滑介质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kg)
电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7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8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9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类型 额定转速(r/min)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额定排气压力(MPa) 冷去方式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压缩级数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值〔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附件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
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购买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规模、
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附表2:
购置及安装设备情况表
序号 产品信息 购置安装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批次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文号 产品唯一编码 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元) 用户单位名称 设备购买时间 发票号 产品购买价格(元) 设备安装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元)

                             
                             
                             
                             
                             


附表3:
淘汰设备情况表
淘汰设备名称 淘汰设备型号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淘汰时间 淘汰数量(台)








附件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年 月
推广产品 能效等级 本月推广量 兑付补贴资金
推广量(千瓦) 补贴标准(元/千瓦) 补贴金额(万元)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小计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小计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小计      
总计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交管[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计委、经贸委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进话精神,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经济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范围,对已通过生产一致性审核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车型:

  (一)以下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新车入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西安秦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铃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

  上述汽车生产企业变更名称的,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为准。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第56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的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关资料,查验车辆,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出厂日期满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免检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免检车型的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出厂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免检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规定。对于社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普遍反映免检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公交管[2001]183号)同时废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