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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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2010〕14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部门、组织和单位及其个人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收费、罚款、摊派等行为。本规定所指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对市场主体日常监管行为审核、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部门年初将监管项目名称、对象、内容、依据、时限等报经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审核,并报同级纠风部门备案。

第四条不得超出中央和省规定的范围开展对市场主体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设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依照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条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收费行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对市场主体进行收费。对市场主体收费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提高标准,不得为收费而强行服务。

第六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市场主体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的事实方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罚款。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罚款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罚款,应坚持教育警告,推行行政指导。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罚款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市场主体摊派任何费用和劳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监管权限。对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由省级监管部门实施。对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由设区市级监管部门实施;对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由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对监管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实行对市场主体监管行为公示制度。各部门在监管计划审核、备案后,应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对市场主体的检查次数。认真执行报备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检查次数,不得进行无实质意义的检查。

第十二条实行对市场主体联合检查制度。同一时段多个监管部门需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可由同级政府协调组织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严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管;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擅自设立监管项目,扩大监管范围,超过规定标准;

(四)搭车收费、强行服务收费及代收费;

(五)无合法理由滞留被检查对象财产、账册等物品;

(六)不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

(七)收费、罚款不使用国家、省规定的专用票据;

(八)不实行票款分离,当场收费和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以职以权谋私,在被监管单位就餐,向被监管单位索要礼品或者借机为本人或亲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态度生冷、推诿扯皮或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检查纠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受理及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投诉网络等,快速受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投诉,认真开展调查,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中广泛聘请监督员,监督监管部门的检查、收费、罚款等行为。

第十六条省监管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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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


  为树立短消息类服务统一的标识和形象,方便用户记忆和使用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服务接入代码,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短消息类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简化移动网用户向固定网用户发送短消息的拨号方式,科学规划短消息类服务号码资源,促进我国短消息类业务健康长远发展,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工作,并为此制定了《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编号规划》、《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分配、使用和收回管理办法》、《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实施框架方案》等三个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和三个文件主要内容一并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目前包括短消息(短信)服务接入代码和多媒体信息(彩信、彩E)服务接入代码。

  二、本次调整范围为固定网和移动网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后,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上使用统一 “106”号段的号码(具体规划见《短消息类服务接入码编号规划》)。

  三、调整工作安排

  本次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工作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调整期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服务接入代码的申请和分配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为“SP”,包括从事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短消息类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的党政、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可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针对不同情况,具体代码申请分配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06年7月31日至8月18日):

  受理对象: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希望新接入代码的后四位与原用的接入代码具有一致性的SP。

  分配原则:所申请的代码与其他SP的申请不产生冲突,则分配其所申请的代码;如果产生冲突,启用冲突解决机制;因有冲突而未获得申请代码的,可在此阶段后期在相应号段未分配的号码中选择。

  时间安排:2006年7月31日至8月11日受理服务接入代码申请;

     2006年8月14日至8月18日核配接入代码并公布。

  2、第二阶段(2006年8月21日至9月8日):

  受理对象: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的SP。

  分配原则:按照“原代码先启用先选择”的原则,允许在规定的号段内尚未分配的代码中自行选择。

  时间安排:2006年8月21日至9月1日受理服务接入代码申请;

       2006年9月4日至9月8日核配接入代码并公布。

  3、第三阶段(2006年9月11日以后):

  受理对象:所有SP(包括前两个阶段未申请代码的SP和新增SP)。

  分配原则:电信监管部门按照随机分配的原则为申请者核配服务接入代码。

  (二)关于网络调整准备工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07年10月31日,基础电信运营商与SP进行网络改造、割接测试、相关智能卡更换、手机终端软件升级等网络调整准备工作。

  (三)关于新代码启用

  1、全国新代码的统一正式启用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零点,各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在该时间点同时统一正式启用新接入代码;正式启用新代码后,移动网用户向固定网用户发送短消息时,可以不需加拨“106”前缀。

  2、新代码启用后,设置三个月拦截期,网络对用户发往原接入代码的短消息进行拦截,同时系统向用户发送改号通知短消息,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零点至2008年1月31日零点。拦截期内用户发送到原服务代码的短消息不计通信费和信息费。

  四、调整工作的要求

  (一)SP应积极配合此次接入代码的调整工作,按时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新的服务接入代码,并积极配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相关网络调整、割接测试等调整准备工作;要与合作的手机终端设备厂商一起协商,制定周密的方案,积极做好部分终端设备软件升级工作。

  (二)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根据要求完善具体网络调整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对网络实施方案进行反复论证,务使方案细致、周密;集中专门力量,积极组织、协调接入本网络的SP,做好设备的升级改造、网络测试等工作,做到万无一失,确保调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三)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要在调整过程中,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解答和解决好用户在调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妥善处理可能产生的用户争议等问题。

  (四)整个调整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为保证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应充分了解此次调整工作的政策和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措施、密切协作,积极做好各项调整工作的准备,保证调整工作稳妥进行,确保调整期间正常提供业务,将对用户的影响缩减到最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五、调整期间需请用户注意和配合的事项

  (一)使用短消息类服务的用户应注意了解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安排和原代码与新代码具体变化的宣传,使个人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业务不受影响。

  (二)使用手机终端或智能卡中已内置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业务用户,请根据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或SP和手机终端生产厂商的通知,及时进行更换智能卡或手机终端软件升级;如未对手机软件升级和换卡,届时仍可通过手动方式拨新的接入代码继续使用相关业务。

  (三)此次调整工作是全国统一行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可能暂时会对部分用户带来一些不便或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讲将有利于广大用户使用、记忆和分辨服务主体,请广大用户给予充分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附件:

1、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编号规划

2、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分配、使用和收回管理办法

3、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实施框架方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10] 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大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后,进行必要的汇总,形成可以公开且易于公众理解的政府信息;
  (二)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依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在相关的公开场所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政府公报;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媒体;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wgk.dl.gov.cn)为市政府指定的权威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及时履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采取定期或适时抽查的办法,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其及时整改。
  对没有按时完成信息更新的单位和责任人,经3次督查仍未做到更新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信息维护更新情况已纳入大连市服务型政府建设考核体系中。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