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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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充实队伍力量,进一步谋划好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更深、更细、更扎实、更见实效。各煤矿企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摸清搞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寻求科学有效的途径,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过抓好“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当前,特别要针对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洪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三、更加注重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要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要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要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强化区域性防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保证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要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深化整顿关闭攻坚战,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强力推进。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总体要求和《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的小煤矿控制数量目标,督促各地认真研究编制“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并列入地方工作考核,将整顿关闭任务落实到市(地)、县(区)和煤矿。要严格落实煤炭产业政策、规划,坚决关闭淘汰灾害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要通过严格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审查,进一步关闭整顿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格按规定停止审批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坚决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边关边建。要积极引导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对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步伐,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要严格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要坚持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7部委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两个45条”要求,逐条对照整改、认真落实到位。要严把安全质量关,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安全工作创水平、上台阶;大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按规定选送“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要重视抓好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六、认真抓好受灾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

  由于特大地震影响,部分地区煤矿受损严重。其中,大部分矿井瓦斯积聚、巷道坍塌、积水严重,恢复生产的难度很大、危险性很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抓紧摸清矿井受灾程度和实际状况,对属于淘汰关闭范畴的和破坏严重、没有恢复价值的,可不再恢复,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是对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全面彻底排查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有序恢复各个生产系统,严防恢复系统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三是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制度。由煤矿企业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要严格把关,不准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其他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停产的煤矿,恢复生产工作也要严格按上述要求落实,始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七、严格监管监察,严肃查处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功夫下在现场、下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上、下在防范大事故上。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要加强生产能力监管,严禁资源整合矿井、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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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61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www.mohurd.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20/00123f3eabca0c709a2101.doc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20/00123f3eabca0c709a2602.doc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20/00123f3eabca0c709a2b03.xls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57号
━━━━━━━━━━━━━━━━━━━━━━━━━━━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
决议的通知》(粤府〔2002〕9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与内容
从2002年至2011年,用10年时间,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内安
排8亿元, 其中,省级5亿元,市、县级3亿元, 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
100座人工鱼礁,其中,生态公益型26座、准生态公益型24座、开放型50
座。礁区面积近360万亩。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4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
2.6亿元,建设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50座,包括调查论证、
地质勘探、编制规划,礁体的设计与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或废旧水泥船等的
赎买、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由省海洋渔业局统一安排并监督指导,有关市、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设2个省
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有关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8
亿元,建设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省海洋渔业局监督指导。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造
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1艘,计0.31亿元(包括船用监测设备购
置和运行费用等);建立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本底调查、监测与效果评估及专题
研究等,计0.09亿元。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
(四)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
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共0.2亿元,用于购置50艘玻璃钢执法快艇的补
助。由省海洋渔业局组织和监督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五)宣传、培训与技术交流。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政
预算内安排0.12亿元(各市、县可按本级财政预算内经费的4%安排),共
0.22亿元,用于调研、论证、会议、培训、宣传、检查、验收、国际交流、
考察等。省级经费由省海洋渔业局统筹安排。市、县级经费由市、县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建设要求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
  1.礁区的规划。省海洋渔业局按规定于2002年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
建设规划》。人工鱼礁建设要从规划布局、保护对象、效果检验、管理等方面与
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推进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有建礁任务的市、县,要编制本市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
省海洋渔业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大
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负责对选划礁区的海况、地质、水质、生物资源
等进行调查,并做好海洋工程影响评估工作;要从人工鱼礁建设与渔业产业结构
的重大调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建设规划;要征求航道、海事、环保、
军事等部门的意见,避免人工鱼礁建设与其他用海功能的矛盾。同时,要预留若
干人工鱼礁区供以后备用。
  2.礁体的设计与建造。礁体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
原则。礁体的建造实行公开招标;实行监理和验收制度。利用废旧的铁质、水泥
质、木质船舶和废旧车辆、轮胎作为礁体,要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煤渣制成礁体,
需先试后投。
  3.礁体的投放。鱼礁投放时和施工完毕后要发布航行通(警)告;鱼礁建
成后要按规定设置碍阻标,并报海军航海图书出版社。要组织专业人员和施工企
业对鱼礁在海底损毁、沉降、偏移等情况进行检测,以便调整。
  4.建设周期。50座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的建设,要按照
“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结合各市县资金筹集情况分期分批
实施。每座人工鱼礁建设周期不宜过长。
(二)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省、市两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在2004年前建成。
2个省级基地分别在大亚湾增殖中心和国家级罗非鱼原良种场基础上扩建。
要求达到:(1)亲鱼培育池150亩以上,良种选育与种苗培育池水体5000
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1000万尾以上,适合各海区投放的石斑鱼、
鲷科类、对虾、海胆等15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如
自动化过滤系统等。
10个市级基地(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珠海、江门、阳江、茂
名和湛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育苗基地进行改扩建。要求达到:(1)亲鱼培
育池100亩以上,育苗水体3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500
万尾以上,适合本地投放的石斑类、鲷科类、对虾、贝类等10个品种;(3)
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1.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在2003年前建成。监测船应配有船载勘测
(CTD)测量系统、海底地形探测器、监测取证设备、实验室及计算机网络系
统等。具备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及人工鱼礁区的效果检验等功能。
2.工鱼礁研究室
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挂靠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依托在粤科研单位、高
校的科研力量,开展可行性论证、效果评估、礁区资源开发等应用专题的研究,
为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
省政府在2002年底颁布《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
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人
工鱼礁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
能力,形成人工鱼礁区执法保障体系。
(五)宣传培训
省每年举办2期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每月编印《人工鱼礁议案通讯》。
建立人工鱼礁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议案办理信息。要了解考察境内外的最新动态,
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建设人工鱼礁的水平。
各有关市县要相应举办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
动,向社会有关企业团体、渔民等宣传建设人工鱼礁的意义、情况、效果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
关市、县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各会办单位要通力协作,保证议案顺利实施。
(二)财务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县年度计划安排,应于上一年度
10月底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审核汇总后于当年
12月前(2002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
厅审核。省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追加
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局。为做好宏观调控,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90
万元,主要用于礁体建造、基地建设、鱼苗投放等的调剂。
  2.资金核算与管理。 一是纳入省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即
专人负责,专帐核算。二是项目资金的核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报拨款
申请书,报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办理拨款。三是分级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
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四是任何部门和
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
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3.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人工鱼礁工程(分为礁体验收和礁区验收)、种
苗增殖放流基地、监测船、人工鱼礁研究室、课题研究、执法管理快艇等建设内
容,由省海洋渔业局分别组织质量检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
按《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和《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
操作,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属省、市、县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所有,
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
  4.财务监督和审计。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
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
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对违反资
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
达计划。对不按要求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下一年度的计划
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三)项目管理
省海洋渔业局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并会同省计委
制定《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设计、制造、运输、投放、验收、
检测、招投标、监理、调整等环节的工作,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各市县要严
格执行。
  各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
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项目实施前,各地必须明确承办单位和
具体负责人,将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审核后实施。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做出相应调整:(1)投放鱼礁时,效果不佳,需
要更换地点的,应终止在原地点投放,调整地点。(2)挪用、乱用资金,虚报
造价或工程量的,应暂停项目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止项目。(3)管
理不力,出现严重“炸、电、毒”情况者,应予更换地点。(4)工程优良、礁
区效果明显,地方财政愿意扩大投入的,省将加大资金投入。
(四)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等
工作,将各个环节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并
经常检查核实工程进度,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
解决。
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进行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五)开拓创新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网络,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特别是人工鱼礁研究室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国内一流水平的人工鱼礁。省政府
将在2005年对人工鱼礁建设做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并对后6年的《广东省
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
  要积极探索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路子。要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
引导境内外财团、企业投资,鼓励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建造开放型人工鱼礁。省
海洋渔业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于2003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开放型人工鱼
礁建设与管理规定》,报省政府颁布。
要争取多方的资金支持。省海洋渔业局已争取到农业部对建造监测船0.1
亿元的资金支持。对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自然保护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建设,要继续争取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支持。
  本办法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实施。

  附件:1.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2.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附件一:

2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经费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合计




入 一、人工鱼礁
 
 
  礁区建设 礁区建设 2020 2620 31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420 38100
调剂经费(礁体建造、基地建设、育苗投放等)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0
二、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2000 1000 1000               4000
三、科研、调查效果评估 造船 300 400                 700
船舶运行维护费用   1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100 1600
船上监测设备 200 400 200               800
调查、专题研究、人工鱼礁研究室建设等经费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0
四、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五、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小计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0





入 一、人工鱼礁礁区建设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0
二、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600 600 600               1800
三、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四、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0
  小计 3420 3420 34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30000
  合  计 8420 8420 84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80000


附件二:

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单位:万元 地区 人工鱼礁投入总规模 拟建级别、规模 拟建类型 拟建座数
省财政
投入经费 市财政
投入经费 县财政
投入经费 合计
潮州 饶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头 南澳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澄海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达濠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潮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揭阳 惠来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尾 红海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陆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海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惠州 惠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大亚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900 300 7400     6座
珠海 万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340 1560 8100     6座
江门 台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60 24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900 1140 760 4800     4座
阳江 阳西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阳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江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茂名 电白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茂港区 650 325 325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50 625 625 3500     3座
湛江 吴川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坡头 650 260 390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徐闻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雷州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遂溪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廉江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6650 1580 2370 10600     12座
调剂经费   1900 400 400  
合计   40000 13905 12095   58座*


说明:
  1、地方财政(含市、县)建设人工鱼礁的资金构成按三类划分:
    第一类是潮州市、揭阳市、珠海市、江门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6:4。
    第二类是惠州市、茂名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5:5。
    第三类是汕头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市县建设资金比例为4:6。
  2、(省级)*为省、市、县共建,省和市县财政投入的比例为1:1。
  3、58座*:由于有些鱼礁跨两县(区),统计时一座计算为两座,表中的58座鱼礁实际上仍然是50座连体的鱼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