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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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28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
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
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108号)
  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111号)
  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
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21号)
  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45号)
  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
  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
23号)
  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
府令第37号)
  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
  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
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
(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75号)
  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
府令第34号)
  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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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巴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协议备案函

中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关于安巴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协议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9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已由中国外交部与安提瓜和巴布达驻华大使馆于1998年6月19日在北京完成。现将中方照会副本、安方照会正本(影印件)及译文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    安巴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协议备案函

          (〔98〕部领二字第75号)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安提瓜和巴布达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第(98)No.001号照会,内容如下: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确认,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安提瓜和巴布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经葡萄牙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可兼管澳门领事事务。

 二、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于北京
 附件         (98)NO.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确认,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安提瓜和巴布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经葡萄牙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可兼管澳门领事事务。

 二、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华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于北京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