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4〕19号 2004年3月28日)
各银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支持粮食生产,支持农民增加收入,现就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积极做好信贷支农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是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支持粮食生产、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增加收入,作为业务经营的首要任务。要深入了解农民、农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准确把握现阶段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变化规律,因地制宜地制定信贷支农的政策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改善贷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春耕生产
当前,春耕生产正在进行当中。为保证春耕生产所需化肥、种子、农膜、农药和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的购进,支持春耕生产,支持农户发展政府鼓励的、符合市场需求的、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农村信用社要根据春耕和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认真做好吸收存款、扩充股金工作,要积极压缩、收回非农贷款,努力增加支农资金来源,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春耕生产资金需要。各级联社要及时做好资金调剂工作。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好支农再贷款。农村信用社要改进对种粮农户和粮食主产区的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力度。发放春耕备耕贷款时,严禁指定购买单位、扣收股金、以物抵贷等行为。农业、农民贷款比重较大的地区,允许农村信用社年中存贷款比例适当扩大。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的70%左右要投向农业、农户;其它地区也要相应增加对农户、农业的贷款比重。在民间借贷利率较高的地方,农村信用社要特别注意增加对农民的贷款投放。
三、严格贷款管理,确保支农重点
农村信用社在积极支持春耕生产的同时,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拓展信贷领域,把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着力点放到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上来。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资金能力、市场需要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安排好贷款顺序。首先,要保证农民种植粮棉油的生产费用需要。其次,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着力支持优化品种、优化品质、优化布局,提高产品质量和加工转化,支持农户多种经营。第三,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组织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充分发挥其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的作用。第四,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择优支持以地区资源为依托、产品有销路、还款有保证的、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实现龙头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良性循环,推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第五要择优支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产品企业、批发市场、合作组织等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第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要根据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需要,在优先解决农户种养业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扩大农户贷款范围,积极开办农民需要的住房、教育、耐用消费品等消费性贷款,支持农民外出务工。
四、进一步完善贷款方式,改善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要适应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额度逐步加大的形势变化,不断总结小额信用贷款的经验,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信用放款额度和支持范围,方便群众,及时满足农民从事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运输以及消费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要注意以信用为基本条件,严把信用贷款证发证关;完善贷款证台帐管理,严把事后监督关,充分发挥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要注意做好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年检及更新工作。
各地要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完善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当前,对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可以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贫困农户也可以采用联保方式给予支持。同时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注意进行贷款品种和方式的创新,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推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活动,培养信用示范户,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利用信贷资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完善客户经济档案和账户管理,加强对农民贷款的跟踪调查,尽快建立农户、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信用咨询系统。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试行组建农民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农民贷款担保体系,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发扬信用社贴近农民的优势和走村串户的优良传统,深入农户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认真做好信贷支农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要努力完善信贷、资金结算等服务方式,大力开展中介业务,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五、坚持贷款公开和利率优惠政策,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继续执行农户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政策。农户种植业贷款利率原则上要少浮动或不浮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坚持贷款公开制度,实现贷款发放计划公开、对象公开、额度公开、利率公开,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是农村信用社保证支农工作、保证贷款质量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要通过贷款责任制,建立信贷人员发放“三农”贷款数量、质量考核制度,把扩大农户贷款面、解决农民贷款难和收回到期贷款作为信贷人员重要考核内容。要正确处理贷款责任制与支农的关系,分清责任,加强考核,以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农村信用社既要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又要加强贷款管理,依法收回到期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降低对农户和企业的贷款风险,要立足于对农户和企业还贷能力和资信的实地了解。地方政府要尊重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自主权,逐步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扩大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七、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信贷支农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在做好改革深化工作的同时,要集中精力抓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组织和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改进对农户和农村经济的服务。要及时指导、检查农村信用社支持春耕生产情况,帮助基层信用社解决问题。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时总结过去信贷支农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农民、农业、农村对信贷服务的实际需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协调和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好信贷支农工作。同时,要坚决维护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防止借款人逃废债务,监督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创业培训 补助经费 管理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劳社厅函[2004]84号)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是用于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以提高其创业能力、成功开办企业为目的的面试筛选、创业课程培训、个性化指导、创业见习和后续指导服务的补助经费。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条 承担失业人员免费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职责;
(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三)有三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二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
(四)有保证创业培训授课的场地、设施、设备;有安排学员创业见习的能力;能够对学员的创业过程提供后续指导服务;
(五)有培训档案的保管能力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培训工作的需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合格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公布。
第五条 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凭本人的《身份证》、《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
创业培训机构在接受失业人员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资格由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实、确认。
第六条 招生人数不足或学员要求加入同行业创业班级的,培训机构应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指导中心)及时、就近将学员调剂到其它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机构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创业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培训机构对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学员进行面试筛选,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面试合格的人员名册、教学计划、跟踪服务计划报市培训指导中心,由其统一组织创业能力测试。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对通过测试的人员,开展创业课程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
第八条 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每个班级人数限定在30人以内;课程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90学时。
创业课程培训包括核心课程(创业意识教育、创业基本要素、创业计划制定)和自选课程培训,培训机构要确保创业培训的核心课程的质量和课时数量,核心课程课时应超过创业培训课时总量的70%。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根据创业项目的特点及学员的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课程学习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交市培训指导中心,由专家评审小组统一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自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后续指导服务:
(一)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筹备开办企业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咨询服务;对需要创业见习的学员,培训机构负责安排见习;
(三)每月至少一次电话或实地跟踪了解学员见习和创办、经营企业的情况,并做好跟踪记录。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助标准:
(一)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标准1329元/人;
(二)创业培训的补助比例按照每一个机构的每一期培训班中符合免费条件的失业人员总数确定:
1、培训合格率(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达到80%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为准)达到50%及以上的,按照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2、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或创业成功率不足50%的,按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培训的师资、教学、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等费用成本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市培训指导中心每年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记录、师资水平、培训质量、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过程做出书面总结和质量分析进行评估。
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或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创业成功率低于4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补助费每年拨付两次。培训机构应在每年3月25日前、9月2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费,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二份(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一)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明细表》(见表1);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见表2)(培训考核印章齐全,即创业培训机构印章、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印章、市培训指导中心印章);
(四)就业情况汇总表(见表3);
(五)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随同本区县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汇总表》(见表4)及创业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10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及开业情况核准后下达批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流程规定,核拨创业培训补助经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补助经费及时划入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一)创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根据每年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开展情况,采取逐年核定专项经费的办法,由市财政适当予以解决。
(二)创业培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培训指导中心的下列开支:
1、组织专家对创业学员的能力测试和创业计划书的审核;
2、组织全市培训机构创业师资和创业指导专家的培训;
3、组织市级创业专家对全市创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4、组织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评审和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
5、开发新的创业培训模式、创业培训教材的更新与增补;
6、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金审核批复和创业培训的业务协调指导。
市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培训基础查询库、教学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师资培训、培训创业考核评估体系建设、创业培训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创业培训政策,负责本区县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创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质量和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创业成功率。负责辖区内创业培训机构的补助经费审核、申报;妥善保管创业培训资质的审验记录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创业培训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创业培训补助费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培训机构,追究领导人责任,并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和《关于大力加强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111号)文件中有关创业培训的内容与本办法内容不相同时,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至附件4.doc
http://www.bjld.gov.cn/dzzw/zcjs/P02005081853487578784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