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50:30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9〕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含土地出让金)、财政性融资以及投融资收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出项目建设规划,9月底之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招标采购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制定筹资方案。
  第九条 对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划转市建投公司。
  第十条 市建投公司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市财政拨付的建设资金、财政性融资以及投融资收益等全部纳入该专户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市建投公司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全部借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程序:
  (一)市建投公司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编制融资计划;
  (二)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对需要抵押物的项目贷款,有关部门负责调配抵押资产;
  (五)市建投公司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签订借款合同,落实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还贷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市建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本付息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转市财政局拨付还贷资金。
  第四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按程序审批,按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原则和程序:
  (一)招标采购合同价款以内的工程款以及经批准增加的工程款,由市建投公司依据项目监理、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局意见支付。
  (二)拨付基本流程: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初审→业主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建投公司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三重审计:项目单位先进行初步审计;项目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对项目资金审减额低于10%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建投公司支付;对审减额高于10%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审计调查确认后,市建投公司依据审计调查结果支付。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业主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市审计局每年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对项目资金审减额度超过20%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查批复。
  第五章 项目变更与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施工图、合同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提出申请,并附变更事由、方案、预算、设计和监理意见,待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会商、论证后,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工程量单笔变更费用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工程量单笔变更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三)未经上述程序批准增加的建设费用,市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六章 资产监管
  第十九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编制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技装函字(2003)54号

关于编制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意见》)精神,现决定编制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请各单位按照《科技管理意见》的要求,做好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⒈已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⒉2003年度新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⒊各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属于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技项目,可自愿申请列入国家局指导性计划。
二、申报要求
⒈对于已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科技项目,各主管单位要对所分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格式见附件一);
已列入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不再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⒉2003年度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立项材料;
⒊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须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等申报材料,由各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国家局推荐;
⒋新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各申报单位应填写《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格式见附件三);
⒌根据《科技管理意见》的精神,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所属企业和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项目申报材料、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立项材料和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书面材料1份和软盘)由各主管单位于2003年12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 系 人: 朱凤山 林 岚
联系电话:010-64463177,64463167
邮政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100713
电子信箱:aqkj@chinasafety.gov.cn




二ΟΟ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一:
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主要承担单位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完成情况 按原计划完成 基本按原计划完成 未完成原计划任务
目标有无调整 有重大调整 部分目标调整 未调整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详细说明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技术上取得的突破,应用效果等情况。已完成的项目,要说明项目的验收或鉴定情况,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未完成的项目要说明项目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附件二: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
立项建议书(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单位名称:
申报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E-mail:




年 月 日



建议书内容格式

一、立项必要性
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和考核目标
四、承担单位前期科研基础情况
五、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六、项目完成后的技术水平、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七、项目申请单位意见(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八、主管单位审查意见(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附件三:
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
主管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编号 类别 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 起止时间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联系人: 电话(含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注:1、编号:为该项目在各类计划中的编号;
2、类别:是指项目的立项计划类别,如国家科技攻关、科技部技术开发专项、指导性计划等;
3、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是指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考核目标,应详细写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市字(2000)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地质机械仪器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4)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6)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地质机械仪器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
附件:《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6)(略)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