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医学院校讲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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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医学院校讲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卫生部


高等医学院校讲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




  一、高等医学院校讲师是教学、医疗、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中层骨干力量,在师资队伍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加速提高讲师的水平,是师资队伍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任务,各高等医学院校必须重视这项工作。


  二、对讲师在思想政治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树立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三、对讲师在业务方面的培养要求如下: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其中某一方面的理论和技术,能及时了解和熟悉本专业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向,并逐步掌握本学科的新尖技术。
  2.独立担任本专业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能系统讲授本门课程,讲授水平较好;参与编写教材;并具有组织和领导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能力。
  3.明确专业定向,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在本学科某一方面能较系统地掌握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编写专题的文献综述;在教授指导下,进行科研设计;掌握研究方向和实验操作技能;并能总结科学研究成果,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
  4.能培养、指导助教和进修生学习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阅读和正确笔译专业书刊(每小时译二千五百印符),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的能力。中医药专业讲师的外语要求可适当降低,但必须具有顺利阅读医古文的能力。
  6.临床各学科的讲师,还要求在医疗上能处理本专科较复杂的疑难病症,掌握本专科的特殊操作技能,领导一个病区的医疗和病房管理工作。
  7.某些有特殊情况的专业或学科,可参照上述要求灵活掌握。


  四、培养提高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措施是:
  1.对讲师的培养提高,以院内在职培养为主,主要通过教学、医疗、科研等业务实践培养提高。要针对他们各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那些专业基础较坚实,在教学、医疗、科学研究、外语等方面已基本达到上述要求者,要培养他们尽快掌握本学科现代科学的新进展新技术,并创造一定的条件,使他们在教学、医疗和科学研究中作出较大的成就。
  对在某方面尚有欠缺的讲师,要从各人的实际出发,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教研室将任务与培养结合起来,作好统筹安排。
  2.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安排部分讲师脱产进修。积极举办一些短期的医药卫生新进展、新技术的讲座和培训班。各院校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选送讲师出国进修、考察和参加学术活动。有计划地邀请一些外国专家讲学,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3.对讲师的培养提高应以个人刻苦钻研为主,同时也要重视发挥老教师对他们的指导作用。对于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要配备讲师作他们的助手,一方面协助教授工作,同时学习和继承他们的专长。


  五、对讲师的培养,应采取普遍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以重点培养为主的方针。各院(校)都要在普遍培养的基础上,挑选少数优秀的讲师予以重点培养。要在学习、工作条件、时间保证、参加学术活动、出国进修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使他们在业务上不仅能全面达到讲师培养的各项要求,而且能尽快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技术,在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所创新;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做到“四会”;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成为本学科有成就的拔尖人才和骨干力量。


  六、讲师完成上述培养要求后,按照国家规定,经全面考核,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升为副教授,特别优秀者亦可越级提升为教授。


  七、教研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特点,提出达到上述培养要求的年限和具体培养措施,并由个人订出年度执行计划。学校和系、部(医院)的领导要有人分管这项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总结经验。重点培养对象的挑选办法由各院校自行确定。对不适宜重点培养者或发现新的重点培养对象,应及时调整。各院(校)应将重点培养的讲师名单、培养计划、培养情况、变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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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由于宽沟招待所会议衔接问题,12日晚将有一部分房间不能腾出,影响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代表报到后入住。但考虑到春节临近,工作较多,并且多数代表已订好往返机票,全国烟草工作会议将克服困难如期召开。现将报到期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参加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代表如期于2004年1月12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宽沟招待所报到,但为方便安排住宿,请到会代表尽量于午后报到(需提前报到的同志请电话通知会务组)。
  二、报到后,大部分代表12日晚将安排在宽沟招待所附近宾馆住宿,13日早餐后由会议统一安排车辆送往宽沟招待所,由此给会议代表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三、此次会议住房紧张,请各单位一律不得超员。确有特殊情况超员的,一律安排在附近宾馆住宿.
  四、12日晚将召开预备会,请各省局(公司)、工业公司派办公室主任或一位代表出席。预备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于报到时统一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ΟΟ四年一月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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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哈尔滨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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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范围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以及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经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形成的权益和国有法人资本形成的权益。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按比例应分享的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等。
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程序。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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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要坚持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按照同股同利同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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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主要指企业税后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中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的部分。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应分得的红利。主要指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主要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主要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取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包括配股权)的净收入。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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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利润,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准,采取跨年度收缴的办法,即企业本年度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于下年度6月份前缴清。具体的收缴比例和时间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应分得的红利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分利时间,经市国资委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收缴;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规定的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照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收缴;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 
  第十条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三)产(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股)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股)权交易凭证,以及转让费用支付凭证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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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企业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可适当减免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经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国有权益。
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缴入国库,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
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委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利润及现金流量进行专项审计,以确保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确定上缴比率的合理性。
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布局、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国有资本再投入等资本性支出,资助国企改革的补偿性、费用性等改制成本支出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兑现年薪制及奖惩挂钩。
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股)权代表应贯彻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具体规定,积极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
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有拖欠、截留、挪用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的具体细则,由市国资委制定。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