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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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农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参保农民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农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累计3万元以上部分。
  第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 设立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450万元,县区财政按辖区内参保农民2010年每人不低于3元、2011年以后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农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鼓励县区设立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
  第五条 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筹集总额和大额医药费发生总额,确定农民大额医药费年度补偿比例。农村独生子家庭、双女户家庭、独生女家庭在年度补偿比例上分别享受增加5%、5%、10%的优惠。
  第七条 参保农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所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区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经办机构予以审核、补偿。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卫生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后,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分别拨付市、县区经办机构。
  第九条 卫生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的,由卫生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经办及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农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7月23日发布的《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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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决定
国务院
为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必须使第三产业有一个全面、快速的发展。

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第三产业的加快发展是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第三产业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水平较低,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规律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普遍高于第一、
第二产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现在已经进入这个阶段。为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必须紧紧抓住这一机遇,把第三产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可以促进市场充分发育,提高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有利于劳动、工资、价格、企业经营机制和流通体制等一系列改革顺利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多地吸引外资,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逐步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
办社会的状况,为改革开放在更广阔的领域向纵深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我国工业经济效益差,农业商品率低,流通不畅,财政困难,已经严重障碍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第三产业不适应第一、第二产业发展的需要。第三产业投入少,见效快,社会效益好。加快发展第三
产业,既可以调整三次产业比例关系、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又是缓解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促进经济更快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九十年代,我国每年都将有大批新成长的劳动力和从第一、第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需要安置。第三产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业多,门类广,劳动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行业并存,能够吸纳大量的和不同层次的各类人员,特别是可以容纳大量科技、
专业人才。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的主要出路。
(五)到本世纪末,我国人民的生活将达到小康水平。同温饱水平相比,小康水平不仅表现在居民收入所达到的标准,更重要的是要看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人民群众不仅在衣、食、住、行、通讯、卫生和生活环境等物质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出
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图书出版、体育康复、旅游等精神生活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只有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和重点
(六)根据国情,我国对国民经济按三次产业作如下划分: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此以外的其他各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
(七)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是,争取用十年左右或更长一些时间,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系、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九十年代,要在发展第一、第二产业的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每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为此,第三产业
增长速度要高于第一、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就业人数占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比重,力争达到或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八)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是:一、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主要是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金融业、保险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文化卫生事业等。二、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
要是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三、农村的第三产业,主要是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服务的行业。四、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
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

三、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九)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要放手让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个人兴办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由国家办,但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在统一规划、统
一管理下,动员地方、部门和集体经济力量兴办。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主要应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能过多依赖国家投资。
(十)依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步伐。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和试点,大胆利用海外资金、技术和销售渠道;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各种途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推进集团化经营,打破部门、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第三产业企业集团,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凡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尽快全面铺开;一时效果不明显的,可继续试行;确实不成功的,应改试其他方式。
(十一)以产业化为方向,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大多数第三产业机构应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现有的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要逐步向经营型转变,实行企业化管理。
(十二)以社会化为方向,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保密和安全的前提下,将现有的信息、咨询机构、内部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并创造条件使其与原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同时,鼓励社会服务组织承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的后勤服务、退休人员管理和其他事务性工作。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式自我服务体系,使上述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
(十三)鼓励第三产业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应关停并转的工业企业,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这要作为加快调整工业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四)积极鼓励行政人员从机关分离出来,从事服务行业。从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与机关脱钩。同时要大力发展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尽可能多地吸纳从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为政府机构改革和精减人员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十五)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赋予第三产业企业用工自主权。逐步实行辞退、辞职制度,实现就业双向选择。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用人放开,自定编制;财政拨付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适当放宽编制。鼓励工业企业富余人员,特别是有专业技术特长的
人员向第三产业流动。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到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工作。
(十六)遵循价值规律,改革价格体系,解决第三产业长期存在的价值补偿不足问题。除少数确实需要由国家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以外,第三产业的大部分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要放开,分别情况实行浮动定价、同行议价或自行定价,以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
(十七)鼓励扩大国际化经营,赋予部分国营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权,有条件的要努力向境外发展,积极兴办海外中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赋予国营大中型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权。实现国内国际市场统筹经营。进一步简化出国开展业务的审批手续。
(十八)利用金融和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对重点行业所需贷款,在信贷计划中加以安排。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可以向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
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
(十九)简化审批手续,改变目前第三产业开业难状况。放开第三产业企业经营自主权,允许他们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十)加强第三产业法制建设。加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企业要依法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确保第三产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二十一)加强第三产业的规划和管理。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不同,第三产业的发展重点和速度也应有所区别。要因地制宜,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发展重点。将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信贷、就业、用地等列入城乡整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
《决定》的实施方案,并尽快修订与本《决定》精神不符的政策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全党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第三产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开阔思路,发挥创造性,动员广大干部群众,为实现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而努力奋斗。



1992年6月18日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厦公〔2005〕70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相关支队、处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现将《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单位内部人员、群众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由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指在单位内部,对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起着关键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主要范围:

  (一)秘密部位:单位中保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机要室、档案室(馆)、文件库、资料室、计算机软件库、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涉及本单位重要的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部位。

  (二)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部位:铁路、民航、公交、长途客运、港口调度指挥中心、通讯枢纽、飞行活动区;电力输送的调度中心、载波、微波、总机房、变电站、开闭所、数据传输站、发电厂(加压站、中控室、储油、燃油区、蓄电池室);城市源水的泵站、大型水厂、加压站;邮政、通信机(库)房、调度(配)中心和主要传输站(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传输台的主控机房、演播大厅、直播室、传输接口、报社编排室;科研实验室、研发中心;金融单位的数据处理中心;工厂的总装车间、配方岗位,产品检测岗位等。

  (三)危险物品部位: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涉及枪支和管制刀具的部位。

  (四)重要供给部位:粮食、食用油供应、储备库和主要转接站;油库、加油站;燃汽的汽源站、加汽站、存储罐站;提供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位。

  (五)重要设备部位:在生产、科研中起决定作用的贵重、稀有、关键的仪器设备。

  (六)财物集中部位: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售票处、收费窗口、收银台;重要原材料库和成品、半成品库、物资仓库;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业务库;文博单位的展厅、展室、藏馆、文物、库房;教学或培训的电教室;在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

  (七)人员集中部位:医院门诊大厅,单位内部礼堂、体育馆、集体宿舍、食堂等。

  (八)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各项安全措施,并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填表登记,列入本单位保卫工作档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存档。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以物防为基础,技防为主导,人防为根本,三者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各类刑事犯罪的侵害。

  (一)人防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检查、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建立全天候的人员值守、巡逻、检查,并作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

  3、巡逻值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障碍;

  (3)经单位或专业机构培训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熟练掌握巡逻值守勤务要求,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装备器材。

  4、单位内部的经济保安队伍,应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并加强教育管理。

  5、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范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处置力量、装备保障到位。

  (二)物防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要求。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门窗、柜台、展柜、保险柜必须使用符合经国家或专业部门产品质量认定的合格产品。门框预埋件不少于6点并与墙体结构紧密锚固;财会部位使用的保险柜应当固定,并做到非使用期间锁柜乱码,钥匙专人妥善保管。

  3、银行储蓄、邮政储蓄、保险、证券的营业场所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标准。

  (三)技术防范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安装防入侵报警、火灾报警、周界报警、门禁控制,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立监控室,指定专人值班管理。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安装自动或手动紧急报警装置,遇有案件或突发事件时能保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3、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根据行业的需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4、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其使用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方案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可执行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本规定,按照管辖分工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