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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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

1986年8月21日,财政部

为了加强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简易建筑费的使用效益,以增加外贸仓储能力,改善出口商品储存条件,适应外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简易建筑费是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在管理上实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对简易建筑费拨款,必须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和挪用。
(二)计划管理。简易建筑费实行计划管理,统筹安排,重点使用。首先安排用于改善那些不宜露天存放的易损、易变、易霉和经济价值较高的商品的储存条件,和重点收购地区和重点口岸的需要。
(三)简易小型。无论建筑或购置,都要既求坚固实用,又要做到简易小型,努力降低造价,节省开支,不得用于基建性新建和改建、扩建以及购置大型机械设备。
二、使用范围
(一)简易建筑费规定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修建简易仓库、货棚、货场、晒场、装卸货台、仓库垫地和各种生产用池(如水海产池、肠衣池、蜂蜜池、酒池等)。
2.为保管鲜活商品就地土法挖窖掏洞。
3.为修建简易仓库、货棚、货场、晒场、装卸货台及各种生产用池而征用土地的征地费(不包括属于基建性质的拆迁补偿费)。
4.自制或购置简易输送设备,包括输送带、升降机、码垛机、装载机、吊车、地磅、电葫芦等,以及单项开支在五万元以内的通风、吸湿、报警、消防设备。
5.购买国家统一分配的运输车辆(不包括应用基本建设投资购置的车辆)。
6.修建必要的简易附属设施,包括:
(1)生活用设施,如厕所、锅炉房、自行车棚等;
(2)生产用设施,如岗亭、值班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烘干房、危险品隔离室等;
(3)消防安全用设施,如围墙(包括就地取材的石围墙等)、木栅栏、竹篱笆、铁蒺藜、排水沟、一般水井、消防水池、避雷设备、水泵、灭火机及其他小件消防器材等;
(4)整修场地,如库区道路、小桥、土地平整等。
(二)老库区增修上述(一)项6款所列简易附属设施,累计支出单项价值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所需费用也可编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但新建和扩建、改建库区的上述设施,不得挤入商品流通费。
(三)修建永久性仓库、办公用房(不包括库区管理人员简易的办公室)、职工宿舍和大型桥梁、码头、铁路专用线,及其征用土地和修建附属配套设施,购置重型专用运载设备及其安装调试费用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从简易建筑费中开支。
(四)原有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工程,原有设备更换主要部件、配件,仓库房屋建筑物翻修,治理“四害”(废气、废水、废渣、噪音),以及购置或自制关键性设备等所需资金,应由有关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解决,不得从简易建筑费中开支。
三、建筑标准
用简易建筑费进行各项建筑的标准,必须较多地低于同类基本建设性建筑。建筑结构也必须较基建性建筑简易。在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当地同类型基建性仓库造价60%的前提下,可以建造各种砖木结构以及轻型钢架结构等简易建筑。
四、计划管理
各级外贸部门和企业,应根据国家对外贸发展的要求,加强可行性调查研究,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年度《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申请计划表》(见附表一〈略〉),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总公司审查汇总后,随同财务收支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各地区、各单位编制计划时,必须保证重点和急需,避免资金分散,不见实效。计划要力求缜密周到,切实可行,做到“计划有项目,项目有配套”。
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所属各专业总公司、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各工贸总公司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计划,下达计划和项目时,要同时抄送外贸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当地设有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抄送财政驻厂员机构。下同),并要在执行中,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妥善解决,确保简易建筑计划的完成。
五、施工管理
简易建筑项目,必须先有设计、预算,然后才能施工,保证做到施工有图纸,开支有预算,消耗有定额,承包有合同,质量有检查,竣工有验收。项目一经批准,必须努力做到按期竣工,按期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掌握造价标准,千方百计挖掘潜力,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搞超计划和超标准的建筑。比较大的或比较重要的建筑项目竣工时,必须由外贸企业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拨款银行、财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外贸企业编制简易建筑费支出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财务管理
简易建筑费拨款计划经财政部核定后,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各工贸总公司即可据以填制“经费拨款申请书”,报财政部申请拨款,并将财政部拨付款项下达到所属单位。对项目没有落实或工程进度缓慢的,要控制拨款或停止拨款。当年没有用完的简易建筑费,要纳入下年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留用。凡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提高标准而造成超支的,上级主管部门不予拨款,财政不予核销,也不得计入商品流通费,应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解决。
用简易建筑费建筑或购置的财产,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在竣工交付使用时,应转入固定资产帐户,相应增加固定基金,按外贸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按规定提取折旧。
七、会计核算
各级外贸企业对简易建筑费的拨入、使用和核销,一律通过“专用拨款—简易建筑费”和“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简易工程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简易建筑资金和物资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要加强简易建筑专项物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入库、保管、领用手续;要正确反映和计算简易建筑工程成本,按建筑项目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简建工程支出”明细分类帐;建筑项目竣工移交使用时,应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据以报请核销简易建筑费。
年度终了,各级外贸部门和企业应编制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会计决算(见附表二至五〈略〉),连同文字说明材料一起,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总上报,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各工贸总公司审核汇总后,随同年度会计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批。
八、财政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检查、监督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外贸企业编制的简易建筑费计划、简易建筑费的使用和简易建筑费决算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纠正。各级外贸企业应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各工贸总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同意后实行。
十、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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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监察部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卫 生 部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国 家 邮 政 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

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公安、监察、交通、卫生、工商、质检、环保、邮政厅(局),各铁路、民航、直属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继续在全国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制定了《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方案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监察部

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2004年至2005年继续在全国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深化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通过整治,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化学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按照《通知》要求,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着重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四)执行定点审批,保证包装安全。要依照《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配载的槽罐)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按照《条例》和其他行政规章的要求,认真核查从业单位底数,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被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利用。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的同时,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不断提升其安全防范水平。

  (七)重视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条例》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2004-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及从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加强法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建设是贯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地区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根据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实际需要和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状况,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方配套规章,废止已过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治秩序。

  (九)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危险源普查与监控、隐患整改、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等措施,力争在2005年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有序推进该系统建设工作,使系统满足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信息共享、电子政务、方便公众的需要。

  (十)鼓励科技进步,加强新化学品监管。要鼓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加强对科研、生产单位研制、开发的新化学品的监控管理和信息通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漏洞。

  四、进度安排

  (一)2004年

  在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基本状况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及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整治,继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源普查和监控,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⒈2004年上半年。力争在3月15日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档案,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普查,完善各地区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建立起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布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探索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制定、完善对违规委托无资质单位运输的单位、个人和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承运车辆必须悬挂醒目的危险品标志,承运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待新修订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颁布后,悬挂“毒”的标志;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要建立并执行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驾驶员资格和车辆安全条件审验制度。

  继续认定废弃化学品专业处置单位,合理调整专业处置单位的布局,研究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监督管理的办法,落实处置废弃化学品的经费,解决接收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得不到及时处理的问题。

  ⒉2004年下半年。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力争在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定点证书,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年底前,完成对现有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在前两年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的基础上,规范和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货物企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证前的审核和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工作,加大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力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2005年

  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一书一签”、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⒈2005年上半年。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力争在6月30日前完成现有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对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登记;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⒉2005年下半年。对2004年1月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停产整顿或关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自2005年8月1日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检、工商、监察、海事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行动,落实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铁路、卫生、民航、质检、环保、工商、海事、邮政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全国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按照《通知》的要求和本意见的具体安排,认真总结2002年5月以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提出本地区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针对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重点,开展整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于2004年7月30日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化学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关于贯彻文化部、财政部《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剧场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文化部、财政部《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剧场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市属各影剧场(院),各区、县文化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文化部、财政部颁发的《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剧场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剧场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影剧场(院)出租房屋的收入,在“其他收入”中的“其他”科目内核算。只核算市文化局批准留给影剧场(院)的部分。房租收入具体分成办法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另定。
二、“收支结余”帐户年末的收方余额为影剧场(院)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年终结余,按年终结余的全额计算,上交文化局50%,做为“上交集中资金”,集中用于维修剧场和更新设备;影剧场(院)留50%,按财政局核定的“一九八五年奖金税免税限额核定表”核定的比例提取各
项基金。如确需调整比例时,可由市文化局重新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影剧场(院)的超场补贴发放办法由市文化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另定。
四、本市影剧场(院)暂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房屋修缮和设备购置按《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区、县影剧场(院)可比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