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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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房改领导小组制定的《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实施,加快了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为推动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全面启动,满足居民的购房需求,结合我省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特作如
下补充规定:
一、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两证俱全后方可上市交易。全产权房改房(部分产权的须补足购房款,取得全产权)须补交土地收益差额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后方可上市交易。没有补交土地收益又须上市的房改房,
届时除补足差额外,还要补足差额利息,方可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二、已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住房,取消“近期只限工龄在30年以上职工购买的房改房上市”和“必须自住一年或五年才能上市”的限制。
三、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各地房改房上市补交的土地收益,委托各级政府房改部门代收后转入住房补贴基金。
四、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税率及税费征收办法
(一)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暂实行按综合税率征收的办法,即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上述各项税、费,暂按交易金额全额(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二)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缴纳。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委托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代征。
五、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其交易的基准价,必须经县以上政府房改、房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所出售的住房进行价格评估、核定,并如实向有关部门申报。
六、房改房的转让、租赁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合同,并在20日内按国家规定到县以上政府房改或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9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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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发[2003]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认真学习,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要加强领导,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使各级党政部门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切实履行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司法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国各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及其资金使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本行政区域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省级的法律援助经费,并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吸收和调配,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本级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加强规范,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司法部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资金使用和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管理,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制定统一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促进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配合与协作。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措施。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分布与资源状况,与所在地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等工作衔接方式。要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协商,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办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从事有偿服务,律师事务所拒绝指派或律师不履行义务,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三、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有效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12348”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署办公。经济欠发达的少数边远县级地方,现阶段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行使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现存少量自收自支和差额补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变。各地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七)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组织开展工作。对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及时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要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民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办案人员作用,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四、倡导行业奉献,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八)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律师应当依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须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要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使所有的律师都普遍履行义务。

(九)律师协会要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律师协会要组织专门委员会负责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律师应承担的义务办案数量、办案补贴标准等事项;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发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做出规定,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引导他们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五、采取措施,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以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本社团特定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参与,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

(十二)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应当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资质水平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和谋取利益;要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



六、积极工作,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十三)争取地方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或将法律援助的实施列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争取地方人大、政府通过组织《条例》实施的执法检查、为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制定优惠政策、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项措施,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四)争取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的重视,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已经根据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已采取措施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应当继续坚持;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并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办法和标准,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募集资金的能力,积极为各地搭建筹集资金的平台。要充分发挥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募集社会捐助的功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五)推动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积极推动地方人大或政府修改或制定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利于地方工作开展的一些具体规定,只要符合《条例》的精神,应当继续执行;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与《条例》规定不相符合的条款应当作相应调整。通过推动地方立法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使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条例》的授权范围内,制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1992〕124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市场需要和出口罐头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罐头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在总结执行《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会自1986-1991年已召开了五次,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了《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现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一并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也请及时告国家局。

  原《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和原《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2、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凡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它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竦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贴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验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二)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指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罐头进行重新抽样开罐检验。

  因故不能在生产后马上进行检验的,或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时,商检机构可以酌情缩短检验有效期。

  在口岸凡经品质检验合格而不能及时出口的罐头,展期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须进行抽样,重新检验。

  1、品质检验数量及项目

  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按每报验批1/5000,每批中每个生产厂抽样罐数不少于3罐。

  品质检验项目以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必要时可抽验适量样品备查。

  2、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2、1 经品质检验,品质符合有关规定,可评定为合格,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2、2 经品质检验,品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按本文“二、检验,(二)检验程序,5 检验结果评定”执行。

  2、3 凡经品质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按批次处理。如能分清生产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产日期或班次检验,交按生产日期或班次处理。

  四、分工协作

  (一)出口罐头经由其它省(市、区)口岸出口,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出口前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进行查验。

  (二)各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商检机构应向口岸商检机构通告出口罐头质量的特殊情况。口岸商检机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通告在口岸发现的罐头质量特殊情况,在处理较大数量产品时,应与产地商检机构协商,必要时报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三)罐头出口前国外有特殊项目要求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应按生产批次抽样检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内容:

  1、工厂执行《商检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卫生状况、设备条件、工艺技术和管理、检验工作的原始记录,重点是直接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五)。

  2、对已在国外注册的罐头厂还应按进口国有关卫生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工厂执行情况。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厂监督检查。下厂时间不少于工厂当月生产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下厂后要深入到生产、检验现场,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记录或留样),必要时还可用召开座谈会等办法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对经审查过的工厂的有关记录,商检人员应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批注,并提出处理意见。

  3、作好监管记录。监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写一次。平时下厂发现严重问题或有明显变化项目也应在相应表栏内填写。

  4、对发现的问题经整理后,填写《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见附表),及时通知工厂。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2〕24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资料积累和报表

  (一)商检机构检验应做好详细检验记录。各项检验记录及实物,照片、录像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档案:包括各项报表,质量分析报告,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件,罐头厂基本情况以及国外有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等资料。

  七、总结报告

  (一)各商检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口岸查验汇总表,于七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全年汇总填报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向国家商检部门上报一次质量分析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部门。

  (三)对国家商检部门(包括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其它单位联合)下达的政策性,技术性规定及涉及统一对外等问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必须报请国家商检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出口罐头厂分类标准

  一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严格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有质量否决权,并且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干扰。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检验工作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98%以上,连续二次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二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人员、设备与检验工作基本相适应。检验基本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不低于97%,当年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产品(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三类厂:

  已获得商检部门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但未达到一、二类罐头厂条件的罐头厂均为三类厂。

             监督管理记录表(一)

┌─────────────────┬────────────────┐

│厂名:              │ 检查日期:          │

├─────────────────┴────────────────┤

│生产品种、规格、班产量:                      │

├──────────────────────────────────┤

│             卫 生 状 况              │

│           ───────────            │

│1、厂区及周围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厕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空罐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原辅材料库(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5、冷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6、保(常)温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7、成品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8、原辅材料进厂验收。                       │

│                                  │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二)

┌──────────────────────────────────┐

│        实罐车间卫生 (每个车间填写一张)         │

│      ─────────────────────       │

│清洁卫生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防蝇虫设施是否严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有无蝇虫_________________。│

│                                  │

│洗手、鞋、车轮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车间 __________________。│

│                                  │

│△工器具操作台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竹、木、铁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与生产无关杂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工艺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无积压___________。│

│                                  │

│有无同时加工荤素两种以上类别产品_________________。│

│                                  │

│装罐量抽查:罐数_______净重平均误差±__________  │

│                                  │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误差±________克、   │

│                                  │

│±___________________。             │

│                                  │

│其他:                               │

│                                  │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三)

  一、空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罐 号│罐 型│外观 │迭接率  │紧 密 度│完 整 率│焊 锡 │

│   │   │缺陷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罐内壁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_罐,占____%。│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二、实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翻边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罐,占____%. │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四)

┌──────────────────────────────────┐

│*杀菌 使用立式锅__台,卧式锅__台,其他___台。       │

│ ̄ ̄ ̄                               │

│1、装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杀菌间蒸汽总压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

│                                  │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4、冷却水使用___水,有无加氯处理__,抽测___号锅(冷却池),│

│  余氯量为______PPM。                  │

│                                  │

│5、记录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6、其他                              │

│                                  │

├──────────────────────────────────┤

│△保温(常温)处理                         │

├─┬───┬───────┬────────┬───────────┤

│库│品种 │堆码是否合理 │有无强制通风  │  库   温(℃) │

│ │   │       │        ├───┬───┬───┤

│号│   │       │        │上层 │中层 │下层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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