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3:46   浏览:9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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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和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利用外资,需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的须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或认可。
第三条 企业利用外资,所需外汇、国内配套资金,以及作为我市投资所需的土地、厂房、水电等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
第四条 国营企业以国家资金或资产(包括厂房、场地、设备和其它资产)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而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免缴调节税。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在合资、合作企业已交纳属中方部份的所得税额。产
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有关减免的所得税,可视同已缴纳所得税,给予扣除。
企业从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全部留给企业。
第五条 中方企业按合同规定金额以自有资金或资产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在五年内免缴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所得税,其中属国营企业的,同时免缴调节税,这部份利润全部留给中方企业使用。
第六条 国营企业从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该税后利润应按“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五项基金进行分配。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
对合资、合作企业的再投资,或用于合资企业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或资产;也可用于中方企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银行贷款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而分得的税后利润,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该集体企业后,在使用时应留有适量的生产储备基金,用于购买合资企业期满时的剩余资产。
第八条 中方企业以银行贷款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可按还贷规定在分得利润中归还贷款本息。其中,国营企业在还款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九条 中方企业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先提取场地使用费。
第十条 中方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外汇利润,可用于中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也可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在企业间或合资、合作企业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利用国外商业信贷、外国政府信贷、补偿贸易或其他利用外资形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兴办新企业的,其新增利润可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前偿还国外贷款本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集体企业也可以按还款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前偿还国外贷款本息。
企业获得的外汇在偿还国外信贷资金后,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成。
本条所列的企业,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享受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外资效益显著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承办的中方负责人和参加谈判、筹建的中方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局(总公司)制订,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
第十三条 中方投资者对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投资、利润的分配、使用和纳税情况,必须建立账户,单独核算,并按年度编制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中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由市财税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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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山东省濒临黄渤海,拥有黄河入海口和我国最大的半岛。全省海洋资源丰富,海湾潟湖密布,海域生态环境良好。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3.45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达到55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4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二○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