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红火蚁伤人事件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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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红火蚁伤人事件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红火蚁伤人事件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期,广东省吴川市等部分地区发生有害生物-红火蚁伤人事件。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将红火蚁定为我国入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加以封锁控制。为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红火蚁伤人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现将《红火蚁伤人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对红火蚁伤人事件监测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监测与报告工作
已发现红火蚁侵害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红火蚁伤人情况监测与报告工作。通过各级医疗机构的就诊登记资料,开展主动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红火蚁伤人情况逐级统计上报。未发现红火蚁侵害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前做好监测准备,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
二、加强与农业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
已发现红火蚁侵害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农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通报监测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建立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红火蚁侵害预防控制工作。
三、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教育与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采取适宜的形式,进行红火蚁的识别、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群众心理恐慌,引导群众科学对待红火蚁侵害事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洁净的生活环境,科学使用灭蚁农药。四、加强医学治疗和效果评价工作根据《红火蚁伤人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对咬伤病人进行及时治疗,并开展临床治疗效果评价,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科学、有效、安全。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红火蚁伤人预防控制技术方案.doc



附件:
红火蚁伤人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一、RIFA背景资料:
输入性红火蚁(Red imported fire ant, RIFA,拉丁名Solenopsis invicta Buren)为膜翅目蚁科家蚁亚科火家蚁属成员,原分布于南美洲巴拉那河(Parana)流域,其蚁群分工严密,喜群聚并好攻击,对其栖居地的周围环境生物具有强大危害。RIFA具有极强的生态适应能力,可造成重大经济危害,并对人、畜有骚扰及叮咬损伤甚至致死性,常造成输入国农牧业的严重损失及受累居民的健康危害,而导致恐慌。
美国每年有500万人被RIFA咬伤,其中2.5万人到医院就医,美国南卡罗来纳州1998年调查资料:约有33000人因被叮咬而需要就医,其中15%会产生局部严重的过敏反应,2%产生严重过敏反应造成过敏性休克,当年有两起被RIFA叮咬死亡的病例。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在RIFA地区劳动或其它户外活动时穿着雨靴和手套,防止被咬伤;随身携带类固醇类外用药物,如不慎被叮咬要及时涂抹患处。
(2)发现RIFA后不要触动,不要踩踏蚁巢,更不要用手去触摸、捉捕RIFA,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鉴定和处理。
(3)RIFA蚁巢一经发现,立即做出明显标志,以免人群接触,造成伤害。
三、监测:
(1)主动监测:在发现RIFA的地区和周边高危地区,利用各级医疗机构的就诊登记,积极开展主动监测。将RIFA伤人列入本地区监测疾病,在各基层医疗机构设立监测点,每月上报RIFA叮咬病例报告表。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整理后,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汇总分析本地区RIFA伤人情况,并分别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灭蚁药安全性评价。在灭蚁过程中,监测人、畜灭蚁药中毒事件发生情况,开展灭蚁药安全性评价。
四、储备:
(1)技术储备:成立专家组。专家主要涉及虫媒生物控制、临床、环境卫生学、中毒等学科。
(2)药品储备:皮质类固醇激素类药物,具有抑制免疫反应的抗过敏作用,外用后能减轻充血和水肿,使瘙痒的程度和某些皮肤损害的炎性反应暂时得以缓解和消退,如皮炎平、皮康霜、肤轻松等。
五、RIFA伤人诊断:
主要依据暴露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诊断
(1)RIFA叮咬史。RIFA棕红色,攻击性强,叮咬时身体呈弓形,首尾相连。
(2)被叮咬部位持续性灼热样疼痛,,局部皮肤形成红斑、水泡、硬肿,有痒感,如水泡破裂常可引起细菌性二次感染。
(3)少数体质敏感的人可能发生严重的过敏性休克,主要表现为全身过敏反应,症状包括喉头或支气管水肿与痉挛、呼吸困难,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血压下降等循环衰竭症状,中枢神经系统因脑缺氧和脑水肿,有头晕、乏力、神志淡漠、烦躁不安、昏迷、抽搐、大小便失禁等。
六、病程及预后:
局部疼痛持续约1小时,咬伤后数小时出现水泡或脓泡。病程约10天,使用药物后可大大缩短病程,皮肤局部常留有色素沉着。
七、治疗:
(1)叮咬局部可用冰敷,减少血液及淋巴扩散,减轻肿胀和疼痛感。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叮咬部位。
(2)保持皮肤清洁,切勿搔痒,以免脓泡破溃,造成伤口的继发感染。使用皮质类固醇类激素软膏涂抹患处。
(3)如有全身反应者,可进行抗过敏、抗休克等治疗方案。
八、培训:
(1)在RIFA发生区,对区县级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等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RIFA咬伤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及健康教育,并培训在接诊此类患者时应填写的RIFA叮咬病例报告及上报程序。
(2)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媒生物控制人员统一培训,充分认识RIFA生活习性、危害,掌握控制措施。一旦发现RIFA,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监测、控制措施。
九、健康教育: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画、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当地群众宣传RIFA的识别、危害及预防、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通过正确宣传教育消除恐慌情绪,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并引导当地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干预措施:
(1)通过宣传教育,使当地居民认识到RIFA的危害,培养居民卫生习惯。
(2)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彻底整治脏乱环境,对居民区实行门前三包,包括房屋内外环境、责任田、池塘、牲畜生活区等地的环境科学治理。



附1:

RIFA咬伤统计报表

时间: 年 月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咬伤情况
咬伤人数: 人,其中:
局部反应: 人
全身过敏反应: 人
过敏性休克: 人



附2:

RIFA咬伤报告程序

自农业部门公布当地发现RIFA后当月或第二个月,以基层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作为监测点,统计每月就诊RIFA叮咬患者人数,填写RIFA报告表(见附件1,仅填写首诊病例数),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10日前收集整理报表,如咬伤人数超过当地(村、居民区、乡镇或街道)总人数10%,需立即上报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最高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本省/市情况,提交卫生厅。对咬伤情况严重可制作填写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表。



附3:

防治RIFA咬伤医疗宣传册

1. 认识RIFA

RIFA

蚁丘 蚁巢
RIFA(Red imported fire ant, 学名Solenopsis invicta Buren) 红褐色,2~4毫米,膜翅目蚁科家蚁亚科火家蚁属成员,原分布于南美洲巴拉那河流域,蚁群分工严密,喜好群居并好攻击,属于外来物种,对其他生物及环境等具有威胁。
入侵红火蚁为地栖型生物,成熟蚁丘高于土壤表面10到30厘米,内部直径约为30到50公分。蚁丘内部具多孔蜂巢结构,蚁群数量庞大,成熟的蚁巢有10到50万只蚁。生长繁殖快速,数月内可发展为独立蚁群。所以RIFA的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需要群众密切配合。
2. 发现RIFA后该怎么办?
(1)发现RIFA后不要触动,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鉴定和处理。
(2)发现RIFA蚁巢,立即做出明显标志,告诫其他人,以免人群接触造成伤害。
(3)告诉大家,特别是儿童不要踩踏蚁巢,更不要用手去触摸、捉捕RIFA,因为RIFA不同于其它蚂蚁,其攻击性很强,可迅速爬到人身上叮咬,造成伤害。
(4)在RIFA地区劳动或其它户外活动时穿着雨靴和手套,防止被咬伤;建议随身携带类固醇类外用药物,如不慎被叮咬要及时涂抹患处。
3. 被RIFA咬伤后如何处理?

RIFA叮咬症状
如果您不慎被RIFA咬伤也不要惊慌,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离开蚁巢,反复跺脚,检查并清除身上的RIFA。
(2)检查处理被咬伤口。可用肥皂或清水冲洗被叮咬处,擦干后涂抹皮康霜或皮炎平等,每天4~5次,连续2~3天。
叮咬部位起初疼痛、红润,很快丘疹、脓泡形成,脓泡可见叮咬点,脓泡大小因毒素量及个体差异而不同,直径一般为2~10mm。
(3)叮咬部位处理后如仍不缓解或有严重的全身不适,立即到附近医院就诊。
(4)保持伤口清洁,切勿搔抓,防止二次感染。
4. 其它
(1)在相关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灭蚁,家庭存放灭蚁药要远离儿童,放在儿童不易触摸到的地方。
(2)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清理居住区的卫生死角,防止RIFA在隐蔽场所孶生,让RIFA远离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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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94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地区本级或上级财政资金、其它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投)资建设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业等重点扶持项目;
(四)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地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安排。
第四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坚持科学发展和遵循“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民生。
第五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地区发改委作为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地区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和审批

第八条 地区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按照编制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程序,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地区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九条 实行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地区投资管理单位应组织专家和咨询机构对申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有关规定且通过地区规划委员会的审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五)项目投资估算表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立项批复是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也是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行业审查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规划选址、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等土地利用情况;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及能源、资源消耗分析;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八)招标方案;
(九)风险管理方案;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应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自筹资金承诺;
(六)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政府投资资金达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
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它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投资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地区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拟定地区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报经地区行署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地区行署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地区发改委会同地区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平衡方案,报经行署研究通过后执行。地区发改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地区发改委报送下年度本县(市)、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建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及必要性;
(二)项目名称、业主、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三)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地区发改委对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纳入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立项、可研、初设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已经确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它投资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八条 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作为政府性投资预备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因灾害、突发性事件等需列入当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经行署研究批准后,可直接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地区发改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建立健全与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区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报送的拨款申请,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四方签署意见后,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审核并由地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对部门自筹和融资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资金,反之,停止拨付政府资金。
第二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支付工程款累计达到应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0%时,应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并经财政等有关部门评审(审计)后再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 采用贴息资金方式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先付后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凭有效凭证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拆借、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管理未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配套资金不能按比例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工程建设达不到计划进度的。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项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基建管理条件的项目单位可组建经地区发改委审查批准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项目建设。不具备基建管理条件的项目单位,可通过招标、委托、授权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实施代建,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研、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应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应按照核准后的招标方案实施。地区发改、监察、建设等部门应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招标方案核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三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研、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因形势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区发改委按相应程序审批并报行署研究审定。
第三十四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且调概不超过10%的,由地区发改委组织专家论证,报行署研究后方可调整概算。项目概算调整超过10%的,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核准制度,由地区发改委负责核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核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成立或项目责任人已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到位,有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并已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六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先审查(或审计),后批复”的原则,由地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完成审查工作或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工作后,以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实行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依法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地区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地区发改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县(市)发改委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等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及时准确地向地区发改委、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月报等资料,同时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地区发改委可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地区发改委对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对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地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和决算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地区建设局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 地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职责情况,依法查处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该机构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地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自治区对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995年5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千山风景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第三条 千山风景区管理局是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第四条 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第五条 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汽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区内禁止狩猎。
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捕杀国家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携猎枪、猎具进入风景区的,由公安部门按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千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千山野生动物目录

两栖类:
无尾目
盘舌蟾科:(1)东方铃蟾
蟾蜍科:(2)大蟾蜍 (3)花背蟾蜍
雨蛙科:(4)无斑雨蛙
姬蛙科:(5)北方狭口蛙
蛙科:(6)黑斑蛙 (7)哈士蟆
有尾目小鲵科:(8)东北小鲵
爬行类:
有鳞目
游蛇科:(9)虎斑游蛇(野鸡脖子) (10)绣链游蛇 (11)火赤链蛇 (12)红点锦蛇 (13)枕纹锦蛇 (14)团花锦蛇
蝮蛇科:(15)丽斑麻蜥
鸟类:
隼形目
鹰科:(16)鸢
隼科:(17)红隼
鸡形目
雉科:(18)环颈雉
鸽形目
鸠鸽科:(19)岩鸽 (20)山斑鸠
鹃形目
杜鹃科:(21)小杜鹃
佛法僧目
翠鸟科:(22)翠鸟
戴胜科:(23)戴胜
裂形目
啄木鸟科:(24)蚁裂 (25)绿啄木鸟 (26)斑啄木鸟 (27)小星斗啄木鸟
雀形目
燕科:(28)家燕 (29)金腰燕
黄鹂科:(30)黑枕黄鹂
鸦科:(31)松鸦 (32)喜鹊 (33)大嘴乌鸦
山雀科:(34)白脸山雀 (35)沼泽山雀
科:(36)短翅树莺 (37)大苇莺 (38)兰矶鸫 (39)白腹兰 (40)白眉 (41)冕莺
鹡鸰科:(42)山鹡鸰(43)白脸鹡鸰
伯劳科:(44)红尾伯劳
科:(45)黑头
文鸟科: (46)麻雀 (47)金翅 (48)黄雀 (49)黑头腊嘴雀 (50)锡嘴 (51)栗 (52)灰头 (53)三道眉草 (54)赤胸
哺乳类:
食虫目
猬科: (56)普通刺猬
科: (58)缺齿
啮齿目
松鼠科: (57)灰鼠(松鼠) (58)花鼠
仓鼠科: (59)大仓鼠 (60)黑线仓鼠 (61)棕背
鼠科: (62)小家鼠 (63)林姬鼠 (64)黑线姬鼠 (65)褐家鼠
以上是千山栖息的野生动物,未列入本表的野生动物均在保护范围之内,参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