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05:41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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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成品油进口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任何地区(保税区除外)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成品油,均已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海关应严格凭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二、保税区企业进口的成品油,应存放在保税区内,从保税区运入内地时,海关应严格凭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及其他享受优惠进口政策的各类经济性区域的企业生产和建设所需的进口成品油,严格限于自用,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四、对超配额和无配额进口的成品油,海关不再凭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保证函件和保证金放行。
五、鉴于成品油已属终级产品,不能再进行进一步加工,因此,对进口成品油的进、来料加工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六、按现行规定,三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燃料用成品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发电所需的成品油进口时,可予以免税,在未改变现行免税规定前,海关要严格根据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审
核消耗定额从严审批进口数量,必要时实行限口岸进口,加强中期核查和核销。
七、加强对经批准的油料保税仓库的监管,重申保税油库只允许存放保税用途的进口成品油,出库时应严格验凭配额许可证及其有关证件放行,定期对保税油库成品油的进、出、存数量进行核对,并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八、加强稽查力度。对进口量大的合同,核销不及时的合同,以及保税油库出库情况组织专人进行重点稽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19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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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45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支持企业改革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分配股息红利。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百强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发〔2004〕2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百强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百强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榆林市“百强企业”考核奖励办法

为顺利实施“百强企业”工程,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向全市纳税的各行业、各类型、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二、凡年上交税金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榆林市百强企业”称号,颁发“百强企业”奖牌,并按上交额不超过3‰的比例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每企业奖金不超过5万元。
三、中省企业奖金由市财政和本企业各列支二分之一;市属企业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县区属企业奖金由市、县区财政各列支二分之一。
四、受奖企业的奖金分配按法定代表人和班子其它成员各50%的比例分配。
五、受表彰奖励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六、符合“百强企业’奖励有关条件,但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表彰奖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企业未依法经营,不照章纳税的;
(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统筹费及医保等社会保障基金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违反环保规定,环境污染超标的;
(五)国有企业年度亏损额度增加的;
(六)企业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的。
七、成立由主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经贸委主任为副组长的考评小组,对全市的“百强企业”进行考评。中省属和市属企业的考核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税务和所在地统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考核;县区属企业由县区经贸局牵头,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县区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由市经贸委汇总,经考评小组考评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本办法从2004年度开始执行,原《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强企业”税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02]10号)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百强企业”考评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