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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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 [2000]文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步伐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和实现政府消费市场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府采购制度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要勇于探索,加强交流和学习,不断总结,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社会性极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积极地配合和支持。各地应借助各种宣传媒体(如报刊、标语、板报、电视、培训和专门咨询等)进行宣传。形成强大的声势,推动政府采购的顺利实施。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

凡本市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事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以及政府信誉担保的借贷资金和政府性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依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

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级必须抓紧组建机构,确保人员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市政府设置的政府采购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领导兼任。政府采购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市政府采购规章。

2、研究确定政府的中长期采购规划,审核汇总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6、审批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8、确定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9、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10、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机关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对象、时间要求等,科学地选择采购方式,达到节约采购成本,并适应各种采购的需要。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属政府采购目录所列项目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及批量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6、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通用货物,且在招标后一定的时间内,市场价格未出现变化的情况下,标的与急需采购的项目相符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跟标采购。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有条件的应建立评委专家库,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五、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需求的申报和确定:采购单位应在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采购需求,各单位按隶属关系编报采购计划并报送上一级预算管理单位,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部门该季度采购计划申报表(附所属单位申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采购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列入当年度采购计划才能执行。追加采购计划的,各单位应将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下达的《追加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和《追加采购计划申报表》在采购前一个月内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单位采购要求有权作相应的调整,达到控制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的目的。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货款统一支付的管理办法。

(二)采购的运行:

1、采购前的调查和确认。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未设采购中心的,可直接委托投标中介机构,下同)。采购中心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采购单位就各采购项目内容进行登记和核实,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或《商品采购委托书》,并实施针对性的调查和采购风险的预测以及制定防范措施。

2、选择采购方式和执行采购。采购中心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确认采购方式后,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方可执行。采购方式确定后不得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如果确有必要改变采购方式,必须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并及时通知供应商。

3、合同的签订。采购程序完成后采购中心应及时将采购过程和结果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的供应商和采购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把关,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检查认定盖章后,合同生效。

4、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中心开具《政府采购商品调拨验收单》(随同商家发票)给采购单位,货到后采购中心应与采购单位密切配合对采购项目的过程、方式以及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的情况形成的书面报告,送政府采购办公室。货款统一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商品调拨验收单》内容直接支付供应商、提供劳务者。

六、建章立制,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

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依照这些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完善具体规范,如: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监督;供应商和招投标中介机构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监督;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和方法使用的管理、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管理、监督;政府采购统计制度的建立等等,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将政府采购的管理、使用、采购等科学地分离,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氛围,逐步扩大采购范围,不断规范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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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农牧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1月23日,我国广西自治区隆安县丁当镇一个体养鸭场发生的疫情,于27日被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为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另外,我部1月26日接到报告,在湖北省武穴市一养鸡专业户发生的疫情以及湖南省武冈市一养鸭户发生的疫情,被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严防疫情扩散,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严重危害养禽业的烈性传染病。目前广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说明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形势非常严峻,一旦疫情蔓延,不仅对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切实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禽流感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蔓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组织协调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负起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根据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进一步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预案。各地要在2004年3月1日前将新修订的防治预案报我部备案。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体系。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动物防疫机构及基层队伍不稳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的程序

  自1月28日起,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四)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我部。

  四、认真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的各项措施

  (一)严格疫情监测制度,强化疫情检测、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密度,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做好疫情早期发现、快速报告体系建设。

  (二)从即日起实行疫情快报制度。发生疫情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我部。报告内容要严格执行我部下发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绝不允许瞒报和谎报疫情。

  (三)一旦发生疫情,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做好下列工作:一是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二是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三是组织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对病鸡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要全部扑杀;对于带有高致病力病毒的禽类及同群禽要全部扑杀;监督指导禽类尸体和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四是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强制免疫。五是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六是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七是对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畜、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八是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协调职能。要协调财政部门增加禽流感防治经费投入,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与卫生部门加强联系,互相通报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防止人类病例的发生与流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与交通部门配合,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宣传部门做好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

  鉴于禽流感疫情已经在我国发生,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务必提高警惕,严加防范。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请各地将值班的安排情况于1月30日前报到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5]6号

江府办[2005]6号

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24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门市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04]23号)精神,现予调整归并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江门市版权局”牌子;组建江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直属机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事业的发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文化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指导专业艺术团(队)组织和业务建设;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贯彻文化产业政策和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参与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联络工作。



  (七)负责艺术教育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八)监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监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九)负责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申办报刊、出版社(包括音像出版社)及互联网出版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包装、装璜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核发工作。



  (十)负责版权保护工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十一)负责相关文化艺术专业技术初级资格的评审、有关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行政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局重要文件、报告;管理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调研、提案议案、安全保卫、文化设施建设、接待工作等。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部署、组织文化艺术相关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评审、有关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规定,协助指导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工会、妇女、共青团和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艺术科(挂对外文化联络科牌子)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拟订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和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生产;负责专业艺术研究部门和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负责文化系统的艺术教育和人才培训;负责文化系统外事工作;办理文化艺术出访团体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艺术交流的申报;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



  (三)社会文化科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



  (四)文化市场管理科(与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



  调查研究社会文化市场动态,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措施和规定并监督检查落实;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含文化娱乐、电影、演出、音像、文物、书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社会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听证工作;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文物科


  管理文物博物事业,贯彻《文物保护法》,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措施和规定并监督检查落实;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办理重点考古发掘、文物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的报批、监督工作。



  (六)广播电视管理科



  执行全市广播电视的社会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对影视制作单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广播电视有关资料、报表情况的统计;指导和协调下辖市(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七)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科



  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和版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市、区贯彻实施新闻出版和版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新闻出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负责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申办报刊、出版社(包括音像出版社)及互联网出版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包装、装璜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含打印、影印、复印)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市内部资料性刊物出版核发工作;指导、监督市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版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我市报社、期刊社和上级新闻单位驻我市记者站及发行站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三、局直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扫黄”“打非”工作计划,部署全市社会文化市场工作任务,把握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全局工作;依法对社会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巡查、了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文化市场动态;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


检查职能等;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办公室和派出机构2个(蓬江区分队、江海区分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拟订大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大队的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协助大队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档案、统计、人事、党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蓬江区分队、江海区分队的主要职责是:分别具体负责对蓬江区、江海区的文化市场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区内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以及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承担区内的“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1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6名。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编制暂定20名(待省编办重新核定执法专项编制后,按省核定的编制执行)。其中大队长1名(副处级),副大队长2名(正科级);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1名(正股级),蓬江区分队长1名(副科级)、副队长1名(正股级),江海区分队长1名(副科级)、副队长1名(正股级);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