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46:40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很快。这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少数人采取种种非法手段,牟取
暴利,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群众不满。为了贯切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坚持以法治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多种经济成份,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指导方针,必须始终贯彻执行。要继续鼓励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提倡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同时,要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所有依法经营的合法收入都必须照章纳税,特别要运
用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的收入,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对采取偷漏税收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者,要依法处理,严厉制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二、1989年10月底以前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情况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检查整顿的重点是,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1988年以来的经营、纳税情况。方法上,可以采取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对经营规模大、问题多的重点户组织抽查。要严格掌握政策,
坚持自查自报问题处理从宽,被查瞒报问题处理从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税法规定,该补税的立即补交,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检查整顿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征收管理,使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检查整顿,达到以下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经营,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视为非法经营,坚决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对经营范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国营、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到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街道企业)名下经营。已经这样做了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私营企业和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建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对凡要求建帐而不建帐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建假帐的,一经查实,要按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严肃处理。今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和年检时,要把是否建帐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暂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的办法征税。要采用同行业评议等有效办法,确定合理定额。定额确定后,应视其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在收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个体工商户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如不主动申报,应
视同偷税予以处罚。
(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开具和取得票证。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查禁一切违反规定的无票证经营活动。
四、一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已领取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主动申报,自觉纳税,税务
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主动申报纳税。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工作。
五、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国务院责成国家税务局制订普及税法教育的具体计划。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都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把搞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教科书和普法
教育等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依法纳税的要表扬;拒不纳税的,要依法公开处理。
六、调整加强征管力量,改进征管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调整使用干部,保证征管第一线的需要。要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所有税务人员都不得徇私情,接受纳税人的请吃和送礼,接受贿赂。要尽可能改进
交通和通讯等征管手段,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所需征管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应积极支持解决。
七、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识到,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不仅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因此,各级政府都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研究,作
出具体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金融税务部门配合的
联合通知》中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本决定贯彻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11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局。



1989年8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提议,由姚依林继续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耿飚继续兼任国防部部长、方毅继续兼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黄华继续兼任外交部部长,杜星垣继续任国务院秘书长,王丙乾继续任财政部部长,赵苍璧继续任公安部部长,孙大光继续任地质矿产部部长,文敏生继续任邮电部部长,莫文祥继续任航空工业部部长,李梦华继续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杨静仁继续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对国务院其他有关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决定任免如下:
一、任命张劲夫兼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免去万里的国家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袁宝华的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薄一波的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余秋里的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职务、宋养初的建筑材料工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免去程子华的民政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刘复之为司法部部长。
免去魏文伯的司法部部长职务。
四、任命吕培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免去李葆华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五、任命林乎加为农牧渔业部部长。
免去林乎加的农业部部长职务、高扬的农垦部部长职务。
六、任命杨钟为林业部部长。
免去雍文涛的林业部部长职务。
七、任命李锡铭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免去韩光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八、任命李东冶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免去唐克的冶金工业部部长职务。
九、任命周建南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饶斌的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杨立功的农业机械部部长职务。
十、任命张忱(女)为核工业部部长。
免去刘伟的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一、任命张挺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免去钱敏的第四机构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二、任命于一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免去张珍的第五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三、任命张钧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免去郑天翔的第七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四、任命唐克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免去康世恩的石油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五、任命杨波为轻工业部部长。
免去宋季文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六、任命陈璞如为铁道部部长。
免去刘建章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十七、任命李清为交通部部长。
免去彭德清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十八、任命赵守一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十九、任命朱穆之为文化部部长。
免去黄镇的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十、任命吴冷西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二十一、任命何东昌为教育部部长。
免去蒋南翔的教育部部长职务。
二十二、任命崔月犁为卫生部部长。
免去钱信忠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二十三、任命钱信忠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免去陈慕华(女)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十四、免去安志文的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高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监察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策一样,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5月中旬中央六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6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两办”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收支两条线”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使这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应该看到,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部门和地方工作不主动,抓得不紧,任务不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收支两条线
”规定的落实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今年的阶段性目标,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所有党政机关都要执行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规定,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坚决落实这两项规定。作为今年的阶段性目标,中央一级、
省一级以及省会城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率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当作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集中力
量,认真抓好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既要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解决落实规定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二、按照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见附件),既是落实规定的工作标准,也是考
核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这两个标准狠抓工作落实,逐步逐项对照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对尚未达到标准的,要抓紧工作,限期整改。要注意发现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制定有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要根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
措施,不能随意变通,降低要求。
三、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当前,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与这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地抓好落实。同时要注意这两项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
对性地制定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政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认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将于1999年第一季度,对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省会城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开展专项
检查。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确定的标准认真组织好自查。对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促其纠正;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仍然坐收坐支的,要坚决进行查处。
附件: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
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附件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一、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
三、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
四、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
五、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
七、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
九、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
十、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附件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一、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
二、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
专项予以安排。
三、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
四、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
五、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19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