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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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的“(试行)”。

二、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现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企业时的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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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违反劳动法规处罚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违反劳动法规处罚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给予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法成立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非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中介服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非法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含乡村集体企业和乡村个体经济组织)擅自招用无《务工许可证》的农村或者外省劳动力的,除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外,每招用1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除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外,每招用1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治疗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政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劳动部吊销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批准业务范围以外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使出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出境就业人员或其家属收取费用,勒索财物的;
(四)挪用出境就业人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
第八条 非法从事引进介绍境外人员就业活动并从中牟利的,除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外,每引进介绍1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聘雇无就业许可证的境外人员就业或者以培训、研修等名义聘雇境外人员就业的,除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外,每聘雇1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在培训中不负责任,或者在培训中途擅自解散培训实体,给被培训者和委托培训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培训实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按照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岗位技能(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质量等)培训分配其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劳动者,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及未建立健康档案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电梯等起重机械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视情节责令停产整顿、停销、停用,并按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每吨(客运电梯按额定载客人数每人计)处以2000元
罚款。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将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及未签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产品,运出企业和销售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检验并核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自行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
(二)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单位内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的;
(四)以发放现金或者生活用品代替应当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劳动者进入劳动场所,未按国家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每逾期一日,可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拒绝、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金,以及拒绝、拖欠或者不足额提供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时或者虚报、瞒报劳动统计报表和资料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伪造、买卖、涂改、转借、扣押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买卖的,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按每1件处以1000元罚款;
(二)涂改、转借的,吊销证件,并按每1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扣押的,责令改正,并按每1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4日
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

龙城飞将


  一滴水可以见太阳,许霆这个小人物所涉案件折射中国的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一定要给许霆定罪吗?
  从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依据,还要应用类推、扩展性解释、比喻、讲故事,为什么不能疑罪从无?
为什么不讲法律和事实,却总想用比喻和类推给许霆定罪?
  什么三岁小孩的金项链,什么脱了衣服的女人在引诱,什么进入了别人的房间,为什么要凭这些不着边际的比喻剥夺一个年轻人的自由?
  为什么要凭前后逻辑矛盾的指控给许霆定罪?
  ATM机是金融机构,ATM又不是金融机构,有时候它是作案工具。秘密窃取,一会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一会以财产所有人的认识标准,一会又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秘密为标准。就凭这前后概念不统一,逻辑有矛盾,要给人定罪,这是什么样的法治精神?
  一定把事情搞这么复杂吗?
  依据法律判决,最简单。为什么为了给他定罪,一定要搞得如此复杂?
  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吗?
  这是人人都不反对的原则,为什么法律规定疑罪从无,却非要给他定罪,而犯大罪的人却往往是轻判?
  谁懂法律,谁不懂法律?
  为什么懂法律的不能给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说清楚,然后又是草草地说,你们不懂法律?
  为什么这些自称懂法律的人总是避开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却搬着刑法和刑诉法有关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的规定与之论理,还有法律人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实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时,无罪推定是严格按照字面意思,不允许跑题走样的,为什么当我们不懂法律的讲这些原则时,这些懂法律的人却总是说,对这些原则要灵活理解,不能机械照搬?难道你们的理解大过法律的规定?
  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若从内心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有罪,这至多是个法理问题。但要具体判决,就是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讲法律。法理问题,只能在今后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进行新的立法。为什么自称法律专家的人们总是把这两个问题搞混?
  银行责任,顾客责任?
  银行因错而占了顾客便宜,没有任何责任。而根据罪与刑相符,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顾客因银行的错误而多拿了钱也应当不负任何责任呀,为什么认定许霆有罪的人总是回避这一点,总要给他刑事责任加民事责任?如果判决了许霆有罪,法律适用还是平等的吗?别忘了,我们是人民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仅是银行的国家。
  盗窃罪是公开的,抢劫罪倒是秘密的?
  为了给许霆定罪,有学者论证许霆的行为,一会是“盗窃公开,抢劫秘密”(有网友总结其言论),一会又是侵占。在中国人的词汇里,“秘密”是什么意思?“盗”是什么意思?“窃”是什么意思?  “偷”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从刑法的角度给我们解释一下呀?
  什么是“秘密窃取”,顾客许霆自己认为?还是他的行为是秘密?还是银行认为?还是全国大多数普通的老百姓认为?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志?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无论你说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思,最终都是人民的意志。那么,请看一下许霆案件上的民意吧?立法机关能不能脱离民意,自己独创一种意志?
  为什么不平心气和地讲法律,总是在网上骂人?
  你想给许霆定罪,就请拿出事实与法律来,让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信服。因为你懂法律,我们不懂,你就骂人?因为你说服不了我们,你就骂人?如果你是真懂法律,就请不人拉开骂人、压人的架势,请心平气和地向我们不懂法律的讲法律,向广大没有文化的老百姓讲法律。如果全国的老百姓都明白了,信服了,我们就承认你是真学懂法律了。

2008-3-9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网友留言
  原来只以为这是个很普通的案件,现在我将其定性为权利与权力的斗争。——吴义春律师 2008-03-09 08:23:06
  龙城飞将:最近读了你的一些文章,感觉你研究问题的方式有问题,你虽然号称博士,但你文章的水平实际很低劣,到处都是一知半解的认知和逻辑错误。以前也和你辩论过,但后来感觉和你辩论真的很无聊很弱智,于是停了。说了点实话,见谅。——[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43:02
  龙城飞将:1.一个成年人用一颗棒棒糖骗取了一个三岁小孩的价值6000元的金项链,构成盗窃罪。2.取款时自动取款机出错多吐出钱,将其占有属于侵占,许霆第一次取款就是这种情况;明知取款机有这个故障,刻意将取款机内的钱取出来占为己有,属于盗窃,许霆后面的100多次取款就是如此。矛盾的不是张教授,而是阁下混乱的思维。3.不想多说了,批判是好事情,但像阁下这样,无聊地钻牛角尖,暴露的只能是无知。——[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