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二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范围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2.2工作任务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2检查依据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2工作准备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5.4制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7整改查处
5.8信息填报
5.9督查
5.10挂牌督办
5.11排序
5.12约谈
5.13通报
5.14验收
5.15奖惩
5.16组卷归档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附录
1.名词解释
2.地块编号方法
3.判别标准
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用于卫片执法检查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
5.2工作准备
5.2.1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制发卫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5.1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地块类别
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区、坑探区、槽探区、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7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查处结果,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信息填报
5.8.1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和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督查
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
5.9.2督查任务
5.9.2.1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选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9.2.4提出整改意见。
5.9.2.5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材料。
5.10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排序
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
5.12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5.13通报
5.13.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验收
5.14.1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5.14.2.1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应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奖惩
5.15.1奖励
5.15.1.1通报表扬。
5.15.1.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惩戒
5.15.2.1通报批评。
5.15.2.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依法实施问责。
5.16组卷归档
5.16.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内容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年度进行组卷归档。
5.16.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年度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 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用地类型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5.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6.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7.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8.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9.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0.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11.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12.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3.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卫片规范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0年2月20日印制
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城建[20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
2000年5月29日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订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经济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目标与原则
2.1、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2、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2.5、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3.1、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污水处理
4.1、工艺选择准则
4.1.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4.1.2、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南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4.1.3、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1.4、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4.2、处理工艺
4.2.1、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二级处理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他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4.2.3、二级强化处理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4.3.1、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4.3.2、在有利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4.3.3、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4.3.4、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处理
5.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
6.2、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作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要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进行充分论证。
7.2、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治传染性疾病传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
7.3、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防治恶臭污染。
7.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机械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时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