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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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的决议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的决议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5月30日制定的《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1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以下简称水源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流溪河水源供给,净化水质,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溪河水源林,是指在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内起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作用的森林、林木、林地。
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包括:从化市东明镇、吕田镇、良口镇、桃园镇、温泉镇和温泉自然保护区、流溪河林场、大岭山林场及黄龙带水库管理处在规划线内的水源林。
第三条 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流溪河水源林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从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源林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城建、环保、国土、公路、矿产、水利、供电、公用事业及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水源林的建设、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计划。把水源林的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水源林保护和建设资金。
第六条 流溪河水源林实行效益补偿制度。对因划定水源林而影响经济收益的山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具体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对水源林区海拔800米以下的针叶林、疏残林、过熟林或病虫害严重的林分,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逐步建设成以常绿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为主的生态公益林。
第八条 在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内,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方,可在保证发挥生态效能的前提下,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出不高于15%比例的林地,有规划地发展经济林。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在水源林区设立永久性标志,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 在水源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采石、采矿、取土、开垦、筑坟;
(三)打枝、采脂、狩猎;
(四)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水源林采伐。确因需要卫生间伐或更新改造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村、镇集体林区,由县级市林业部门申请;
(二)黄龙带水库管理处管辖的林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市属国有林场由本场提出申请。
上款第(一)、(二)、(三)项的申请,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林用途。确需将水源林改作其他用途的,必须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由市、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及水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源林严重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破坏水源林,或刁难、阻碍、围攻和殴打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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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龙城飞将


  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质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任务是认识事件,认清事实,确认事实。第二阶段,根据确认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若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判决有罪。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判决无罪。

  许霆案件,引起了全国的讨论。观点很多,100个就有100个观点。但基本上可以分为“有罪派”与“无罪派”,即“挺许派”和“倒许派”两大阵营。有罪派内部又派生出许多观点,有轻罪派、重罪派、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无罪派中又有人主张不当得利,也有专家指出,许霆的行为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的行为。从根本上讲,无论双方观点如何不同,“挺许派”、“倒许派”,都是善良一派。

  就许霆案件而言,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事实认定问题。事实,基本上清楚了;适用法律,却找不着。因此,问题出在,有罪派想套一个罪名,一个罪名不成立,就换一个罪名。这就是为什么出现许多罪名,百芳斗艳。这么多罪名同时出现,而且很多是著名的法律专家们主张,就说明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困惑,找不到合适的罪名。而无罪派,或者全国的舆论,并不是一定顽固地坚持许霆无罪。他们只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许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过去一些冤案,如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佘林祥,都是在事实认定上出了问题。若事实认定是正确的,给他们的判决就不会错了。但许霆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问题出在对法律的适用上。

  有罪派又主张,刑法关于盗窃罪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许霆有恶意,有行为,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是犯了盗窃罪。无罪派承认许霆有贪心,有行为,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但这不等于犯了盗窃罪,并不认为法律对盗窃罪没有具体规定,主张对刑法的适用,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执行。

  有罪派极力避开“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基本的刑法原则。躲避不了的时候就说,理解这些原则,要灵活,要辩证法,不要机械,不要形而上学。甚至还有刑法专家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开始应用。言下之意,就是说,可以“有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也可以定罪”了。无罪派指出,这已经不是原则,而是我国刑法具体的法律规定,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执行这些具体规定。

  有罪派不断在使用类推、比喻,用进入别人房间、美女脱衣引诱、小孩玩棒棒糖等论证许霆就是犯了盗窃罪。无罪派主张,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不能比喻,不能类推,只要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文字规定,不要任意扩大解释。

  有罪派主张,盗窃的要件是“公开”,许霆的行为是公开的,实际上是“秘密的”,所以许霆犯盗窃罪。无罪派主张,最高院司法解释讲到,盗窃就是“秘密窃取”,不“秘密”就不是盗窃。你能够证明“公开”=“秘密”,就可以证明你的观点。

  有罪派认为,许霆有罪是肯定的,主要精力放在讨论罪的轻与重问题。无罪派主张,根据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找到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连结点,再讲许霆有罪,否则,先不要讲他有罪。论证了有罪,再谈罪的轻与重的问题。

  有罪派中有人反驳许霆行为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的观点:“难道民法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了吗?为什么一说到不当得利就是无罪呢?不当得利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盗窃” 。无罪派并不否认刑事案件与民事行为有时会重合,但具体到许霆案件上,需要具体地说明为什么这时的不当得利就是盗窃罪,而不是其它的罪?根据是什么?还可能反问:“难道不当得利一定就是盗窃罪吗?”

  有罪派认为,许霆在法庭上自辩是认罪态度不好。无罪派主张,许霆有自辩的权利。许霆自辩很拙劣,不能证明他就是盗窃,只能说明,他为了自辩,又畏于法庭的威严,说话不合乎逻辑。许霆应当悔过,事实上他也是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的,影响了自己一辈子,连累了一家老小。

  依有罪派的观点,许霆不承认自己是盗窃罪,就是认罪态度不好。这么说来,由于他认罪态度不好,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判他犯盗窃罪。若许霆承认自己是盗窃罪,虔诚地认罪,也应当判他犯盗窃罪,因为他自己已经认罪了。这样,实际上,他悔罪,是犯盗窃罪。不悔罪,只是悔过,也是盗窃罪。无论进退,都是犯盗窃罪。如某些法律专家所言,他犯盗窃罪,早已是“肯定的”了。无罪派认为,许霆的罪与非罪尚存在争议,令他现在悔罪,为时过早。而许霆已经在悔过,应当承认他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有罪派要求许霆退赔多拿银行的钱,庭审结束后还有人一再追着许霆的父亲问何时还钱。其实,许霆此时已经无力偿还,5万元被偷,10万元做生意被套,退赔只能是他的父亲卖掉赖以生存的房子。给他判了重刑,他更无力退赔这笔钱。无罪派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多发言,若鼓励他父亲不要“子债父还”,会加重法官给许霆判罪的决心。若鼓励“子债父还”,并不能把握法院能否依照现代“罪刑法定”的原则判决?“子债父还”实际上并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吗。

  成都的“许霆”,看到机器里插着银行卡,就取了43000钱。与广州许霆案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处于社会下层,都是初犯,都是在天上掉下的馅饼面前一时把握不住自己,都是愿意退赔。但成都“许霆”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案,与广州许霆有实质上的不同。成都“许霆”的行为,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广州许霆的行为却是法无明文规定。

  有罪派大多是“法律人”,其中包括法学专家。无罪派不乏法学专家,更多的是不懂法律。

  有罪派给许霆的定性是盗窃,无罪派却认为,是银行机器出错,给错了钱。

  有罪派很费力地在许霆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找等号。无罪派认为,许霆案件其实不复杂,是人为地搞复杂了。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有规定为罪,则判有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则判无罪。

  有罪派中有人批评无罪派,“你们不懂法律”,“许霆是有罪的,怎么说你们就是听不懂”。无罪派回答:你能够把许霆案件的具体事由给广大不懂法律的老百姓说懂,你的法律就算是学到家了。

关于许霆案件,本人写了30多篇文章,欢迎到本人博客上来提出批评意见
写于2008.3.17
电邮: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发[2003]3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并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制机构是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制度。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宣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审核、备案、发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制定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方案,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发放、领取、使用和年审等工作,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并合格。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调离、退休或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证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交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管理相对人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缴分离,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挂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执法文书。制定规范的执法案件收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处罚、复议、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半年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及重大处罚情况报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评议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建立执法质量、量化指标考评档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每年报告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是:
(一)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四)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评相结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抽查、调阅执法案卷、开展问卷调查、核对有关文件材料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
得分91分以上为优秀,81-90分为合格,61-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隶属关系予以通报表扬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