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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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
决定》(国发〔1993〕91号),现就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形成了多层次贸、工、农综合经营的格局。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要求既要有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也要有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
,还要有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形成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性、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没有建立起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农村金融体制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当多的农村信用合
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质,背离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现行中国农业银行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与其自身改革为商业银行在诸多关系上难以理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设置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支持农村经济开发的能力较弱。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农
村金融体制改革。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围绕“九五”计划和2010年农业发展远景目标,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现有农村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要坚持稳健过渡,分步实施,保持农村金融
整体上的稳定性。在改革中,要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
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为保证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在管理上的连续性,要首先充实加强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一)加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设。
县联社是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合组织,要按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
县联社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农村信用社交纳会费,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另一类由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除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外,还可以从事调剂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组织清算等信贷业务。各县联社具体采取何种类型,要根据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经基层农村信用社代表讨论
决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县联社主任由基层农村信用社代表选举产生,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初审,经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
县联社要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从基层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选调业务骨干。
(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要指定一名副行长专门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行要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内设职能机构,并从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调入业务骨干。中国人民银行要在机构设立、服务方向、利率管理、风险管理、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切
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

(三)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财产、资金关系等问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原缴存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改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转存中国农业银行款,按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逐年消
化。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业务往来,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四)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
在基本完成上述三项工作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转向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现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进
行规范。
农村信用社主要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组成。农村信用社要适当充实股本。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农村信用社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县联社审核,报中国人
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安排对农村种养业的贷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要占全部贷款金额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按规定交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资金运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瞻前顾后?
⒑侠淼骷痢?
(五)县以上不再专设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构。建立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问题,要待上述改革完成后另行制定办法。
(六)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为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改革中要注意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三、办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村合作银行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主要实行自营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要适应新的变化,努力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作
出新的贡献。中国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对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将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商业化
经营的原则,适当调整县以下分支机构。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与城市合作银行一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设立。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最少要有5000万元实收资本金。农村合作银行主要
为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其他各类企业服务,其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农村合作银行设在县及县级市,由所在县(市)财政、各类企业及居民个人依法投资入股组成,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后,原农村信用社取消法人资格,作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该县(市)内的城市信用社也要依据同样原则并入农村合作银行
。不加入农村合作银行的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四、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加强农产品收购资金管理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适当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实现业务自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设立营业部,在地(市)、县(市)设立分行、支行;地(市)、县(市)同在一地的,只设一个机构;业务量小的县(市)可不设分支机构,其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代理。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地方,人员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入,不增加新的设备,不盖新的办公楼,要充分运用中国农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现有设施。
继续实行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财政补贴农产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企业不得挪用收购资金搞其他建设和经营项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商品库存值和贷款挂钩的原则,切实改进和加强粮棉油政策性贷款管理。

要创造条件运用商业票据进行收购资金的结算,保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
五、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农业比重较大的县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主要经营种养业保险。
在发展农村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成立国家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主要为农村保险合作社办理分保和再保险业务。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原有农业保险机构的基础上组建。
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扶持。
六、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试办以来,对于增加农业投入,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要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以招股名
义高息吸收存款,入股人不参加基金会管理,不承担亏损;基金会将筹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违反金融法规经营金融业务,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凡农村合作基金会实际上已经营金融业务,存、贷款业务量比较大的,经整顿后可并
入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也可另设农村信用社。不愿并入现有农村信用社或另设农村信用社的,必须立即停止以招股名义吸收存款,停止办理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农业部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关系,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妥善处理,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稳健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序进行。要注意防范和消除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保持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在国务院、省、地、县四级设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协调机构,并相应设立办公室。
国务院成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组长,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管领导参加,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省、地、县三级成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省、地、县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任副组长,省、地、县农口主管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分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等单位各选派一名主管领导参加。办公室可参
照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的办法设置。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要在充实县联社的业务管理力量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量后,以省为单位统一宣布。今年下半年全国基本完成上述工作,然后着手进行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今年下半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一
、二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开展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但必须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今年秋收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市)及部分县(市)做好业务经营机构的设立工作,切实改进收购资金管理,明年夏收前完成所有应设机构
的增设工作。农业保险体制改革,今年内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后实行。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今年下半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农业部制定方案,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在改革中,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设立、合并、

撤销金融机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直接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对增加农产品生产和供应,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及抑制通货膨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使这项改
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顾全大局,在深化改革中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19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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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11月6日)

教社政〔2003〕12号


  现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社科学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数量有较大增加,而且整体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不少刊物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特色,在及时反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人才的成长,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三次重要讲话,实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3]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的意见》,更好地发挥高校社科学报的重大作用,教育部决定启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以下简称名刊工程),旨在通过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社科学报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

  一、总体目标

  通过国家(包括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主办单位)的支持和学报的改革,在五年时间内滚动推出20家左右能反映我国高校学术水平和学科特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社科学报及其特色栏目。其中,培育出5-10种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社科学报。逐步改变目前高校社科学报“全、散、小、弱”的状况,实现“专、特、大、强”的目标。

  二、入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办刊宗旨,学术定位准确,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方面,特别是在研究解决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上推出了一批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的重大成果,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开放式的办刊理念,形成切实可行的办刊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刊物的活力和竞争力。

  4.主办高校具有较深厚的人文社科基础、较强大的学术研究队伍和学科优势;学校重视社科学报工作,指导和支持学报的改革与发展,给予学报一定的人事、分配、财务自主权。

  5.注重编辑队伍的建设,拥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高素质的编辑队伍。

  三、建设标准

  名刊工程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展示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一个重大工程。经过五年的建设,进入名刊工程的高校社科学报应达到以下标准:

  1.能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引领学术研究的方向,推出一批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的特色栏目和优秀论文,为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新鲜观点、材料和方法。其中,发表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论文占所发文章总数的20%以上。

  2.刊物的社会影响明显扩大,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京大学图书馆研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研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等文献计量和统计中的综合排位,列于高校社科学报前十名,综合性社科学术期刊前二十名。

  3.学术质量有明显提高,有一批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社科成果奖的论文。

  4.积极吸引刊发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论文,注意大力扶持学术新人,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其中,特别是特色栏目的校外稿件要占有相当的比例。

  5.形成科学的办刊机制,确立现代办刊理念,实行开门办刊,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国际通行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

  四、评审办法

  (一)评审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注重质量,宁缺毋滥。

  3.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相结合。

  4.回避原则。

  (二)评审标准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中国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结合高校社科学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在评审中,在主办单位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的基础上,应参考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1)在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历次评奖活动中的获奖情况;(2)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的数据及排序;(3)北京大学图书馆研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研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以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所提供的数据及排序。

  (三)评审程序

  (1)申报。由普通高等学校社科学报的主办单位向评审办公室申报。(2)资格审查。由评审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3)评审。由专家委员会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一个月,如有疑议,报评审办公室核查。(5)审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领导小组审议。

  五、政策支持

  1.教育部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每个入选学报投入25万元经费资助(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5万元);入选学报的主办单位应按1:1的比例配套投入。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刊物学术水平和学术质量,包括提高稿酬标准、稿件匿名评审费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学术研讨等。

  2.主办高校重视入选名刊工程学报的建设,在人才培养、加强管理、改善办刊条件、增强办刊活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3.教育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申请创办新刊、出版增刊等方面给入选名刊工程的社科学报编辑部(杂志社)提供优惠政策。

  六、组织管理

  以教育部为主、入选学报主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高校自建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一)管理体制

  成立领导小组,设主任、副主任各两名,成员若干名,负责对该项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

  组成专家委员会,由期刊界知名度高、熟悉学报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该项工程的评审、检查评估工作。

  评审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有关工作在教育部社政司指导下开展。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方案实施细则的制定。(2)组织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3)对名刊建设进行指导名刊工程,以各学报的主办学校为单位,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学报的改革和名刊工程的申报工作。(2)制定本单位入选名刊工程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3)为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提供相应的办刊条件和经费支持。(4)定期检查入选名刊工程学报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评估

  为了促使进入名刊工程的学报尽快达到建设标准,教育部将在其进入名刊工程的两年后组织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和办法包括:

  1.进入名刊工程的社科学报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主办单位在学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办刊条件、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社科学报名刊建设措施落实的情况。

  3.检查评估采取专家组实地考察的办法。在检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消资格等处理。(1)入选学报在办刊理念、办刊机制、办刊质量等方面无明显改善;(2)主办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名刊建设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3)主办单位支持入选学报建设的政策措施未落实;(4)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现象。

  在社科学报进入名刊工程的第三年末,教育部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则撤消其资格,不再给予政策支持。

七、实施步骤

  名刊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拟分三批进行。第一批申报工作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拟评出5-10种社科学报进入名刊工程。


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民航局


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1986年5月2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下发,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的精神,现将“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发给你们,请按此说明统一解释口径。

附: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
第一条 说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 叙述通用航空的概念。说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器”,是指飞机、直升机、飞艇等凡在大气层中运行的所有民用运载工具。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主要是指医救飞行和抢险救灾飞行等。其航行申请和放行飞机,可向当地民航或空、海军航行调度部门申报,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飞行作业基地遇到台风、地震、洪水、大火临近机场等特殊情况时的紧急调机及放行飞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服从民航局的通用航空行业归口管理。
第四条 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审批及颁发通用航空许可证权限,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进行。民航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审批结果如有异议,有权进行纠正。
本条所指的“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是指进行非取酬性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非通用航空企业;“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是指进行取酬性的通用航空业务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条 指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他有关要求,应当根据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需要提供。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有关证件”,主要指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设备电台执照。
第(二)款所指的“飞行人员”,是指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报务员、随机工程师(机械员)。如有聘任外籍驾驶员的,则需提交民航局科教部门对外籍驾驶员驾驶执照的认可证件。
在“航空器维修人员”中,如有聘任外籍维修人员的,则应提交民航局航空工程部门对外籍维修人员维修执照的认可证件。
对“从事空中作业的驾驶员”,由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自行组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并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合格证件。
第(三)款主要指使用机场的道面质量和长度、宽度以及净空条件,应能满足所使用航空器的安全起降要求。“机务维修条件”,主要指拥有必备的机务维修设备和设施。除外,还应具有必要的航行调度、通信联络、气象保证、航油供应等飞行勤务保障条件。
第六条 所指的“原发证机关”,是指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七条 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在航空器发生意外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并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第八条 指的是,经民航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以在国际通用航空市场承揽通用航空业务。
第九条 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和人身健康。所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所指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第十一条所指的“有关民用航空的规章、条令,主要指以下各项:
1.各种税收法规,如国营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8.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9.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10.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1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
1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指挥细则、领航工作条例、通信业务规程、机务工作条例、油料工作条例;
13.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
1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保证安全的决定、重申禁止飞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指的是,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民航局计划部门和通用航空部门每月报送一次“工业飞行统计表”和“农林业飞行统计表”,并每年报送一次这两项的年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空勤人员统计表”;每年报送一次“飞机利用统计表”。
通用航空企业还应向民航局计划部门和通用航空部门报送本企业发展的中(五年)、长期(十年或十年以上)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业务量予测,现有能力与发展设想(机队、人员、资金等),财务予测(收入、成本、盈亏等),实现计划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 所指的“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科教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所指的“航空体育管理办法”,由国家体委航空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民航局备案,并负责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所指“违法、违章”,主要是指违反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说明中提到的十四项内容。违反者则要受到处分。
对违反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规章、条令;不正当地从事飞行活动或经营航空业务,谋取私利,欺骗上级和用户;威胁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一般,态度较好者,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比较严重,认错态度又不好者,除全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课以罚款的处分。
对违犯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规章、条令;违法从事飞行活动或经营航空业务,蒙骗上级,坑害用户,谋取暴利;组织管理混乱,危及飞行、空防安全或已发生等级飞行的事故;危害公共利益,除了要全部没收其非法所得的暴利外,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者,应令其暂停业务,限期进行整顿,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否则,予以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特别恶劣,屡教无效者,则要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
凡是受到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处分的企业,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会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指的是,由民航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