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储备局等四单位关于颁布《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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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储备局等四单位关于颁布《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储备局等四单位关于颁布《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



各远郊区县和石景山区财政局、粮食局、粮食公司、西郊、马连道粮库、财政二分局:
现将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内贸易部国粮储联(1994)61号《关于颁布(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储联〔19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财政厅,武警总队,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总部后勤部: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经1994年3月全国第八次军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颁布,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1986年原商业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布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4月4日

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军粮供应工作的要求,保障军粮供应,保证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二、军粮。是指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在编职工及军马、警犬、信鸽的粮食、食油、大豆、马料。军粮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食物)定量标准供应。
三、粮食部门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军粮货源,按国家确定的统销价(见附二)供应部队。粮食部门在各地开设的军粮供应网点(以下简称“军供粮站”)是组织军粮供应的专门机构,其数量和布局由省级粮食部门商军区后勤部门根据部队需要,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
应,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置。
四、军粮“议转平”差价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分担总额的50%。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前运粮油豆及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差价补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军粮差价补贴实行预、决算制度。
五、军粮供应要继续发扬拥军爱民的光荣传统,坚持“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财政、粮食政策,严格执行标准制度。
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部队军粮计划,做好军粮筹措、调运和加工工作,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供应,不得乱收费和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
财政部门要保证本级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拨付及时、足额、到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加强对军粮的管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按时、按计划到军供粮站购粮,不准虚报冒领,不准倒卖军粮,不准用人员口粮做饲料,不准用军粮调换其他物品。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军队非编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粮油及非编牲畜的饲料(草),均按城镇粮油、饲料(草)供应规定办理。

第二条 军粮品种、等级、质量
七、军粮按以下品种供应:
1.小麦粉、大米供应比例:
2.食油:以当地生产或消费习惯的食油为主。
3.大豆:供人员食用的大豆均为黄豆。
食油、大豆按定量标准核购(见附三)。
4.马料:具体品种和比例由军区后勤部与省级粮食部门商定,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备案。
八、军粮等级
陆勤人员供应标准一等大米,特制二等小麦粉,二级以上食油,三等以上大豆。
海、空勤人员、医院(卫生队、疗养院)伤病员(休养员)供应特等大米,特制一等小麦粉,一级食油,二等以上大豆,并优先照顾优质品种。
九、军粮质量
军粮执行国家粮食、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标准。
粮食部门要在军粮采购、调运、加工、供应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加强质量检验。凡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油豆,不得供应部队。如供应达不到规定等级的军粮,购粮单位有权退货或调换。
各军供粮站应陈列经上一级粮食部门检验合格的军粮实物标准样品,供部队购粮时对照。
为确保军粮质量,各地都要建立军粮质量检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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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麦粉 | 大米 | | 小麦粉 | 大 米
省 份 | | | 省 份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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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60 | 40 | 江苏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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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60 | 40 | 安徽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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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60 | 40 | 浙江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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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60 | 40 | 上海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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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60 | 40 | 福建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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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60 | 40 | 江西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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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60 | 40 | 广东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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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60 | 40 | 广西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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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60 | 40 | 湖南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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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60 | 40 | 湖北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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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60 | 40 | 海南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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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60 | 40 | 云南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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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60 | 40 | 贵州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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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60 | 40 | 四川 |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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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60 | 40 | 西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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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海、空勤人员(执行五类以上灶别的人员)。以及航空兵地勤人员和医
院(卫生队、疗养院)伤病员(休养员)。不论驻在何地,均按大米60%,
小麦粉40%的比例供应。
(2)各地供应大米的品种,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情况由省级粮食部门与军区后
勤部商定。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军粮进行检、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联合向上级专题报告。

第三条 军粮计划的报送和下达
十、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总部直属单位、武警总队及武警总部直属单位于每年9月10日前分别向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报送下年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粮计划,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分别核实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国家粮食储备局,抄送财政部。
十一、国家粮食储备局核实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报送的军粮计划后,于10月底前向省级粮食部门下达下年度军粮供应计划,并抄送财政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据此,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下达直供单位。

第四条 军用粮票的拨付、使用与管理
十二、部队购买粮食和马料,均使用原商业部印制的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以下简称“军用粮票”)。军用粮票分为大米、面粉、马料三种,均系无价证券,面额均为50、100、500、1000市斤。
十三、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在年度军粮计划内,根据各直供单位的季度粮秣预算,按季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出“军粮拨付通知书”,于季度前70天送国家粮食储备局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后,于季前50天分别开出“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见附四),由总后勤部、武
警总部后勤部邮寄各直供单位。各直供单位编制“季度军粮计划分配表”,与国家粮食储备局开出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一并寄有关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向部队拨付粮票的手续,与军区后勤部(武警总队)商定。
十四、军用粮票的发放保管点,由省级粮食部门和军区后勤部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征求有关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意见后确定,报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备案。
十五、各级粮食部门和军队后勤部门,对军用粮票要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粮食部门收回的军用粮票,应分票种、面额整理、包装、贴封(每百张一扎,每十扎一捆),上解或邮寄到规定的粮票发放保管点。粮票发放保管点凭上级粮食部门签发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发给部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十六、军用粮票只限军队集体伙食单位或生活服务中心(舰艇部队食品供应站、航空兵场站)购买本单位粮食和马料使用。各级粮食部门和军队后勤部门必须严格管理,按规定使用。与规定不符者,军供粮站有权拒售,同时向上级粮食部门和部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人
员责任。

第五条 军粮供应证、卡的使用与管理
十七、“军粮供应证”(见附五,以下简称“供应证”,部队伙食单位使用)和“军粮供应卡”(见附六,以下简称“供应卡”,军供粮站使用),由省级粮食部门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下发至县级粮食部门,县级粮食部门盖章后,供应证由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按伙食单
位的数量向驻地县级粮食部门领取,并共同为各伙食单位确定军供粮站;供应卡由县级粮食部门按各军供粮站所供伙食单位的数量下发。团(含)以上单位在供应证上注明使用单位代号、灶别、军供粮站名称,加盖公章。供应证(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十八、供应证(卡)每年换发一次,旧证(卡)由团级后勤部门和县级粮食部门分别收回,保存1年后销毁。
十九、供应证的“本月计划数”,由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核填,加盖“军粮审核专用章”(见附七)后生效。军供粮站按供应证上核填的供应数量填入供应卡,并将部队每次购买军粮的数字如实登记在供应证(卡)上,同时由经售人和部队购买人员分别在对方的供应证(卡)上签字。



第六条 军粮购销与结算
二十、部队购买军粮时,应对所购品种与相应质量标准的实物标准样品进行对比,低于标准的,军供粮站应予调换。购买军粮的单位必须当面过秤验斤,多退少补,产生的费用由粮食部门负担。
二十一、部队购买军粮所需麻袋、油桶一律自备。所需面袋,凭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证明,由军粮供应部门按成本价一次性价拨,部队购买小麦粉时以袋换袋,军供粮站可在每次每条0.3元以内收取折旧费。面袋如有缺损,由军粮供应部门补充价拨。
二十二、军供粮、油、豆在计划内及时购买,按季结清,不留悬案。各伙食单位不得多核多购。
二十三、部队购买军粮时,军供粮站要认真填制“军粮销货证明单”(见附八,由省级粮食部门印制)一式5联,军供粮站留存、记帐各1联,报上级粮食部门1联,购粮单位2联(记帐1联,报上级军需部门1联)。报上级粮食部门和军需部门的“军粮销货证明单”保存1年后销毁

二十四、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前运粮油豆和加工野战食品所需军粮,由粮食部门负责筹措,车板交货,由总后勤部指定的代筹单位按当地批发价与粮食部门结算。

第七条 军粮差价补贴款的退发
二十五、军队分散单位和零星执勤人员、在家起伙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和由军队供应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等的军粮差价补贴,由军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统一归口,粮食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油豆凭军粮供应证向指定军供粮站(也可向县级以上粮食部门)申请领取,军
粮供应部门认真审核发放,单列决算。退补差价的军供粮油豆差价补贴款按月退发,每季清算一次,不留悬案。具体退补方法由省级粮食部门与军区后勤部商定。
二十六、退发军粮差价补贴款的各品种牌、市差价,每年初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按上一年度各地各品种军粮差价补贴决算的价格,考虑当年市场价格变动因素于当年2月底前制定颁布。退发补贴款的军粮数量,由团(含)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编造的“季度军粮差价
退发申请表”(见附九,由部队大单位印制)和供应证上的计划退发数确定。没有特殊情况,退发差价补贴款的粮油豆数量不能突破计划数。
二十七、军供粮站向部队退补差价的军粮,单独统计,并开出“军粮差价退发证明单”(见附十),其使用管理办法,与“军粮销货证明单”同。
二十八、已经领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到军供粮站购买军粮。军队后勤部门和军粮供应部门要认真审核,严加控制。如发现既领补贴又买军粮的,由粮食部门从下月如数扣回补贴款,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军粮出库数的汇总上报
二十九、地、市、县粮食部门根据军供粮站上报的“军粮销货证明单”和“军粮差价退发证明单”,按月汇总、编制“军粮出库差价报单”(见附十一)和退发部队差价报单”(见附十二),逐级报省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各一联。
省级粮食部门按季汇总、编制省级“军粮出库差价报单”、“退发部队差价报单”各一式4联,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1联、国家粮食储备局1联,“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见附十三)一式2联,报国家粮食储备局1联。
三十、国家粮食储备局按季汇总各省级粮食、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军粮出库差价报单”、“退发部队差价报单”分别送财政部、总后勤部。
三十一、团(含)级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根据各直供单位上报的“军粮销货证明单”和“军粮差价退发证明单”,按季将实际购买军粮数和退发差价数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第九条 军粮差价补贴款的预、决算和拨付
三十二、军粮差价补贴的计算
供应实物部分的差价补贴款,按军粮实际出库品种、数量和统销价与当地军供粮店挂牌零售价的综合平均差价计算;退补差价的补贴款,按退发数量与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年军粮各品种牌、市差价计算。
三十三、军粮差价补贴款预、决算的编制
预算: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军粮计划编制年度军粮差价补贴预算,经总后勤部核对会签后,于10月31日前送财政部编制国家预算。财政部于12月底前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军粮差价补贴预算,抄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决算:年度终了,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汇总的“军粮出库差价报单”和“退发部队差价报单”,以及军粮差价补贴款的计算方法,联合编制军粮差价补贴决算,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审核批复。
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前运粮油豆和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差价补贴的预、决算,由总后勤部编制,报送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批复。
三十四、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拨付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分为两部分,对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前运粮油豆和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给总后勤部军粮财务专户;对拨补地方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拨国家
粮食储备局军粮财务专户,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联合提前一个半月拨给省级粮食部门军粮财务专户。省级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季提前一至两个月预拨给省级粮食部门军粮财务专户。省级粮食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将全部军粮差价补贴款足额拨至军供粮站。

第十条 军粮财务管理
三十五、军粮财务实行专项、专户、专帐管理,与原粮食财务脱钩。地方财政承担的军粮财务补贴上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不得下放,更不得层层包干。
三十六、为加强军粮财务管理,各级都要建立军粮财务检查制度。军粮财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拨付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各级粮食部门上报的军粮实际出库数量是否准确;军供粮站的挂牌零售价是否合理;部队是否按标准和计划核准、购买军粮及退补差价补贴款
等。

第十一条 部队移防、外出执行任务时的军粮供应
三十七、部队移防或临时外出执行任务时,由原军供粮站注销或临时注销军粮供应证关系,并持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开出的介绍信提前到调入地区粮食部门办理接供手续,并商定军供粮站。调入地区的粮食部门,要按部队要求的时间和规定的数量、品种、质量安排计划,组织供应。
部队移防离开原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域时,由原驻地区注销军粮供应关系,并在供应证(卡)上注明已购军粮的数量。新到地区接供时,注销原供应证并换发新证,将原证未购完的军粮转入新证继续供应。新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按计划供应量追加军粮计划和军粮差价补贴预算。


部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移防时,不再追加军粮差价补贴预算,其他事项按上述规定办理。
部队移防时剩余的军粮,一般交接防部队接收,由移、接防部队自行结算。无接防部队的,交给原军供粮站,按原供应价格作销货退回处理(霉烂、变质的粮食不予受理)。退给部队同品种、数量的军用粮票,并按原供应价格向部队退款。部队移防时剩余的马草,交接防部队,无接防
部队的,在粮食部门购买的可交当地粮食部门接收,价格由双方商定。
三十八、部队短期离开驻地执行任务时的军粮供应办法,按部队移防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九、部队移防和外出执行任务途中的军粮,由沿途军粮供应部门负责供应,承供的军供粮站在供应证上注明并据实上报。部队回原驻地后,由原军供粮站按途中供应的数量冲销供应证(卡)的计划数。
四十、部队执行紧急任务时,新到地区的粮食部门要保证随到随供。

第十二条 新兵入伍时的军粮供应
四十一、新兵入伍时的军粮,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按军队标准提出计划,送当地粮食、财政部门审核,由粮食部门供应。军队接收前,按市场零售价供应,费用从地方政府有关经费中列支;从军队接收之日起,由接兵部队接供。
四十二、军队接收城镇入伍新兵和军队院校、文艺、体育等单位在城镇招收学员时,必须到当地粮食部门注销粮食供应关系。

第十三条 退伍、转业、复员、离(退)休人员的军粮供应
四十三、士兵、军(警)官、文职干部退伍、转业、复员离开部队时的军粮供应办法,按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到达地方后,凭原部队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见附十四),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四、军队人员离(退)休后,由军队管理的,按本办法执行,移交地方管理的,凭原部队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安置地接供。其中离休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军队职工调动时的军粮供应
四十五、由地方调入军队并列入军队编制的职工,凭户口迁移证和粮食部门开出的粮食供应转移证,列入军队供应。军队在编职工调地方工作时,凭户口迁移证和原部队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到调入地区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持调入单位证明到
粮食部门办理粮、油供应手续,并由粮食部门按当地有关规定接供。
四十六、军队非编职工转为在编或在编职工转入非编时,分别按上述调入或调出军队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军队招待所住所人员和医院(卫生队、疗养院)伤病员(休养员)的军粮供应
四十七、军队非企业化管理的在编招待所军内住所人员和医院(卫生队、疗养院)军内伤病员(疗养员)供应军粮的人数,由上一级后勤军需部门根据编制床位数一次性核定。其中招待所军内住所人员,按照步兵分队人员的粮食定量标准和一类灶的食油、大豆定量标准核定;医院(卫
生队、疗养院)军内伤病员(休养员)按照伤病员的定量标准核定。招待所、医院(卫生队、疗养院)供应军粮的人数一经核定,除编制床位数变化外,一般不再变更。
四十八、招待所、医院(卫生队、疗养院)在核定数量以外消耗的粮食、食油和黄豆,均按市场价格向住所、住院(疗养)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军粮供应
四十九、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每人每天粮食800克,食油16.6克(每月500克),品种比例和质量等级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粮油,由预备役师后勤部根据年度训练计划编制需粮计划,由粮食部门按军供粮站挂牌零售价格供应,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供应预备役部队的粮油,不得计入军粮出库数。

第十七条 地方人员到军队军训时的粮食供应
五十一、地方人员到军队训练期间所需粮、油、豆,由粮食部门供应,按军供粮站的挂牌零售价格结算,不得计入军粮出库数。
五十二、地方人员到军队训练期间购买粮、油、豆的全部经费由地方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马草供应
五十三、军队所需马草,由粮食部门(供销社)经营管理,保证供应。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和总部直属单位、武警总队后勤部门每年根据需要,向省级粮食(供销)部门编造计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就地下达定购任务。部队后勤部门和粮食部门签订供需合同,部队预付资金,粮食
(供销)部门分期付草。
五十四、马草价格要相对稳定,在“不赔不赚”的原则下,一年一定或一年两定,具体价格由省级粮食部门和军区后勤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保密规定
五十五、为保守军事机密,军队向各级粮食、财政部门编送的军用粮、油、豆、马料计划,一律不报人马实力,只列品种、数量和需粮地点、时间;向粮食部门领取军用粮票的拨付通知书及来往文书,一律使用部队代号,不得使用番号。
五十六、有关军粮供应的各类文件与各种报表,均属机密文件,各级均需通过保密系统传递,并要指定专人承办,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十条 附 则
五十七、本办法是组织与实施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由省级粮食、财政部门与军区后勤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军兵种、武警总队意见后
作补充规定,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备案。
五十八、战时军粮供应,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为了确实做好平、战时的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省、地(市)及军粮供应任务较重的县(市)粮食部门,要设立专门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建立军粮财务专用帐户;一般县、市粮食部门要保留与军供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配备专人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六十、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共同负责解释。
附 录
附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
附二:军粮统销价格(略)
附三:各类灶食油、黄豆定量标准(略)
附四:“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样式(略)
附五:“军粮供应证”样式(略)
附六:“军粮供应卡”样式(略)
附七:“军粮审核专用章”样式(略)
附八:“军粮销货证明单”样式(略)
附九:“季度军粮差价退发申请表”样式(略)
附十:“军粮差价退发证明单”样式(略)
附十一:“军粮出库差价报单”样式(略)
附十二:“退发部队差价报单”样式(略)
附十三:“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样式(略)
附十四:“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样式(略)

附: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工作,保障了军粮供应,对保持和增强官兵体质,保证军队平时、战时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军队建设,起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及粮食价格和经营的放开,军粮供应中出现了一些新
的情况和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确保军粮供应,必须改革现行军粮供应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价格和经营放开后,各级粮食部门仍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粮食部门在各地开设的军粮供应网点仍是军粮供应的主渠道。在方便部队、便于管理、确保供应的前提下,粮食部门可对现有军粮供应网点作适当调整。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执行军粮供
应政策,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做好军粮筹措、调运和加工工作,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供应,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
二、粮食部门负责筹措议价货源,按统销价供应部队,不准乱收费,不准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现行军用价购粮票和军用供给粮票(原粮食部印制发行,1967、1981年版)停止流通,启用新的军用粮(料)票。新启用的军用粮(料)票,系无价证券,不含代金。部队所需粮食
和马料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和军用粮(料)票到军粮供应网点购买,食油和大豆按定量标准购买。供应军粮,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食物)定量标准和国家等级、质量标准。
军队分散单位和零星执勤人员、在家起伙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军队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等,不便在军粮供应网点购粮的,由军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统一归口,凭军用粮油豆票、证向当地军粮供应部门申请领取军粮差价补贴,单列决算。为简化手续,找补差价的军供粮
油豆议、平差价标准全国统一规定,1年一定,每年初由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制订发布。军粮供应部门要认真审核发放差价补贴,每季清算一次,不留悬案。
三、军粮财务一律上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实行专项、专户、专帐管理,与原粮食财务脱钩,不准再下放,不准再搞层层包干。军粮“议转平”差价款补贴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分担总额的50%,并实行预、决算制度。为调动地方加强军粮供应管理的积极性,中央财政暂不上
划各地军供粮油补贴基数。总后勤部统筹供应西藏、新疆、青海高原部队(含武警)粮油豆及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全部差价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由财政部按季提前2个月预拨给总后勤部,总后勤部提前一个半月拨给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提前1个月拨给省级粮食部门。省级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季提前1至2个月预拨给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要提前半个
月预拨给军粮供应网点,以保证及时筹措粮源。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各部队要加强对军粮的管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不准虚报冒领,不准倒卖军粮,不准用人员口粮作饲料,不准用军粮调换其他物品。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对筹措军粮所需贷款,要优先安排,并按现行规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保证供应,要及时汇划军粮差价补贴款。铁路、交通部门对调运军粮所需运力要优先保证。质量监督部门对军粮质量检测工作要给予协作和支持。
六、军粮是军队的基本生活物资,军粮供应的好坏,不仅关系官兵的生活、军队的稳定和建设,而且关系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安定。确保军粮供应,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军粮供应工作,在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过程中,尤其要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和
督促落实工作。计划、财政、粮食、银行、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军粮供应出现断供、欠供等问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军粮供应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负责制定,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1994年2月26日



19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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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2004年3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电局(厅)、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中国电影科研所、中国电影资料馆发出《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规范中国数字电影的建设,现将《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科技进步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趋势,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手段,加速推进我国电影数字化进程,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根据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播影视数字发展年工作要点》和《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结合国内外电影数字技术发展现状,特制定《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
一、电影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电影产业化和电影数字化是实现电影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电影数字化代表了当代电影的发展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是电影加快发展的重要标志。推进电影数字化发展,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立足于引进吸收、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着眼于国际电影数字化发展的前沿,着眼于我国电影发展的实际需要,着眼于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着眼于电影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通过电影数字化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服务于电影内容产业的拓展与丰富,服务 于电影信息传播的迅捷与广泛,服务于电影覆盖力的延伸与增强。通过制定电影数字化发展政策,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建立面向市场的多种技术传输播映体系和服务运营体系,积极扩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
到2010年,我国电影数字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确立数字电影在电影产业中的战略地位;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大型数字制作基地;努力提高数字电影及电影数字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完成“电影数字节目集成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组建规模化的电影数字节目发行公司;营建一批标准统一、形式多样的数字影厅;以数字节目内容为纽带,积极开拓电影放映市场和电影多媒体、新媒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和整体效益,整体推进电影数字化走上健康、有序、规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大力推进电影制作数字化
1、提高电影特技制作水平。 充分认识到数字技术对于提高电影制作水平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数字特技在当今电影制作中日益突出的价值和贡献,鼓励各制片单位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电影制作水平和科技含量,通过数字特技在电影制作中的广泛应用,加强与传统特技的有机结合,促进电影制作水平的质的飞跃,力求使我国电影制作水平和世界先进水平保持同步。
2、加快数字制作基地建设。 要充分利用中影集团和上影集团两个电影数字制作基地,在不断加快基础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目前已经拥有的较为齐全的软、硬件设备和先进的电影数字加工、特技制作条件,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企业面向市场的活力,以日益创新和不断丰富的创作手段,积极参与影片艺术创作和生产,充分发挥基地在电影数字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要积极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电影的数字节目创作和生产,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大力推进数字立体声应用。 加快电影制作中模拟声向数字立体声的转换,提高国产数字立体声影片的节目数量,力争在2~3年内国产数字立体声的影片数量达到影片总数的50%以上。
4、充分利用胶转数技术。 充分发挥胶片电影的节目数量和技术质量优势,鼓励采用胶转数技术,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电影数字节目,适应电影产品多媒体传播的要求,为电影产品提供现代化的存储、交流、版权保护等有效手段。
5、推进数字电影的规模化发展。 采用现代化数字电影摄影机拍摄电影产品,是电影节目的重要来源之一,要在现有基础上尽早掌握关键技术,努力提高制作水平,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扩大规模,增加影院市场数字节目总量,满足数字电影放映需求,2006年实现每年向数字影院提供50部以上艺术水平上乘、技术质量优秀的电影数字节目。
三、建立健全电影数字节目发行网络,强化市场服务
建立完善的发行网络,是发展数字电影的关键之一。要按照产业化发展的思路,以节目为龙头,通过各种增值服务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组建、规范数字电影发行和经营主体,建立电影数字节目发行、放映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广电网络资源,通过卫星、光缆、移动数据存贮介质等传送方式,将数字电影、数字高清电视节目及相关的电影海报、影院广告等内容分发、传送到影院,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发行。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影数字节目发行、数据统计、电子结算、信息反馈等管理系统。
电视、录像带、光盘、网络以及电影后产品市场,是满足观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有效载体,也是电影产品的收益主体。要充分发挥电影节目资源和数字载体优势,积极拓展市场空间。要利用电影频道,扩大数字电影放映市场,并通过开办数字高清电视频道,为观众在家庭提供更高质量的影视节目。要大力开发网络电影市场,开辟多种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要研究市场经营规律,制定相应技术方案,建立支持网络运营的技术服务队伍,探索盈利模式。要积极推动国产影片的光盘发行,促进正版电影光盘市场的规范有序。
四、积极推进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加快城镇数字影厅建设,2004年底建成100个高标准的数字放映厅,力争3~5年内建成500家以上标准统一、形式不同的数字电影放映厅,实现数字影院规模化经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需求,使数字电影院线进入中国电影放映市场的主流。充分使用好政府扶持发展数字电影的专项资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启动市场,滚动发展,实现数字院线经营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
五、建立农村、社区电影数字化放映网点
为更好实施“2131工程”,有效解决农村和城镇社区电影节目短缺、发行周期长、发行成本高、放映质量差等问题,要加快探索采用数字技术改变目前的常规发行放映方式,针对农村和社区数字放映的技术要求和运营特点,制定系统技术方案及实施计划。2004年启动农村和社区电影数字放映试验工作,首期建立一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大篷车或一定数量的放映示范网点。随着相关技术的日益进步,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案和运营体系,逐步扩大农村、社区数字放映规模,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证电影数字放映在农村、社区的广泛推广。
六、加快数字电影相关设备与软件国产化进程
在不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提高数字电影放映机、服务器及视音频等相关设备的国产化程度,全面提升我国电影工业水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应用、管理软件,运用现代技术提高电影企业市场经营管理和制作技术水平。
七、加强基础建设,规范市场管理
要加快“电影数字节目集成服务管理平台”的基础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整合电影节目资源,实施电影数字节目的存储、分发传送、版权保护、运行管理、监控等统一的技术服务,为做强做大电影产业提供技术保证。要加大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完善对电影数字节目内容的加密和版权管理,规范电影市场,实现数字电影的信息化管理。
密切注视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跟踪、研究、试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国的电影数字化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传送、放映、版权管理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市场统计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卫星接收系统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电影点播业务。
积极利用现有政策,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加入电影数字化的制作、发行、放映以及数字影院的新建改造。为鼓励电影数字化发展,促进胶转数技术的应用,国家每年将对部分优秀国产影片的数字化放映予以适当补贴。同时,为鼓励社会多出数字电影精品,将在电影“华表奖”中增设优秀数字电影奖,以促进数字电影的发展和繁荣。
八、加快培养数字化人才,建设高层次电影人才队伍
以建立高素质、多层次的电影数字化人才队伍为目标,着力培养技术型、先导型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培养和引进适应发展需要的既懂技术、又懂艺术,具有创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电影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积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 财教〔20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75号)自颁布以来,对支持共建高等学校的发展,规范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共建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20-caijiao02213f1_20050621.doc
2.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申请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20-caijiao02213f2_20050621.doc
3.××省共建高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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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gov.cn/news/20050620_2005_73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