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322号
【发布日期】2006-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精神,确保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稳步推进,根据《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的要求,商务部按照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后的农家店建设规划数(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家店规划的执行力度
商务部核准的各地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实施规划,是按照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目标,以各地2006年上报规划数和2005年实际建设农家店数为主要依据,并根据各地2005年工作情况综合考虑测算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我部核准的规划数分解下达到各地,明确本地农家店建设目标。2006年商务部将按照核准的规划数进行资金预拨和清算。超过规划数建设的农家店,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自行给予补助。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各地在分解下达农家店规划数时,要合理控制2006年新建农家店结构比例,原则上各地农资农家店建设比例不得高于2005年,以保持农资农家店建设速度合理增长。东部地区的农资农家店建设数量在核准规划中的比例不超过30%,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超过50%。各地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商务部批准。
二、切实加强农家店质量管理
实行农家店建设质量回访。各地在组织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时,要对2005年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农家店经营质量及存活率,并对经营效果进行分析,有关结果在11月底前报商务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加大对验收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把验收不合格的店铺挡在门外。要对农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予以关注,对其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抽查,确保其建设质量。凡是经商务部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抽查不合格的农家店,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所在地市的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切实加强试点企业跟踪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企业档案,重点扶持有一定实力的流通企业作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主体力量,凡是不具备配送能力或不能保证所建农家店统一采购商品的企业都不能成为试点企业。
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试点企业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取消该企业试点资格,并上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要完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进度情况。抓紧开展本地农村商业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农村流通成本、结构、消费特征等信息。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宣传,充分发挥主要媒体的作用,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规划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