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8]28号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五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指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审计、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建设单位是指不采用代建方式的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是指采用代建方式的业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本条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服务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和其他项目审批部门(交通、水利等)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方式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批准项目概算或概算调整的;
(四)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审批前未向社会公示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高估冒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三)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已到位的情况下(政府性贷款资金不纳入市财政基建专户封闭管理,而由贷款银行监管及拨付的除外),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影响工程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违反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设计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的;
(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的;
(二)不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出让土地的;
(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而批准许可施工的;
(四)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的;
(二)对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的;
(三)未按规定严格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的;
(四)未按规定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或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漏交易秘密、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设计、偏出项目估算、概算进行报批的,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不按规定组织项目变更审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预算而进行招标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应进场交易而违反规定擅自在场外交易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的,将工程肢解分包。分包工程或附属工程已达到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规模和标准应进场招投标的,不进场招投标或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
(七)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变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未签订廉政责任合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十)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一)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十二)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三)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不报告、不移交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
(三)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勘察、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勘察、咨询评估及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建议书》促其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市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决定书》,根据党纪政纪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学会、协会:
用药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把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最高宗旨,并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规定零售药店注射剂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从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品,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
为正确引导全社会的用药安全意识,全面普及用药安全知识,把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引向深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从今年5月至10月,在全国开展以宣传“全民用药安全”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目的是配合国家今年7月1日起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等政策的实施,通过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民用药安全和健康水平。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此项活动的长远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广泛动员。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把政策讲透、把道理说清、把知识普及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分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活动;在活动中要通过强有力的正面引导,发动学会、协会等社会各方力量,联合、动员广大媒体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根据局党组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方案”(见附件)。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此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开展“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好这一活动。
附件: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
用药安全问题一直是近年来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药品安全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始终把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最高宗旨,在市场整顿、法制建设、制度建设等多方面作出了艰辛的努力。特别是去年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以来,取得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和实际效果。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用药安全,如对抗生素的销售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完善和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农村“两网”建设等。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用药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从药品的科研生产到市场流通,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从医生到患者,从法制建设到用药知识的普及等诸多方面,用药安全还面临着许多十分迫切的课题和挑战。
为正确引导公众的用药安全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把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引向深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从今年5月起,在全国开展“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活动将围绕“用药安全”这一主题,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手段,在全社会营造“关注用药安全、了解用药安全、支持用药安全、配合用药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性质及意义
以宣传“全民用药安全”为主题的全社会大型公益活动。目的是配合国家7月1日起对抗菌药物进行处方药管理等监管政策的实施,在全社会营造“用药安全”的良好氛围,把“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推向深入;体现药品监管“以人为本”的出发点,通过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民安全和健康水平。
三、活动组织
由局新闻办公室发起组织,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联合中国药学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等社团组织、中央新闻单位和有关企业共同实施,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四、活动具体安排
从5月起至10月分启动实施、广泛开展、巩固深化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实施阶段
制造声势,营造“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的气氛,并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活动打好基础。
1.活动正式启动前,利用专业媒体和网络媒体,通过问卷、座谈等形式,开展一次用药安全情况调查,了解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和最想知道的用药安全知识。
2.通过启动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用药安全研讨会”或座谈会多种形式拉开活动序幕;选择中央、地方和专业媒体参与活动报道的记者进行用药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由有关领导和专家介绍活动情况,特别是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用药安全方面的政策和知识。
3.发动媒体。选择8~10家国内媒体,全程、深入参与活动报道。在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播出用药安全专题节目,呼吁全社会关注用药安全、重视用药安全。
4.出版、印发用药安全宣传材料,通过药监系统向医院和药店及消费者发放;制作张贴用药安全海报,在媒体刊播用药安全公益广告。
(二)广泛开展阶段
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开辟新的宣传渠道和宣传形式,巩固前一阶段的宣传成果,把活动引向深入。
1.在媒体上开辟“用药安全”专题或专栏。如在中央电视台刊出用药安全专题报道、在“对话”栏目刊出一期相关内容。在相关报纸上设立专栏,通过知识介绍、访谈等方式全面介绍用药安全问题。
2.编辑出版用药安全画册和专题宣传材料,通过药监系统和各种渠道发放。
3.组织医药企业代表座谈会,倡导企业从自身做起,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担起用药安全重任。与有关协会和部门联合组织有代表性的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座谈企业如何在用药安全中发挥作用,并联合发出“安全用药,从我做起”倡议。
4.组织记者深入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院进行采访,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揭露问题。
5.在全国主要城市组织一次“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
6.组织药品评价中心等单位拍摄用药安全题材的室内连续剧。
(三)巩固深化阶段
1.通过活动形式的进一步创新,继续扩大宣传效果和活动影响力,并利用活动已创立的宣传平台和渠道,使用药安全活动长期化、固定化。
2.在中央电视台和有关报纸开设固定性栏目,通过多种形式和丰富的内容深入宣传用药安全。
3.建议有关部门设立“全国用药安全日”,或通过“宣传日”、“宣传周”等形式,发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在各地大型公共场所开展用药安全宣传、咨询活动,并向公众发放有关宣传材料。
4.组织相关媒体开展用药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总结检验宣传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