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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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中华棉花总公司,将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要求及时接收并向内地企业销售新疆棉花。鉴于各棉花产区在加强棉花市场管理中普遍实行“准运证
”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配合做好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作,提高效率和节省费用,决定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今后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核发《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
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棉花验证放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式样(略)



19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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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3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2005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殡葬管理“十五”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民政局局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25分)


按《梅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目标考核,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


(二)清坟工作目标(20分)


1、制定清坟规划;(2分)


2、完成应清理的“三道两区”内新旧坟任务;(10分)


3、辖区内本年度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3分)


4、《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新坟已经清理。(5分)


(三)加强骨灰管理工作(10分)


1、成立骨灰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5分)


2、按照《梅州市骨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执行。(5分)


(四)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与管理目标(10分)


1、制定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规划;(2分)


2、推进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年度目标(8分)


(五)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目标(10分)


1、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每年有安排经费;(2分)


2、加强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提高。(8分)


(六)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墓;(5分)


2、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规章制度;(2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3分)


(七)管理机构(5分)


1、成立县、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镇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八)规章制度(5分)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九)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5分)


1、宣传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和先进典型;(3分)


2、革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辖区内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2分)


三、考核时间、办法


(一)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工作组织考核;


(二)由各县(市、区)组织初评,每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殡改办公室;


(三)市殡改办公室在1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奖罚办法


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火化率达标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的副县(市、区)长和民政局局长黄牌警告,并通报全市。


五、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通报全市。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加快许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0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许昌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七条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项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5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秘书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名单,组成当年度的专家评审组,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细则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并对评审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签署后,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获奖单位必须建立并提交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评委会组织质检、财政、监察等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