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2:07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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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九十年代,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发展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

定》,提出了九十年代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四大又进一步确定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定和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

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九十年代农业迈上新台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要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基本目标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大力协同,促进和保障我国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附: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坚持把加强农业放在首位,全面振兴农村经济,是事关全局的头等大事。八十年代我国农业成就显著,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农业经营突破了长期以来“一大二公”统一经营的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农业生产突破了长期缓慢增长的局面。从一九八○年到一九九○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6.4%,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和猪、牛、羊肉及水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按可比口径年均增长6.4%,基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丰富了城

市居民的“菜篮子”。
——农村经济结构突破了长期以来比较单一的状况。林牧渔业比重增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逐步改变了过去三十多年农村经济就是农业经济,农业生产基本是种植业,种植业基本是粮食生产的状况。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突破了长期缓慢提高的状况。中央、地方、集体和农民累计投资一千五百一十九亿元,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能力;改造中低产田二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左右,开荒二百五十万公顷;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林牧渔业良种

繁育基地;森林覆盖率由12%上升到12.9%;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能力提高,减轻了农业的损失;各种适用的农林、畜牧、水产种养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应用;全国粮、棉综合生产能力由八十年代初的三千亿公斤和二百五十万吨左右,提高到九十年代初的四千二百五十亿公斤和四百五十

万吨左右,肉类、水产品等综合生产能力也都有明显提高。
——农业经济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格局,商品化、专业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八十年代,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近五十亿元,建设了一批粮、棉、肉、菜等农副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的商品率由54%提高到63%;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创汇额增长了一点五倍。
——农业开发突破了单项开发的模式,开创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新局面。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国家筹集大量资金,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增产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为重点,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先后在全国设立了四十一个农业综合开发区

,对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起到了重要作用。
九十年代,必须持续稳定地发展农业,更好地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和人民奔小康的需要。当前,稳定和加快我国农业的发展还面临一些难题:第一,农业是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的弱质产业,又是本身效益小、社会效益大的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中,由于调控机制还不健全,受比较利益的驱使,资金、物资投放重点将会向非农产业倾斜,对农业发展不利。第二,耕地等农业资源不断减少,人口不断增加,农业生产的负荷日益加重。第三,农业物质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第四,农业生产效益低,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

性。第五,农业生产上新台阶,缺少品质兼优的良种和低成本、高效益的种养新技术,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看,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任务将是十分艰巨的。
我国农业发展仍有相当大的潜力。现有九千五百多万公顷耕地中,中低产耕地占60%,加以改良,每亩可增产粮食几百斤;现有草场中,二三等草地占80%,改良后载畜量可以成倍提高;现在已经利用的养殖水面平均亩产只有九十五公斤,养殖业的饲料报酬率还比较低,改进饲养方法后

,可以大幅度增加肉类产量;全国尚有三千三百多万公顷宜农荒地、七千六百七十多万公顷荒山荒坡、一百三十多万公顷沿海滩涂、一千二百万公顷淡水水面有待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对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九十年代,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性历史阶段,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争取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八十年代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发展农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的指导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农业持

续、稳定、协调发展,把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农林牧副渔各业和乡镇企业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再上新台阶。为此,特制定我国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纲要。
一、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九十年代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主要农产品稳定增产,在数量、品种和质量上,适应全国人民小康生活和国民经济加快发展的需要。到二○○○年,粮食产量要达到五千亿公斤,棉花产量达到五百二十五万吨,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和肉类、水产品要持

续发展。农村经济要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二○○○年农业总产值(按一九九○年不变价格)达到一万二千一百亿元,年均增长4%左右。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五万二千九百亿元(按一九九○年不变价),年均增长18.5%。农民生活要达到小康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一千二百元,年均增?
?.8%。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步子要加快,到本世纪末,确保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
(二)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确保农业再上新台阶,满足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市场、交通、运输、仓储、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和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带动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继续组织农业综合开发,利用

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荒沙等农业后备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村产业和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创汇农业,使农业逐步走上“面向市场,利用资源,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道路。实行“种养加”、“贸工农”结合,开拓农村新兴产业,促进农林牧渔业与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扩大农村就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小康目标。
二、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总体布局
(三)农业生产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发挥各地自然资源和经济技术优势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推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商品化。
(四)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粮食生产。全国的粮食产销要按照以省(区)为单位自给有余或基本自给、就近调运的原则,合理布局。到本世纪末,大多数省(区)要以本省(区)为单位做到粮食总量基本自给;少数调入粮食的省(市、区)要按照互利的原则,与邻近的粮食调出省(区)建立长期稳

定的粮食产销关系;粮食调出省(区)仍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发挥当地产粮的优势,根据本省(区)、国家和调入省(区)的需求,组织商品粮的产销;有条件做到粮食自给的省(区),要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力争做到粮食消费自给。各地都要因地制宜,建立自己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要根据市场需

求调整粮食的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粮品种,增加饲料用粮。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要多生产优质稻谷;黄淮海地区、东北地区要积极发展小麦、玉米和大豆生产。
(五)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要按照因地制宜、扬长避短、适当集中的原则,继续调整布局。棉花生产,主要在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和新疆地区发展。油料生产,以长江流域及长江以南地区的油菜籽,长江以北的花生为重点,兼顾其他各类油料产区的开发与生产。糖料生产,要稳

定发展东南沿海地区的甘蔗和东北、西北地区的甜菜,同时,要加快发展云南、广西的甘蔗生产。
(六)林业生产要以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木材和林产品供给能力为出发点,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在长江、沿海以及风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的西北、华北北部、东北西部地区、太行山以及平原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工程。以集约经营的方

式,在华东、中南、西南为主的地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在长江以南和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木本油料、香料、药材、干果等基地;在严重缺柴的浅山丘陵区、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和沿海地区积极发展薪炭林,缓解农村能源困难,促进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过腹还田”和发展沼气。
(七)畜牧业生产要在稳定发展肉猪的同时,大力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生产。大中城市郊区应重点发展畜、禽、蛋、奶生产,以满足城市居民对鲜活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农区要继续着重抓好肉猪生产,努力提高出栏率,积极发展瘦肉型猪的生产。同时,要积极推广秸秆氨化技术,

大力发展农区养牛业。半农半牧区要充分发挥饲料饲草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发展牛、羊等草食性动物的生产。牧区要重视草原和“草库伦”建设,搞好草场的改良和开发利用,防止草原退化、沙化,提高肉类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羊毛生产,满足纺织工业发展的需要。
(八)水产业要大力发展海、淡水养殖,积极开发外海和远洋捕捞,重视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淡水养殖重点是抓好珠江三角洲等十一大片地区的开发,并搞好水库养殖。海水养殖的重点是沿海滩涂的开发。在捕捞方面,要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积极开发东海、黄海外海的中上层

鱼类和南海鱼类资源。同时要加快发展远洋渔业。
三、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土地和各种农业资源的单位产出率
(九)实现九十年代农业的增产目标,必须抓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个关键。要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单产水平。十年内粮棉亩产要分别增加五十公斤和十二公斤,接近八十年代亩产增长水平。
(十)积极组织实施节水灌溉新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管道输水、渠道衬砌、防渗和喷灌、滴灌等技术。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益。使我国灌溉水的利用率由40%提高到50%左右。


(十一)提高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的水平。要采取深施化肥、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等科学施肥措施,使化肥利用率由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40%左右。对农民要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合理、科学地使用各类农药,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积极推广生物农药和生物防治

技术,减少病虫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
(十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现有耕地的质量。要通过坡地改梯田、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完善灌排系统、培肥地力和实行科学种田,使现有的三分之一的中低产田得到改造,较大幅度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十三)要充分利用光热水土资源,改进耕作技术,提高复种指数,扩大播种面积。采取提高南方冬闲田种植率、扩大间、套作面积,在南方光热资源两季不足、一季有余的地区发展再生稻等措施,到本世纪末,使全国耕地复种指数由八十年代末期的150%左右提高到160%左右,平均每年

约增加播种面积七十三万多公顷。
(十四)选育、推广、普及农业优良品种。加强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储备和培育一批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农作物及林木优良品种和畜禽水产良种。同时,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从国外引进一批优良品种。在大力推广和普及各种常规优良品种的同时,重点选育优质高产的杂交水稻

、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加快推广瘦肉型猪和牛、绵羊、家禽等杂交优良品种。全国粮棉油生产用种在九十年代要更换一至二次,畜禽、水产、糖料、林果等良种普及率要进一步提高。
(十五)大力推广适用的农业技术。要实行良种良法配套,选择一批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重点组织推广。到二○○○年,要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由现在40%左右提高到50%左右。要继续大力开展“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等科技推广活动,推广模式化栽培、旱作农

业、农地膜覆盖、保护地栽培、优化耕作制度、病虫鼠草害测报及综合防治等农业技术;推广家畜、家禽优化饲养技术及配合饲料、秸秆氨化技术、海淡水高效养殖和资源增殖、疫病防治等技术;推广普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贮运等技术。要广泛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的

科学文化素质和科学种田的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十六)加强粮棉油糖商品基地建设。要在巩固完善现有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的基础上,新建二百二十六个,使全国商品粮基地县达到五百个,商品粮的综合生产能力达到全国商品粮产量的一半,并使其建设成为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基地,同时,把黑龙江、新疆、内

蒙古三大垦区建设成为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农业商品基地;还要新建优质棉基地县一百五十个,新建一批糖料生产基地。把一批以生产棉花、糖料、橡胶为主的国有农场建设成为专业化、商品化的示范基地。
(十七)加快速生丰产名特优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建设。国家要在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福建、浙江、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和东北、内蒙古的大型国有林区建设一批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新造林五百万公顷,以增加二十一世纪初期木材的供给能力。同时,在全国建设五

百个名特优经济林生产基地。
(十八)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1、肉蛋奶菜基地建设。新建二百个瘦肉型猪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年出栏五千万头;积极推广秸秆氨化养牛技术,建设一批商品肉牛生产基地,达到年出栏肉牛九十万头;在东北、内蒙古、东南等地建设奶牛和水奶牛生产基地,发展奶牛二十万头,年?
峁┝蚨稚唐纺蹋辉谖鞅薄⒛诿晒诺鹊亟ㄉ枭矫嘌蚧兀辉谝恍┐笾谐鞘泻凸た笄ㄉ枰慌蓟⑾执牡啊⑷饧Τ。⒔ㄉ枰慌卟松亍T谀戏揭恍┑厍盟葑试捶岣坏挠攀疲ㄉ枰慌堇嘌郴亍?、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淡水养殖要抓好增产潜力较大的中低产鱼塘

的改造和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单产水平。要利用江河湖泊等大中型水面、水库和一些沿江河洼地,积极发展水产养殖,建成一批新的水产品商品基地。海水养殖基地在搞好“两岛一湾”(辽东、山东半岛、渤海湾)养殖基地建设的同时,加快南方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海珍品养殖,

逐步建成一批新的海珍品生产基地。继续搞好西非、北美、南美、南亚基地和南太平洋等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十九)加强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展创汇农业,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把我国农业推向国际市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在巩固完善现有农副产品出口基地的基础上,继续建设一批新的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充分利用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采用先进适用技

术,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和精加工、深加工制成品的出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五、加强农业综合开发
(二十)九十年代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
1、保持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基本稳定,新开荒面积不少于被占用的耕地。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控制占用耕地,坚持占用一亩垦复一亩的原则,全国开荒要达到二百一十万公顷以上。
2、改造中低产田一千八百万公顷,造林六百六十万公顷,建设人工草场和改良草场二千万公顷,改良中低产水面一百六十七万公顷。
3、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要扩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百八十亿公斤、棉花综合生产能力四十万吨。
(二十一)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是:
1、黄淮海平原、三江平原、松辽平原、黄河三角洲、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十大片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共开荒一百九十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一千四百六十七万公顷。
2、燕山山前平原、渭北陇东地区、南阳盆地与鄂北冈地等十二片省级重点开发区,开荒二十八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三百三十多万公顷。
3、内蒙古北部草原、新疆伊犁和阿勒泰草原,川西北、甘南、青海湖草原,东北农牧混合带等六片重点牧区和半牧区,共建设人工草场与改良草场一千三百三十万公顷,其中高标准人工草场三百三十多万公顷。
4、西南岩溶地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这些贫困县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地区实现人均占有基本农田一亩左右。
5、河西走廊、新疆绿洲等地区开展治沙二百三十三万公顷,开发利用沙区资源一百万公顷。
(二十二)农业综合开发要增强市场和质量、效益观念,根据市场需求在努力增加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做到以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结构、布局。立足于整个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深度开发和

广度开发相结合。要促进农产品流通,搞好仓储设施和农村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十三)稳定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七五”期间对农业综合开发区实行的政策,如:治理改造中低产田后增产的粮食和新开垦耕地生产的粮食,五年内不安排国家定购任务;新开垦的耕地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国家安排一部分贴息贷款,既给指标,也给资金,由地方贴息;江河治

理等大型水利工程,国家继续增加投资;在分配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等,九十年代要继续执行,稳定不变。
(二十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现有渠道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要确保落实,同时要从国有土地使用转让费和各种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要运用市场机制,采用项目公开招标等竞争手段,借鉴和采用世界银行

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综合开发要与本地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植树造林、以工代赈等紧密结合,相互配套,从宏观上构成大规模的整体开发工程。
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二十五)发展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九十年代,在巩固农业基础的同时,要把乡镇企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要继续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开拓与农业相

关联的新兴产业,坚定不移地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十六)乡镇企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要按照靠近原料产地、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农产品加工布局。新增的农产品加工业,尽量放到农村去办。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把适宜放在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转移到农

村。乡镇企业要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对不同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其特有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积极引进人才和技术,发展横向联合,建立一批资源加工型企业,带动全面发展。中部地区要努

力发挥本地粮食等农产品资源优势,实行经济综合开发,提高加工水平,对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进行综合补偿。沿海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加快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要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乡镇企业上水平、上质量,提高企业素质。
(二十七)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特别要大力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民银行安排用于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每年应适当增加,重点支持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发展乡镇企业。国际金融组织的乡镇企业贷款也要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鼓励东

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实行区域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十八)要继续实行乡镇企业“以工建农”。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二○○○年,在满足农业生产要求的前提下,乡镇企业力争再吸收五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十九)加强对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引导。农村小城镇建设,要依托现有集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以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地域上相对集中,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

、运输、服务等行业的工作。
七、加强农业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三十)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和地方都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水利工程。九十年代的主要建设项目有:
1、防洪工程。长江建设三峡工程,澧水江垭水利枢纽,继续加高加固中下游堤防、治理洞庭湖和鄱阳湖,建设洪湖等蓄洪工程。太湖建设太浦河、望虞河和杭嘉湖南排等十项工程。黄河建设小浪底水利枢纽,加高加固下游堤防。淮河拓宽中游行洪通道,扩大下游入江入海出路,建设?
澈樾潞印⒁抒疸艉樗髂舷鹿こ獭⑹菜嗯ΑV榻ㄉ璞苯衫聪俊⑽鹘筇傧克嗯ΑM保绦ㄉ韬B泻雍退闪珊拥人档姆篮楣こ蹋岣叻篮槟芰Α? 2、水资源工程。重点建设为京津华北供水的南水北调工程、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引黄入晋工程、河北桃林口水库、新疆乌鲁瓦提水利枢纽。开工建设黄河大柳树工程。加快东北地区北水南调和安徽引江济淮等工程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3、灌排工程。建设和改造一批大型灌排工程,主要有四川武都、升钟灌溉工程和都江堰改造工程,宁夏、内蒙古河套灌排工程,陕西东雷抽黄工程,河南、山东大型引黄灌溉工程,安徽淠、史、杭灌区,内蒙古、吉林察尔森水库灌区,甘肃引大入秦和景泰提灌工程,海南松涛灌溉工?
痰龋φ昴诰辉鲇行Ч喔让婊灏偃蚬辏稹稹鹉耆喔让婊锏轿迩偃嗤蚬辍? 4、水电工程。全国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一千五百万千瓦,其中大型水电装机二百八十万千瓦,中型六百二十万千瓦,小型六百万千瓦。建成农村初级电气化县五百个。

5、水土保持。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四十万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黄河中游和长江上游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步伐,同时抓好珠江、海河、淮河、辽河等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西北地区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开展小流域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三十一)加快支农工业的发展是保证农业上新台阶的重要条件。这方面的重点工作是:
1、加强化肥工业建设。九十年代要建设年产重钙八十万吨的贵州瓮福化肥厂、五十六万吨重钙的湖北大峪口工程,年产氯化钾八十万吨的青海钾肥厂二期工程和云南高浓度磷复肥工程,以及海南、内蒙古、陕西渭河、江西九江、湖南洞庭化肥厂等一批大中型化肥生产厂和配套化学矿?
较钅俊<涌煨』食У母脑欤俳犯禄淮6稹稹鹉昊噬芰Υ锏揭坏阄逡诙?标肥)。
2、加快农药、农膜、农机等农用工业建设。农药工业要加快调整品种结构,建设和改造一批大中型企业,大力发展高效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并建立我国的农药研制中心。二○○○年农药产量达到二十四至二十五万吨。要新建和重点改造一批农用地膜原料生产企业,生产更多规格品?
值呐┯帽∧ぁ6稹稹鹉昱┠げ看锏桨耸蚨帧R涌炫┗ひ档姆⒄梗稹稹鹉晟芰Υ锏侥瓴笾行屯侠蛱ǎ⌒屯侠迨蛱ǎ鲜崭罨煌蛱ǎ谌蓟饲蚵砹ΑE┯貌裼汀⑴┐逵玫缍家鸩皆黾樱ξ迪峙┮迪执丛焯跫? (三十二)林业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九十年代要抓好以下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1、“三北”防护林工程,到本世纪末完成造林总面积七百一十八万公顷。
2、长江中上游九省一百四十五个县的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造林六百六十七万公顷。
3、沿海十一个省、区、市的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造林二百四十四万公顷。
4、继续抓好三江平原、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等我国主要粮食产区的平原绿化工程和太行山绿化工程。
(三十三)加强气象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九十年代要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重点建设中期数值预报实时业务、静止气象卫星地面资料接收处理、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大气监测自动化、气象综合信息网络、气象卫星监测应用等系统工程,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和短期气候预测,提高

预报的时效和精度,减少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加强饲料工业建设。九十年代油料产区新建一批菜籽粕开发利用企业。建设五千吨级赖氨酸企业二个;十万吨级磷酸氢钙生产基地一至二个,建设大型饲料级维生素A、E装置一套。到二○○○年,全国配、混合饲料加工能力要达到七千万吨以上,配、混合饲料产量力争突破五

千五百万吨。
(三十五)加强畜禽用疫苗和药品厂的建设。九十年代畜禽疫病防治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集中人力、财力抓好对畜禽和人类健康危害大的疫病防治。要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为全国服务的生物药品厂。“八五”期间,在山东济南和上海分别安排动物保健品建设项目,新增畜禽

疫苗六十亿羽(头)份的生产能力。要对重点生物药品厂进行技术改造。
(三十六)加强农业科研建设。要加强国际科学技术的交流合作,组织好国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和专业研究室的建设,充实和改善农业科研条件。要努力增加农业科研攻关、中间试验和新技术开发经费,力争研究出一批农业科技新成果用于农业生产

。国家重点建设中国农科院、林科院、水科院等为全国服务的农林水科研院所。加强生物工程(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的基础科学研究和良种繁育、栽培技术、灌溉技术、水土保持技术、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应用科学研究。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紧密结合。既要集中力量扶持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又要十分重视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十七)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和农业高等教育。积极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教育同经济建设密切结合。县、乡两级要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级管理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在农村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展农业技术的普及教育。统筹规

划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搞好一批农林水利重点大学、院校、重点学科的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重点中等农林水利学校。加快高、中等农林水利院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农林水利院校师资培训中心。各级政府要真正树立全面振兴农村经

济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八、广辟农业投资渠道,增加农业建设资金
(三十八)完成九十年代的农业建设任务,需要大量投资。必须努力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大幅度增加农业投资。国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银行的农业信贷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现有渠道的农业投资要长期稳定,并逐步增加。为了保证农业发展的需要,从中央到

地方,计划、财政、信贷盘子都要优先保证农业资金,一定要下决心改变农业投资份额小的状况。根据国家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体制改革方向,积极开辟资金渠道,更多地吸收和利用外资。在利用外资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不断提高水平,并给予优

惠的政策。
(三十九)增加农村集体、个人用于农业的投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等措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将一定比例的积累资金用于农业,引导农民增加用于农业建设的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积累制度,充分利用我国广大

农村劳动力资源充裕的优势,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农业投入。通过多种方式集中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工商一体化,创造条件推动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投资于农业。
(四十一)管好用好农业投资,提高农业投资使用效率。中央和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国家级重要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大型重点防护林工程、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重要农业基础设施

建设。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银行农业建设贷款都要保证用于加强农业生产建设。农村集体用于农业的建设资金,由农村集体掌握,不能平调和挪用。鼓励农民将资金用于生产性建设。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搞集资和摊派,增加农民负担,不允许挤占

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在农业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上,既要发挥各级各部门增加农业投资的积极性,又要从宏观上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对多渠道的农业投资进行总体规划和协调,在农业建设上形成合力。要加强农业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逐步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和招标制,提高农

业投资的使用效率。
九、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十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坚持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到本世纪末,要在全国逐步建立起以乡村集体和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

,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多经济成份、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四十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点是:1、搞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以统一机耕、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2、完善乡级农技、农机、水利(水保)、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经营管理和气象服务等组织,搞好服务工作;3、办好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国家和?
宓挠泄丶际蹙米橹罅Π镏┟窨古┎泛团┯蒙柿瞎合⒉执ⅰ⒓庸ぁ⒃耸洹⒊隹冢约俺镒省⒈O盏任氐愕姆瘛?、搞好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等部门开展的技术信息、人员培训、技术承包等服务。5、鼓励发展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开展专业互助服务?
?、建立乡镇企业的支柱产业“龙头型”服务组织,面向国内外提供产供销的全程服务。通过各种服务组织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服务。
(四十四)各行业部门都要树立为农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实行农科教结合,农工商结合。实行多部门服务功能配套,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综合服务,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向产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发展。
(四十五)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各级政府对农户自办、联办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要给予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金融、科技、内外贸等部门要从资金、技术和物资供应上给予扶持。
(四十六)要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扶持政策。要在资金上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科技部门兴办服务实体在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加强领导,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要多做调查研究,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特别注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保证农业所必需的资金,安排好农产

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收购和供应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农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十八)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国家对农业生产,特别是粮、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实行切实的保护政策。各行各业要真心实意地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大力支援农业的发展。
(四十九)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实现以法治农,以法促农。要把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作为重点,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要健全农村法律机构,搞好农村法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法律咨询服务。加快制订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以及减轻农民负担等配套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化肥

、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各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促进农产品生产和市场的稳定。
(五十)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国家农业发展纲要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的农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99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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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众多人数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原则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并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并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日常、专项和突击的食品安全监管行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场所、区域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五)加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力度,构建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统一规范发布行为。
(六)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质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市政府赋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条,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经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四)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因渎职、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九条 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急救援或调查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应急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
(二)泄露调查处理秘密,影响事故查处。
(三)索贿受贿。
(四)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十条 监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20天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调查报告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自接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市监察部门可以直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对特别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 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 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