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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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22日  财办统〔2003〕4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金融保险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市国资办:
  为认真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确保各类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方法准确规范,报表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有效提高报表数据编报质量,针对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加大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工作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早安排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的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明确、落实报表审核及数据核对过程中的分工与责任,加强内部分工协调。地方审核工作在组织方式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逐户送审、业务处轮审、集中会审等多种形式,并对审核结果做好登记和记录;中央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应认真做好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与财政部国库司出库拨款数的核对工作。
  (二)实行报表审核工作的层层负责制度。地方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并负责对下级财政(国资)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验审;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负责对所属企业、单位报表进行审核,中央直管企业至少应从第三级次进行验审;对层层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严禁越级调整基层企业、单位的报表数据;督促企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及时完成报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表认真核实、修改,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按时上报。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各类报表数据。在各类报表审核工作中,充分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紧密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数据水分,提高填报质量。除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报表制度文件和计算机已设定的公式参数外,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提供的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控制误填、无效数据,加大核对工作力度,以确保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四)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的层层考核机制。将各类报表的审核结果纳入年度报表考核范围,对各项考核结果实行量化打分,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考核计分标准仍比照财统函〔2000〕28号文执行,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可结合实际细化考核内容。
  (五)做好全国统一验审前所有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审核工作。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确保在全国验审会上一次通过各项审核。凡在全国验审会上存在基层企业、单位数据有误的,一律带回从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限期重新上报,禁止在全国会审会上突击调整基层企业、单位报表数据。各地方应在规定上报日期后的15日内认真做好有问题数据的反馈、调整和重报工作。
  (六)及时组织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质量的稽核工作。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在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对所属企业、单位各类报表数据质量的稽核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取消当年的先进评选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治。
  二、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
  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应以正式下发的各类报表编制文件及数据处理软件为依据。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填报规范性审核、数据完整性审核、数据真实性审核、数据勾稽关系审核、数据一致性审核和数据年度间增减情况审核等。具体是:
  (一)审核所上报报表及软盘是否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文件要求、格式、相关内容编报,按相关参数录入,按相关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
  (二)审核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软盘是否全面、完整、手续齐全,审核各类报表全部内容是否填报、录入完整,有无漏表漏项,金额单位是否准确无误。
  (三)审核企业、单位填报的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各项封面信息填报是否规范、准确。有无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合并、汇编范围企业、单位的户数是否按照统一要求全面收集、不重不漏,并按规定逐户录入。尤其应注意审核企业类报表中的行业代码是否按文件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填报,防止从上年封面中简单提取照抄;并着重对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核对户数、封面及重点指标。
  (五)审核各类报表重点指标及户数与2001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单位户数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填写《2002年主要指标变动表》(见附件2),并按财统〔2002〕26号文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中央直管企业还应填报《汇编范围内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
  (六)认真审核各地区、各中央部门、有关中央直管企业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情况,必须对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对单位的实有人数进行一一核对。
  (七)认真审核各类报表的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各类报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是否相衔接,上报的汇总报表与数据软盘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八)检查数据合并或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及数据库结构是否规范、清晰,地方汇总单位应认真做好数据有效性检查,及时核实有关重点数据,防止异常数据影响汇总结果。
  (九)各地方应认真核对业务处(室)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相关指标衔接一致,存在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十)中央直管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中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数额与审计报告及证明材料相关数据应核对一致,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项目进行填列,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如有特殊情况应写出专项说明。
  三、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验审前需做好的准备工作
  2002年度全国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将按中央和地方分别进行,计划从3月中旬开始,截至4月下旬完成。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提前做好全国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手续齐全的上报资料参加验审,主要准备工作有:
  (一)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的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已通过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审核的各类会计决算报表及计算机介质数据。
  (二)按照统一要求的上报内容和份数,打印出各类会计决算合并或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报表按大类打印)、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中央直管企业还应准备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将以上材料分别按报表类别装订成册,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统一要求准备好应上报的各类会计决算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计算机介质一式两份、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中央直管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做好在计算机中临时抽审有关数据的准备工作。
  (四)提前填写本通知要求的审核工作用表(附件1)及《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附电子文档,其中:中央直管企业还应上报《汇编范围内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和《2002年汇编范围内企业树形结构表》。
  (五)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审核工作小结。内容包括:审核工作主要组织方式、审核采取的主要方法、结合实际增加的审核内容、主要工作经验和建议等。
  四、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
  在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中,各地区、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规定,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措施,提高各类报表和数据的编报质量,充分做好全国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计决算报表达到以下要求:
  (一)填报方法规范、准确。使所属企业、单位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和方法符合统一下发的相关制度、报表编制文件及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要求,按照报表类别和隶属关系实现逐级逐户编制、录入和汇总。
  (二)上报数据真实、完整。确保所属企业、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和录入软盘数据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完整上报,各项数据符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客观和合理。
  (三)相关指标衔接、可比。全面核对所属企业、单位上报不同业务部门相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对于存在的差异应查明原因,对有问题的数据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做出情况说明。
  (四)上报进度及时、高效。及时落实层层数据审核工作任务,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及时参加层层数据审核工作并纠正审计、审核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层层合并或汇总的企业、单位基础数据准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完整的上报资料。
  附件:1.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T[2003]4F1_20050520.doc
     2.2002年主要指标变动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T[2003]4F2_200505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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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发通[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要选择一 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要制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要加强对申领执业证书人员的品行审查,把品行不良的人挡在门外。

  四、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要大胆借鉴国外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学习和引进国外律 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先进做法。要打破地域限制,鼓励律师事务所跨地区进行强强联合,扶持和培养一批高层次、规模化、综合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要抓中小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专业特色,在专利、商标;金融、证券;海商海事、房地产等专业强的领域,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办法。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修改、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同时要加紧制订各类业务规程和标准,力争尽快建立起律师行为规范体系。要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和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将律师执业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要对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处罚等环节进行规范,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做到有足够的人手开展调查取证。对调查属实的,要坚决依法严惩,不手软,不袒护,处罚结果要在行业内部公开通报,并通知当事人、投诉人。要建立违法违纪记录制度。

  六、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从今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力争在今年7月前,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样本。各省(区、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每名律师的最低保险金额,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投保。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推荐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选择别的保险公司。各地也可以根据律师的意愿,统一投保。今后,年检注册要对当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合同进行检查,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税收和财务管理活动的管理。各省(区、市)要积极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抓紧制订律师服务费标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出台。要配合新的会计制度的施行,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检查。要开展律师纳税的教育和检查,强化律师依法纳税的意识。

  八、进一步整顿、规范法律服务秩序。随着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法律服务监管的任务将日益突出,因此要尽快制定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明确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思路,划分各支队伍的业务分工,建立统一的执止规则,完善竞争机制。目前,要集中打击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清理非法机构,要力口大反不正当竞争的力度,规范竞争秩序。

  九、履行入世的承诺,积极稳妥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开放。要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配套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国驻华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要建立配套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稳妥地开展我国律师事务所聘用 外国律师、港澳律师的试点工作。

  十、加强律师工作宣传和律师文化建设。要加强对律师工作、律师的宣传,继续开展“十佳律师”、文明律师事务所等评比活动,宣传律师队伍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律师的作用,让社会了解和认识律师。要加强律师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律师宣誓、统一律师出庭着装、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增强律师对律师职业认知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熏陶、教育律师。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