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在社会生产和公共事业中所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但经回收、加工,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即: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废旧金属回收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发改(经发)部门负责本县区废旧金属回收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应当按照统筹、合理的原则,搞好规划、布局。今后凡不在规划内新设站点,一律不予审核。市区范围内的新增站点、地址变更站点,将按照我市的总体规划,进入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交易市场。
第五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站点,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含仓库)面积不小于一千平方米;符合规划要求,环保治理必须达标,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二)、从事经营回收、加工企业的人员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到依法经营;回收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主管财务人员应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其他经营管理制度;经营品种应按照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要求,在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规定范围内;回收渠道正规、手续齐全,并建有回收档案备查。
第六条:按照规划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发改(经发)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区站点的规划布局进行核定,并需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市区站点的规划设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第七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站点,必须向所在县区发改(经发)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根据规划布局,进行初审,报市发改委审核批准;市区的站点须按规划要求,直接报市发改委。企业凭市发改委批准核发的秦皇岛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站点《资格审核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回收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铁路沿线、机场、矿区、油田、港口、军事禁区、大型施工工地、金属冶金企业附近,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源区、居民密集区和有碍市容市貌的区域内,不得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站点。
第九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站点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有毒有害医疗废弃物;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无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第十条: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履行出售人身份证明审核登记手续。要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予以确认,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发现有出售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严禁为盗抢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公用设备设施者销赃。严禁无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治安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资格审核证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发改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发改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站点的,由发改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除按相应规定处罚外,由发改部门分别作出经营行为不良记录,站点在一年内经营行为不良记录超过五次(含五次)的,由发改部门吊销其《资格审核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
从2006年6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二、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以下简称WMI),并编制和备案VIN编制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编制规则。
申请WMI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三轮汽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3000辆,低速货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500辆(以2005年或2006年协会统计数据为准);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已正常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且合格证信息与产量相对应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经我委公示后才能获准取得WMI。2006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生产资格自动撤销。从2007年1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年3月31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
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名称更改和申请、启用VIN等工作,及时切换产品,并在产品的有效过渡期内及时销售库存产品。
我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进行VIN及VIN标识、编制规则的培训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帮助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产品更名和启用VIN等工作。
附件: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