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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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2003]71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20日


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
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农村税费改革纪律,保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农村非党员村干部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罢免。

  第三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一)继续向农民征收已经明确取消的屠宰税、乡统筹费、村提留、除烟叶和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农业特产税的;不按规定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违反规定扩大税收范围向农民多征、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的。

  (二)继续收取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的;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搭车收费的;变相恢复已经明令取消的其他涉农收费项目的;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农民接受有偿服务的。

  (三)在农村“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中,违反规定扩大议事范围、超过规定标准、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以“一事一议”为名乱收费、乱集资,搞变相摊派的。

  (四)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挤占、挪用村级各种集体资金和农村中小学学杂费等收入的。

  (五)在精简乡镇机构、优化教育资源和清理压缩财政供养人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

  (六)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或者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违反规定向农民强行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税费尾欠的;将乡村债务、教育债务分摊转嫁给农民个人承担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

  第四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在具体组织实施向农民征收税费、筹资投劳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造成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我省制定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六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并挽回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拒不纠正错误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同时违反两种以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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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4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精神,建立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责任指标,结合《北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做到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报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等是否完善。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在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考核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年度时间区间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 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 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投入,注重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其质量等级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五)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同时将履行情况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从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并对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它支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必须坚持投标平等性、评标公正性、定标合理性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范围及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统一领导,掌握工程动态,检查、监督并协调各方面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
二、凡建设地点在本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四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三、市属以上项目、市辖区超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区属项目,由市建委管理。区属项目在五千平方米以内的土建工程,由区建委管理,定标后报市建委备案。
四、汕头经济特区的土建工程由特区管委会管理。特区单项工程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定标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县属项目均由各县建委管理审批。
第四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呈报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申请表和招标书。
二、成立工程项目审标小组。
三、公开招标,审定投票单位。
四、召开招标会议。
五、投标。
六、审定标底。
七、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决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招标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批准列入市(县)年度基建计划。
2.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3.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4.已在城市规划部门办完报建手续。
5.建设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6.招标申请表及招标书已报建委审查批准。
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书。
2.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其他招标条款。
四、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全部工程一次招标或单项(幢)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五、招标或投标单位要求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公证时,应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六、各申请投标企业由审标小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从中选择三至五个报建委审查批准参加投标。
七、通知经审查批准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
八、召开招标会议,由设计单位和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解答疑点,以《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宣布决标的办法。
九、按招标会议规定时间,接受投标企业报送标函,检验密封,发给收条,总封后,加盖招标单位、招标办公室的印鉴,由招标单位当为保管,收回施工图纸,退还押金。
十、审标小组审定工程标底。审查标底期限: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七天;五十至一百万元以下为十天;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以下为十二天;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以下为十五天;三百万元以上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并按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审标小组成员及各投标企业代表必
须出席。
十一、审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评定中标单位,由建委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标中提取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经费(但应控制最低不少于一千二百元,最高不超过三千元),费用的主要内容:
1.招标费:作为开展招标活动等业务费用,由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单位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不少于三百元,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2.补偿费:用于补偿非中标单位,每单位一般应控制在二百至五百元范围内,对确定为无效标函者,不予补偿。
第六条 投标工程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参加招标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并持有省级建委审查核发的施工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必须经本市(县)建委统一注册登记,方可参加投标。
二、经批准的投标企业按规定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交付一定的押金(每单项工程二百元)。
三、了解施工现场条件和设计要求,研究招标文件。
四、参加招标会议,提出并弄清招标文件的疑点。
五、按招标要求,制订和填好标函,按时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改动)。
六、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七、标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1.标函、标书未加密封。
2.承包内容及责任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3.招标意见表未经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名。
4.投标意见表未加盖印鉴或印鉴不符合规定。
5.由分包(挂包)单位代行投标。
6.逾期交标。
第七条 审标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招标工程的审标小组,由建委、定额站、建设银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至二人组成。
二、小组成员必须了解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参加审标小组会议。
三、招标单位提交施工预算后,应按第五条(十)规定期限,召开会议,审查施工预算,确定标底和开标日期。小组成员若有缺席者,按自动弃权论。
四、当标价、标底审查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建委裁定。
五、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标底的确定。
一、中招标工程施工预算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预算的费用,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点五取费,若委托咨询公司则按千分之一点五取费。
二、编制施工预算的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和招标内容。
2.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规定。
3.现场施工条件,工期要求,施工方案。
4.材料供应办法、责任。
5.除施工图变更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包干费(视工程情况,一般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计)。
三、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其它单位编制施工预算的人员应持有省颁发的预算人员资格证,编制的施工预算要签署盖章,并提供计算依据。
四、施工预算必须按审标小组规定的时间(一般在技术交底后十五天内)提交审标小组,经审定方为有效。
五、标底的确定:审标小组视工程情况,根据审定的施工预算,评议合理降低幅度(降低幅度应在百分之五以内),各成员单位一票,写明降低幅度(如低于百分之五者作废),将各票的数值平均,然后确定标底。
六、招标工程的工期,原则上应按《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进行计算,不能片面追求越快越好。比省工期定额缩短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经建委批准后,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增计入标价之内。
七、不同级别的施工企业参加同一项工程投标,标价可按投标企业等级类别不同计算,也可以按统一标准计价,具体由招标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决标工作的方法和规定。
一、决标工作由工程项目审标小组负责,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
二、决标的方法:
1.一般工程,能符合审标小组提出的工期,且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则以标价合理者作为中标的主要依据。
2.生产性的工程项目,当缩短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关系较大时,工期和标价均应作为决标的依据,两者各占的比分由审标小组确定,并在技术交底会上当众宣布。
三、中标标价的选定:
1.投标标价超过审标小组审定的施工预算加减百分之五者为废标。
2.审标小组确定的标底为依据,优先取低于标底且接近标底者。如均为废标时,取绝对值接近标底者,但中标价应调为标底价。
3.当招标单位确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预算时,则开标后,以各投标单位的标价加以平均,剔除标价超过平均值正负百分之五者,将剩下的再一次加以平均,其值作为标底,取绝对值最接近标底者。
四、评标、决标的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建委裁决。
第十条 议标工作的方法和规定。
一、个别特殊工程和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建委审查批准后,实行议标,这类工程应严格控制。
二、建设单位编写议标方案,内容仿照招标文件要求。
三、请二个以上施工企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送标函。
四、审标小组对标函进行评议,必要时可约会议标企业当面评议和修改标函。成立审标小组和施工预算的编制应按第七条第一点和第八条第一至三点执行。
五、将议标的结果上报市(县)建委审批,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规定和监督。
一、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应与招标单位签订《汕头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报建委、建设银行监督执行。如需鉴证或公证者,另报工商行政或公证部门办理。
二、《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储备,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五天内尚未签订合同者,应分别情况由审标小组追究责任。如属中标单位的责任,则取消中标资格,并由招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百分之二向中标单位收取赔偿金。
如属招标单位的责任,则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收取赔偿金。赔偿金由招标办公室通知经办银行扣款转帐。并另由审标小组另议中标单位。
三、《中标通知书》下达以后,如果工程内容有变更,与招标文件及说明不符时,可按下列办法调整处理:
1.增加的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和单价,乘以系数一点零五计算。
2.减少的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和单价,乘以系数零点九五计算。
四、中标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如因施工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分包协作,但不得将中标的工程转包渔利。违者,取消中标资格,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投票资格半年。
五、定额站、建设银行、工商行政、公证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搞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私下交易,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增订补充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