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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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

中共龙岩市委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加速闽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乡镇以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是指违反中央、省、市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决策和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制定和执行与中央、省、市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效能告诫:
  (一)制发不利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有关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央、省、市已宣布废止的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或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已宣布删除或已修改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违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仍继续审批、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和其他应予审批、登记的有关事项,不给予办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将行政审批职能转移分解到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其他对中央、省、市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不执行、不落实的。
  第七条 违反关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对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定等拖延不办,不予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中梗阻”的;
  (二)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赋予、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或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超过督办期限没有办结,又无正当理由,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不文明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效率低下,损害企业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违反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对企业申办事项设置障碍或借机向企业推销商品,搞有偿服务的,或无法律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有偿培训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认证、裁决及其他审批、登记事项时,对不需要中介服务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对需要中介服务强行指定中介机构的;
  (三)将可以自主选择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等有偿服务变成强制性有偿服务的;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四)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无证收费,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或罚款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的;
  (六)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社会团体组织、中介机构监管不力,造成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强制企业加入相关社团,妨碍经济发展的;
  (七)向企业强行摊派财物,强制企业参加商业保险、购买有价证券、集资的,或违反规定,强令企业征订或购买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宣传材料的;
  (八)违背企业意愿,强拉广告、赞助,或搞有偿新闻的。
  第九条 违反中央、省、市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利用职便,违反规定妨碍经济活动的;
  (二)超越政府职能,干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管理不力,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失察或放任自流,致使当地的建筑、流通、金融、中介、旅游、文化等市场秩序混乱或存在隐患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对受委托者滥用处罚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或提高处罚标准,或违反法定程序处罚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不开具或不据实、不按规定的内容开具合法、规范的处罚决定书和单据的;
  (四)收取押金而又不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或退还当事人的;
  (五)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按公平公正原则,滥用裁量权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
  (一)对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存在推诿、设障的,或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效能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或经查实的效能投诉件,对存在问题不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不处理的;
  (二)新闻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或同一行政机关在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1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同一部门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的,或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检查的;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正当理由对被检查企业实施查封、滞留帐册证照和查车查物,或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不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关于“凡在我市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市个私企业主和外来投资者可以享受相关待遇的”。
第十二条 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十四条 利用职便,对举报、投诉、查处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刁难、打击报复,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当年内
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工勤人员按年度考核对应等次参照执行。
  对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所在单位不调查处理,不及时纠正,被上级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令其辞职。
  凡主要领导被效能告诫1次以上或工作人员被上级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单位,当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给予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属于垂直管理的部门,被当地效能告诫的,要把《效能告诫决定书》及其处理意见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市、区)直属部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是实施效能告诫的领导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简称效能办,下同)为实施效能告诫的办事机构。
  (一)市效能办对处级干部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经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由组长或副组长作出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科(含科级)以下干部或工作人员需给予效能告诫的,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也可经市效能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直接作出决定。
  (二)市直单位效能办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经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作出决定。
  (三)县(市、区)效能办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属单位效能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由效能办、机关投诉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制作《效能告诫决定书》(式样见附式)。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效能办应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效能告诫决定书》。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效能办。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书》的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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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电视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电视台,奖励范围为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第三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以下简称金帆奖)每年评定一次,共设录制技术质量、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声音制作技术质量、播出技术质量、安全播出五个分项奖和一个综合奖。
第四条 金帆奖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录制技术质量奖、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的各类奖项,每年由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各送一个节目参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所辖的其它电视台制作的节目进行初评后,每类可选送一个节目参评。
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和省级电视台。
第六条 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每年按规定日期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须认真填写申报表。申报的节目磁带必须按规范记录,报送的表格及其手续必须齐全。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录制技术质量奖中新闻和专题类各4名,综合文体和电视剧类各8名;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中片头、短片和动画片类各4名;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中专题纪录片和译制片类各2名,综合艺术类4名,电视剧类3名;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全年总播出时间少于5000小时者4名,5000~10000小时者5名,10000~20000小时者6名,20000~30000小时者7名,30000小时以上者8名。
第九条 金帆奖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电视中心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奖工作,评定结果经总局批准后公布并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十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评定办法:
1.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一);
2.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3.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三);
4.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四);
5.安全播出奖定办法(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中各类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取得总积分第一的单位,获得金帆奖综合奖。
第十三条 一等奖颁发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三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各获奖单位自酬解决。
 奖励等级 奖 金
 一等奖 8000元
 二等奖 5000元
三等奖 3000元
综合奖获奖单位保留流动奖杯一年,单位名称刻写在奖杯上,累计三年获奖者,授予综合奖奖杯。
第十四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奖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奖励办法》(暂行)版同时废止。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2002年7月30日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录制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各种电视节目磁带进行技术质量的评定。
电视节目磁带分为新闻、专题、综合文体和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台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新闻10分钟以上(自选某一天内一次新闻节目);专题10分钟以上;综合文体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依次进行录制,具体规定见下表:

磁 带 段

持续时间
(秒)

图 像 声 音 控制磁迹 时间码
磁迹1 磁迹2

引 带
保 护 约10 空 白 带
校 准
60
100/0/75/0 彩条信号
(见注)
基准磁平
1000Hz信号
连 续
连 续

提 示 3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正式节目 节目实际
运行时间
节 目
带 尾 ≥1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注:原始记录时,彩条信号应是经过信号处理和切换系统输出的标准测试信号;用ENG方式记录时,彩条信号与随后的节目图像信号应取自同一编码器输出。复制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必须是用放机从素材带引带上原录彩条重放的信号。使用多盘素材磁带进行编辑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可取自该制作系统的标准信号发生器。
2.4参评磁带的声音信号必须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的规定,记录在相应的声音磁迹上。除新闻节目外副声迹必须录有国际声。综合文体类节目如属于现场实况转播时,允许副声迹记录与主声迹相同的混合声。国际声是在专用声音磁迹上记录的节目自然声(现场的背景声)、音乐声和效果声等。
声迹分配规定为:声迹1(对应CH1)记录单声道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
3.图像质量的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测试项目和指标
a)引带彩条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标准值:0.7V±0.02V
b)引带彩条R-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c)引带彩条B-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d)引带彩条彩色相位偏离
|ΔΨ|<2.5°
e)节目全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f)节目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77V
g)黑电平与消隐电平差(底电平)
标准值:0+0.05V
h)字幕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i)时码
连续并在引带彩条信号开始点置零
3.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彩条信号调整录像机视频重放增益控制钮,使波形示波器的示数为标称值。
b) 在经过3.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节目磁带,使用波形示波器对重放视频信号进行测试。
c) 重放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75/0彩条标准信号,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d)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3.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在3.1.1项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c、d四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3分; e、f、g三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15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h、i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4分。
3.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
3.2.1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参照GB 7401-1987《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采用5分制进行评分。
3.2.2 评定标准
a)杂波和干扰可见度
5分:觉察不到;
4分:稍可觉察,但不令人厌烦;
3分:明显觉察,令人有些厌烦;
2分:杂波或干扰严重,令人厌烦;
1分:极严重。
b)画面清晰度
5分:十分清晰;
4分:个别画面欠清晰;
3分:一些画面欠清晰;
2分:总体上不是很清晰;
1分:不清晰。
c)亮度层次
5分:亮度层次丰富,画面柔和细腻;
4分:亮度层次较丰富,画面基本上柔和细腻;
3分:个别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2分:一些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1分:总体上亮度层次欠丰富。
d)彩色保真度
5分:彩色清晰、自然,肤色正常,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好;
4分:彩色较清晰、自然,肤色基本正常,不同镜头色彩基本一致;
3分:彩色欠清晰、自然,肤色有可见的失真现象,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不够好,有瞬间变色和渗色现象;
2分:彩色清晰度差,色度不正常;
1分:彩色质量很差。
e)制作难度
根据固定或移动拍摄、使用单台或多台摄像机、拍摄环境条件、节目所含的镜头数量、编辑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5分:有很大难度;
4分:有一定难度;
3分:比较简单。
4. 声音质量的评定
4.1声音信号电平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对节目磁带中引带校准信号和正式节目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所录制节目的声音基准磁平应符合所用磁带的标准,这时对应输入、输出的标准电平是+4dBu。
4.1.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4.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CH1、CH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18dBFS。
b) 在经过4.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4.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
在4.1.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中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5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新闻节目只测试主声道,a项指标不合格扣除1分,c、d项的每个测试点数据不合格扣除0.4分。
4.2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
4.2.1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是对电视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主声道声音质量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从声音质量主观感觉的综合优劣和声音质量受损程度,采用5分制对电视节目磁带的声音质量进行评分。
4.2.2 评定标准
a) 声音质量
5分:声音质量极佳,无可觉察的失真和噪声;
4分:声音质量好,仅出现短暂的不明显失真或噪声;
3分:声音质量一般,偶尔有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2分:声音质量差,多次出现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1分:声音质量低劣,出现严重的失真或噪声。
b) 声音音量
5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平稳、自然;
4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基本平稳;
3分:音量基本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稍显生硬;
2分:音量不符合标准(过高或过低),声音衔接处过渡生硬;
1分:音量忽高忽低。
c) 声画协调
5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4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偶尔出现短暂的不协调现象;
3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多次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2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1分: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5.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图像、声音质量不属于3.2.2和4.2.2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录制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录制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视频图形制作类电视节目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技术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评定。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是对通过计算机图形或与视频图像合成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共有片头、短片、动画片三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磁带的内容必须全部是本台人员制作,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片头1分钟以内;短片10分钟以内;动画片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和2.4项。其中片头类、短片节目副声道不要求记录国际声;动画片类节目副声道必须记录国际声。
2.4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500字左右,A4规格纸1页)。
3.评定
3.1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e、f、g三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3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6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2分。
 3.1.2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c、d二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4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8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6分。
3.1.3 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参评作品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3.2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重点是要对制作中所特有的因素即主题、创意、制作技巧和整体效果等进行评定。评分采用5分制。
3.2.1 主题、创意的评定
 5分:节目主题表现明确,创意新颖,表现形式巧妙;
 4分:节目主题较为明确,创意和表现形式较好;
 3分:节目主题基本明确,创意表现形式一般;
2分:有一定的主题思想表述,创意平淡;
 1分:节目的主题思想表述较差,创意不明确。
3.2.2 制作技巧的评定
5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色彩和材质运用合理,用光考究,剪辑连贯,运动节奏流畅;有较高制作难度,技术手段丰富,并能准确表达创意意图;
4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用光和色彩合理,有较高制作难度;
3分:制作水平较高,造型准确;
2分:制作水平一般,画面平淡;
1分:制作水平差,画面缺乏美感。
3.2.3 整体效果的评定
5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升华节目主题,画面与音乐协调,感染力强;
4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协调性较好;
3分:视觉整体效果较好,协调性一般;
2分:视觉整体效果一般,协调性较差;
1分:视觉整体效果及协调性差。
3.2.4 ;综合质量的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质量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2项和4.2项。
3.2.5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2.1~3.2.4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 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声音制作要求较高的电视节目。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是为声音录制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分为专题纪录片、译制片、综合艺术、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节目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其节目时间长度应为:专题纪录片10分钟以上、译制片25分钟以上、综合艺术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 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图像和声音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项。
2.4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声迹分配规定为:对于单声道节目,声迹1(对应CH1)记录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对于双声道立体声节目,声迹1记录左声道信号,声迹2记录右声道信号。
2.5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声音创意设计和录制设计图。
3.评定
3.1 评定环境和设备
3.1.1 电视节目听音条件在国家没有制定标准前暂按以下参考值执行:
a)评审房间不小于50平方米;
b)评审房间要有较好的建筑声学处理。
3.1.2 视听设备
a)图像监视器的屏幕尺寸不小于29英寸;
b)监听扬声器为近场监听系统,频响为40Hz~18kHz±6dB,声压级为85dB SPL;
c)调音台为广播级;
d)功放为广播级,有效值(粉噪)功率每路不低于200 W,带宽不窄于20Hz~20kHz。
3.2 客观测试和评分
3.2.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O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3.2.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 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者-18dBFS。
b) 在经过3.2.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3.2.3 测试结果的评分
在3.2.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20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3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7分。
3.2.4 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1~3分。
3.3 主观评定
对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声音质量从技术、艺术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3.3.1 主观评定标准
主观评定满分为80分,分8项进行,其中a、b、c、d、e、f每项满分为8分,根据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依次得分为8、6、3、1分。g、h每项满分为16分,根据难、较难、一般、简单,依次得分为16、12、8、3分。
a) 总体失真
优:没有可觉察的失真;
良:有短暂的失真,但不严重;
中:有明显的持续失真;
差:有严重的持续失真。
b)总体噪声
优:没有可觉察的噪声;
良:声源弱时可听到持续噪声;
中: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但不令人厌烦;
差: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令人厌烦。
c)音质处理
优:声音饱满、明亮、清晰、柔和;
良:声音有欠缺,但不明显;
中:声音有明显欠缺,但尚不影响清晰可懂度;
差:声音有严重缺陷,清晰可懂度极差。
d)动态运用
优:动态范围运用合理,声音丰满、有力度,低声源清晰可辨;
良:动态范围运用基本正常,声音基本饱满;
中:动态范围运用较差、声音不饱满,低声源有明显噪音;
差:动态范围运用不合理、声音单薄且伴有失真或噪声。
e)声音的位置感
优:单声道节目声音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声像位置感强,声像运用连续性好、声源移动时声像不跳动;
良:单声道节目声音纵深感稍差;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基本正常、声像运用大体恰当;
中:单声道节目声音基本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不够明显、声像运用平淡;
差:单声道节目声音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中的立体感不明显、有移位跳动、声像运用混乱。
f)声画同步
优: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良:声音与画面配合有时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中: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差: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g)艺术处理
难:声音表现符合节目内容的情节,节目的声音具有一定的空间感、现场感;声画和谐统一,无艺术处理痕迹,整个节目具有艺术感染力;
较难:声画艺术处理整体较好,配乐准确;
一般:声画艺术处理基本和谐,但有一定欠缺;
简单:声画艺术处理不和谐。
h)制作难度
难:复杂的实况同期录音、声源采集或复杂的后期制作等;
较难:部分实况同期录音或有较大难度的后期制作;
一般:有一定难度的后期制作;
简单:一般的后期制作。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中心节目播出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节目播出质量根据参评单位报送的电视节目播出信号录像磁带进行评定。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选定播出时间中的一段,长度为90分钟,使用分量录像机记录播出中心系统输出端的播出信号。见下图。



录制日期和时间由评奖工作组统一确定,并事先通知各单位以便做好准备。
2.2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应依照录制和交换规范的规定进行录制。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第2.3和2.4项,但不要求声迹2记录国际声。
2.3 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在报送同时应附有记载当日节目预告单的广播电视报和指明各段节目标题和起止时间的节目播出串联单。
3.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
3.2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条件和方法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但因声迹2不要求记录国际声,测试和评分参照4.1项中新闻节目的规定处理。
3.3 图像和声音信号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电视节目播出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还应对播出环节中特有的技术因素进行评定,其中包括:
a)不同节目之间的一致性;
b)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
3.3.1不同节目之间一致性的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通过主观感觉并借助示波器、音量表对播出中各段节目之间的图像亮度、色度、色调及声音音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觉察不到不一致;能满意地收看;
4分:基本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可觉察到轻微的不一致,但色度、色调基本一致,不影响收看(指不必调整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能正常地收看);
3分:有可觉察的不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显著,色度、色调有可觉察的不一致,但仍可接受,通过微调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可较满意收看;
2分: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大,色度、色调有明显差异。通过调节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勉强可以收看。
1分:差别极大,无法收看。
3.3.2 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对节目切换过程是否有问题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节目切换准确,无卡画面、卡声音或漏彩底现象,无切换杂波和噪声,无彩色闪动或画面不稳。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4分:切换基本准确,稍有卡画面或卡声音现象,无彩色闪动、画面不稳或漏彩底等,切换杂波噪声不明显,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3分:有卡画面或卡声音、漏彩底现象或有轻微的彩色闪动,但画面不乱,偶有切换杂波噪声,台标、时间的叠加稍显不佳,但仍可接受;
2分:有较明显的彩色闪动,或画面有轻微晃动但画面不乱,切换杂波台标、时间的叠加明显不良,难以忍受;
1分:切换时乱画面,无彩色,有明显的切换杂波噪声,叠加台标、时间后,破坏画面或干扰声音,无法接受。
3.3.3 综合质量的主观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照《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中的3.2和4.2项。
3.3.4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3.1、3.3.2和3.3.3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播出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播出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中心播控机房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的评定。
2.评定方法
申报单位按要求寄送各套节目的(地方转播中央第一、二套全天节目者除外)播出情况统计报表。根据申报单位全年的总体安全播出情况统计结果,并结合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2.1对统计报表的要求
2.1.1申报单位按统一制定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填写,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1.2 报表中各项事故情况的判定按2.2项评定标准内容执行。
2.1.3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申报单位把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以及本季度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寄送到评奖组织单位。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送统计报表将扣分,漏报或内容缺项者不予评定。
2.2评定标准
以全台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及责任事故率为主要评定依据。
2.2.1播出事故
播出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发生故障或播出(含放像)人员人为责任因素所造成的事故的总称,由节目磁带制作或磁带本身所造成的事故暂不计在内。
2.2.1.1 播出事故分类
a) 停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开播时间播出节目,节目尚未结束就停止播出,正常节目中断、缺视频或音频信号,正常节目中断后而以任何其它测试信号或静止画面代播,在完整的节目衔接中出现彩条信号或出现长度超过10秒的过渡彩场信号(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过渡彩场时间都统计为停播),均属停播。
b) 劣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图像无彩色或严重变色,画面质量严重劣化,切换时画面翻动、色彩畸变超过5秒以上,声音信号噪声大、明显失真,均属劣播。
c) 错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播出内容与计划不符,两个完整节目的顺序颠倒,节目之间衔接时正常节目重复或前一个节目未完就切换到下一个节目时间误差在3秒以上,节目衔接中过渡彩场信号超过3秒而不到10秒,两个节目切换时声画严重不同步超过5秒钟以上,均属错播。
2.2.1.2播出事故原因分类
a) 责任事故是指设备正常运行时由于值班人员操作错误或检修人员工作不认真或疏忽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因处理不当使事故时间延长。
b) 设备事故即非责任技术事故,是指因目前台内设备、物质、人力等条件尚无法预防或制止的事故。
c) 节目源事故是指节目磁带所造成的事故,台内直播和市内实况节目中的信源事故,以及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
d) 外部事故是指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非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以及外部供电电源中断等事故。
2.2.2评定
评定采用5分制,介于级间者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a)播出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秒/百小时;
4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5秒/百小时;
3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0秒/百小时;
2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1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加权播出事故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权播出事故率=(停播时间+0.7×劣播时间+0.5×错播时间)/播出时间
b) 责任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 台内全年无责任事故;
4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次/千小时;
3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5次/千小时;
2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1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c) 安全播出的最终评定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安全播出得分=(加权播出事故率得分+责任事故率得分)×
0.9/2+播出技术质量得分×0.1
其中播出技术质量得分直接取自播出技术质量奖的评定结果。

安全播出评定表

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

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表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总表
表2 录制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3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4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5 播出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6 安全播出奖申报表
表7 分频道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8 全台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9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汇总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佛府办〔2009〕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规范》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并依据该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于4月15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系员名单报市外经贸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罗成,联系电话:83351274,传真:83390586)

佛山市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外反补贴调查主要针对我国对出口产品的财政支持,涉及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产业政策,将对政府经济管理方式产生深刻影响。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是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反补贴调查的应对主体是被国外反补贴调查机关认为涉及或可能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机构和涉案企业。

第三条 为积极、有效地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建立快速、高效工作体系,保护我市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佛山市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补贴调查时,本市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开展反补贴调查应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配合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协调各区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机构和涉案企业做好应对工作,包括组织、填答调查问卷、实地复核,以及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与国外调查机关的交流、交涉和参加听证会等工作。

各区外经贸部门负责配合市外经贸局,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机构和涉案企业做好应对工作。

第七条 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负有配合外经贸部门协调应对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如期填答反补贴调查问卷与补充问卷;

(二)如期参加反补贴调查实地复核准备会议和实地复核会议,回答提问。

第八条 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外经贸、国资、环保、统计、物价、金融、工商、国税、地税、海关、电力。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问卷填答。

(一)市外经贸局收到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反补贴调查应对文件和问卷后,转发有关区政府、市直部门、机构和区外经贸部门,明确工作要求。

(二)市直有关部门、机构收到问卷后,按时限要求填答问卷,函送市外经贸局上报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

各区政府、外经贸部门收到问卷后,按时限要求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机构填答问卷,汇总后函送市外经贸局上报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

特殊情况下,涉案的有关部门、机构按要求填答问卷后,直接报送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抄送市外经贸局。

涉案的有关部门、机构的上级机关已按要求填答问卷并报送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的,该部门、机构协助将已报送的答卷抄送市外经贸局。

第十条 实地复核准备会。市外经贸局按照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的要求,负责实地复核准备会议承办工作。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派员参加实地复核准备会。

第十一条 实地复核会议。国外调查机关在我市进行的实地复核,由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牵头,市外经贸局在省外经贸厅指导下负责承办和协调工作。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派员参加实地复核,并回答提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出口产品补贴政策调查研究、摸底梳理工作,本市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建立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联络机制。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人员担任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联络员。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联络员保持相对固定。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机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局在全市主要出口行业中建立行业组织应对工作联络点,行业组织在反补贴应对中负责协调企业应诉、提供行业数据等基础支持。

第十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开展全市范围反补贴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给予协助和配合,共同努力提高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水平。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对各自填答问卷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外经贸局承担市政府委托的组织协调责任。各区外经贸部门承担区政府委托的组织协调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我市反补贴应对工作情况,市政府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