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是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此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重新核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调整审核备案制度。凡未按规定重新核定结构比例的,不办理岗位调整审核备案手续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联系单位: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
联系电话:029—87294487、87292297
二ΟΟ六年四月三十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应按照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情况设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的指导与监管。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在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在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确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方案;
(二)方案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员会议研究通过;
(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二)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由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主辅系列的档次。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从严控制。
第九条 已超过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不得新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原有人员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待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条件、宁缺勿滥,控制聘任数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本单位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人员编制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因事业单位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92号 2008年10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宿政发〔2008〕107号)文件精神,明确具体的申报办法和时间界限,及时足额兑现各项补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三条 购买商品住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可享受本政策规定的补贴。
第四条 在16层(以市规划部门认定为准,指地面以上层数,下同)以下高层住宅楼中,购买单套建筑面积90 m2(含90m2)(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不含地下室、车库、阁楼面积,下同)以下的给予房款总额(以开发企业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计算,不含地下室、车库、阁楼价款,下同)5%的补贴;单套建筑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给予房款总额3%的补贴。在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住宅楼中,购买单套建筑面积90 m2(含90m2)以下的给予房款总额7%的补贴,单套建筑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给予房款总额4%的补贴。购买其它商品住宅,单套建筑面积90 m2(含90m2)以下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单套建筑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
第五条 享受政策补贴的商品住宅不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定销商品房、蓝领公寓等。同时,二手房、商品非住宅、别墅类高档住宅以及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上的商品住宅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补贴。
第六条 市区商品住宅补贴从市、区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由市和各区分别负担。市财政负担市府新区和老城区住宅补贴资金的70%,宿城区负担30%;其余各区分别负担各自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宅补贴。
第七条 市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大厅设立市区商品住宅补贴受理窗口,凡购买住房的业主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30日内,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身份证明、购房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市房管处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填写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房产交易中心在申请后3日内按政策规定开具住房补贴支付凭证,购房户凭支付凭证到指定的开户银行领取补贴。
第八条 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申请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并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户,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限市区范围内,25万元)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减半收取高层住宅电梯年检费。高层住宅电梯使用15年后首次更换,由地方财政补贴15万元/台,具体由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凭电梯交付使用证明和更换的申请,到市财政申请电梯补贴,补贴资金按商品住宅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市、区分别负担(分担比例同住宅补贴分担比例)。该补贴专项用于电梯的首次更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2009年6月30日前核发高层建筑(以市规划部门认定为准,指地面以上层数,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缓交;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减半缓交(2009年6月30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至100元/m2)。经“百栋高层”工程推进小组考核,2010年12月31日前封顶的高层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2010年12月31日前开工未封顶的高层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并由规划部门负责追缴。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 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层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凭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的图纸向市人防办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预收金免收手续。
第十二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层住宅竣工前的销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具体由市国税局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加强住宅价格秩序管理和市场诚信体系建设,2008年11月1日以后申领《预(销)售许可证》开始预销售的住宅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每个住宅项目指导价并按月公布,开发企业确定的销售均价不得突破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2008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住宅项目,可仍按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并报物价部门备案,若开发企业提高销售价格,必须报物价部门批准。物价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际重点品牌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户、覆盖市域以上范围的知名品牌区域总代理、连锁商业配送中心,从开业之日起(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五年内其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先征后奖,奖励按季度兑现,申报期为每季末次月上旬;在市级新闻媒体(包括市电视台、《宿迁日报》、《宿迁晚报》、《网上宿迁》)发布广告及设置各类固定广告,其费用一律减半收取。国际重点品牌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户、知名品牌区域总代理、连锁商业配送中心具体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按本细则规定将政策落实到位。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