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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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工作流程,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后,省政府予以保留的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今后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上述区域内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产返还用地和全市范围内各工业功能区块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各工业园区现状,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二类: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虹桥科技园区、瓯北泵阀工业园区、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三类: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二、明确各工业园区产业导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进一步明确本园区重点发展方向(见附件1)及严格限制的行业,并要严把准入关,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集聚,提高园内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
  三、严格执行园内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对于企业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各工业园区不得单独供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超过20%;对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工业项目建设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容积率必须达到分行业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
  四、合理设计入园评价指标体系。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设置要做到评价指标刚性、权数设置得当、评价方法定量,并设置以下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该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或配套行业,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2.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见附件3),一、二、三类园区企业拟投资项目每亩土地税金产出应分别高于15万元、12万元、10万元。
  3.企业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
  4.进入一、二、三类园区的企业,原投资项目年纳税额(前三年最高值)应分别高于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
  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将在每一批土地预审前,根据上述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达不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入园企业行使否决权。
  (二)评价指标体系样本(总计130分,其中30分为加分)。除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特殊方式解决用地之外,其他企业一律要按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进行打分筛选。
  五、规范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各工业园区必须按本办法的指标评价体系样本,对原评价办法统一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调整的要求是:具体要素构成及要素的权数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样本的范示进行设置,各要素的累进分值和加分项,可根据该园区实际及产业导向进行适当微调。
  经审核合格后的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统一在市主要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后各工业园区凡修改评价办法,必须重新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并再次进行公示。
  六、统一并公开入园评定程序。各工业园区必须严格按下列四个步骤对企业进行筛选,确保工业园区用地得到最大程度合理利用。
  (一)公布信息。各工业园区必须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每批可供工业用地情况,同时明确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即入园评价办法)等。
  (二)公开申报。用地需求企业依照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三)公正评审。各工业园区严格依照本园区《入园评价办法》进行打分排序。打分不得考虑《入园评价办法》之外的因素。
  (四)公平优选。各工业园区将在市主要媒体公布入园企业排序名单、得分情况,以及本地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同时,向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上报所有申请企业打分情况。
  鼓励各工业园区加快园区管理信息化,并在本园区网站按上述要求,全流程推行电子政务。
  七、加强工业园区用地利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切实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通过加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执行力度,督促用地受让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特别是对于受让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从重向受让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有步骤地解决好各类企业工业用地。各地政府在积极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向各工业园区集聚的同时,要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加快其他企业向各工业功能区块有序集聚,并通过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附件1

  温州市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方向

   园区名称
重点发展方向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整合现有产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新兴产业(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

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高端传统产业(文具、包装印刷、水暖器材)及相关联产业

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工业、高端的传统产业(眼镜、剃须刀、金属外壳打火机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的传统产业(制锁业、眼镜、金属制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
机械制造、汽摩配件、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新型电气元件、高中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及仪器仪表、通讯、网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应用系统等相关产业

乐清虹桥科技园区
新型电子元器件、模具、钻头及相关行业

瓯北泵阀工业园区
泵阀、高端鞋服及相关行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传统产业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
包装机械、金融设备、医用明胶及高性能、绿色精细化工产品系列,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
服装、服饰业、灯具、工艺礼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自动化仪表、印刷、家具业、承担扶持西部山区经济等综合工业,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附件2

  分行业容积率参照值表

  

工业种类
容积率
(国标)行业分类

代号
名称

重工机械
0.6-1.2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化学工业
0.8-1.2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鞋革、服装、低压电器、塑料制品、印刷、打火机、眼镜、制笔、金融设备、剃须刀、工艺美术工业
1.2-2.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30
塑料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家具工业
1.0-1.8
21
家具制造业

机械工业
1.0-1.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摩托车配件业为1.2-1.8)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1.2-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制药工业
1.2-1.8
27
医药制造业

其他工业
1.0-1.8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3
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附件3

  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根据浙政发[2004]37号文件换算
   代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左侧值/15(转化为万元/亩),再×1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687
135

14
食品制造业
≥1687
135

15
饮料制造业
≥1687
135

16
烟草加工业
≥1687
135

17
纺织业
≥1687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7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7
135

20
木材加工及竹、蘑、棕、草制品业
≥1350
108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7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25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7
135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25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7
交通运辅设备制造业
≥3375
270

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

3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

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
≥2700
216

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108

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50
108

  附件4

  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表

评价要素
权数
具体内容及标准
依据
备注

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1.年销售收入
5分
进入一、二、三类园区企业,分别每2000、1500、1000万,计0.5分。
销售收入以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如属引进新项目,可参考5、6、7、8、9等五项指标,同时权数相应扩大到130分

2.单位面积产值
10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0.5分。
产值按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3.单位面积税收
2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上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4.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10分
以0为起点,平均增长率每增长2个百分点为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相关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5.投资规模
15分
一、二、三类园区分别以2000万、1500万、1000万为0起点投资规模,平均每增加100%加1分。
以拟设立的公司为准

6.投资强度
20分
以起点投资密度(分别参照基本条件第二条三类)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投资强度指标

7.单位面积产值
1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单位面积产值指标





鼓励性条件(加分项(30分)
8.外向型
8分
产品出口国际市场50%以上3分,与国际同行龙头企业合资合作企业5分,与世界500强合资合作企业8分。



9.科技型
6分
项目、产品或关键技术符合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且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债技改项目(6分)

符合上述《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三个文件,且拥有关键技术部分知识产权;(4分)

基本符合上述三个文件或属于利用上述高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且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者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3分)


10.成长型
4分
入选温州市成长型企业名单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


11.规模型
4分
入选全市工业企业50强或纳税50强企业分别得2分
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情况

12.品牌型
4分
市级品牌1分、省级品牌2分,国家级品牌4分
按有关文件

13.清洁生产型
4分
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2分),评选为省级绿色企业(2分),国家级绿色企业(4分)
按有关文件


  附件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

温土资合[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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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9日 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各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署各直属事业单位从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对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在计划内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录用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二)从工人当中聘用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要具有拟聘职务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聘用非在职人员,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用合同制工人手续,再按聘用干部的程序进行聘用。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后,可安排工人工作。
  (四)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署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根据聘用岗位所需条件,经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确定聘用人选。
  (二)聘用制干部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由本单位聘用,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三)首次被聘用的应有一年试用期,由用人单位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聘用制干部聘用期一般为3-5年左右(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或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受开除、劳教以及判刑处理的,其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 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条款项的,以及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或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在不损害双方权益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章 聘用制干部的有关待遇及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和解聘后的待遇,以及退休、退职,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联营和鼓励出口创汇,加速乡镇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促进城乡企业联营。凡城市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企业)与本市郊区乡镇企业联营的工业企业(以下统称联营企业),均按以下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一)城市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新开办的联营企业,从新开办的联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后,在三年内允许城市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中,税前提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城市企业从联营企
业中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二)城市企业与现有乡镇企业联合兴办联营企业,以联营前乡镇企业实际完成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为基数,其新增收入,按第(一)项规定实行减免税。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联营企业,从1988年起三年内,允许城市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中在税前提取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四)中央部门所属在京的城市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新办的联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中央部门所属在京的城市企业与现有乡镇企业联合兴办联营企业,以联营前乡镇企业实际完成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为基数,其新
增收入,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
(五)联营企业经联营双方同意,区、县财政局批准,从1988年起,可以在利润分配前提取企业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六)城市企业需要扩大生产能力、扩散产品或转让技术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郊区乡镇企业安排生产、转让或与乡镇企业联营。城市企业从乡镇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规定的额度内免征所得税。
二、鼓励乡镇企业(包括联营企业,下同)产品出口创汇。政府对产品出口创汇的乡镇企业,按以下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并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七)简化审批程序。出口创汇的中外合资企业,在平衡好外汇的前提下,投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由区县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农林办公室备案。
(八)新建出口创汇企业,从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区、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定额或定期减免税照顾。乡镇企业生产的出口创汇产品,除执行现行的优惠政策外,对出口产品销售额
占全厂销售收入70%(含70%)以上的,其产品所创利润比上年度新增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三来一补”项目,从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年,免征所得税三年。
(九)对乡镇企业创汇,要按照“谁创归谁”的原则,认真执行外汇留成和奖励办法。直接出口的,按国家规定的留成比例返给创汇企业;间接出口的,要从外汇留成中,划出40~50%返给创汇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和转移。在保证创汇企业优先使用外汇的原则下,有关部门
必须征得企业同意,方可调剂使用,价格要随行就市。
(十)对出口创汇的乡镇企业因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要与城市企业一视同仁,优先给予安排。
(十一)城市出口创汇企业,需要在本企业以外扩大生产能力和收购出口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郊区乡镇企业安排生产和收购。
三、对新办乡镇企业、山区贫困乡和少数民族乡的乡镇企业和规定范围内的乡镇企业新产品,按以下规定实行减税或免税:
(十二)本规定发布后新办的乡镇企业,从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区、县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额或定期减免税照顾。
(十三)山区贫困乡和少数民族乡的乡镇企业,1988年继续按原规定免征所得税。革命老根据地和从事开矿的乡镇企业,1988年继续按原规定减征所得税。
(十四)凡列入国家部委和市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的新产品,以及列入市食品工业办公室计划和市星火计划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从该产品销售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一至二年。
(十五)按本规定实行减免的税款,一律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由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挪作它用。税务部门要监督执行,违者,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并追回减免税款。
由于执行本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造成区县财政减收,由市财政局同区县具体商定解决办法。
四、在资金、信贷方面予以以下照顾:
(十六)建立扶植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由市财政拨出5000万元,周转使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重点用于支持发展外向型乡镇企业、联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中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
(十七)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信用社在保证上交农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实行多存多贷,互相拆借、自求平衡。
五、培养、交流人才,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在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的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十八)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应积极为乡镇企业代培学生。乡镇企业可以到大、中专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凡是家住城区的,户口可以留在城区,工资人事关系落在区县,工作在乡镇企业,待遇从优。
(十九)城市助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自愿调到远郊区县乡镇企业工作,其爱人在外地属于国家正式职工的,可以解决两地分居,双方都到区县落户,十年后允许调动。
(二十)电大、函大、职大、业大、夜大毕业生和自费走读不包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自学高考的毕业生以及少数职业高中(干部部分)毕业生,凡是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经考核可以吸收录用为干部,户口留在城市,五年后允许流动。
(二十一)城市各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到乡镇企业工作,人事关系落到区县,工龄连续计算,户口可以留在城市。退休金由聘用单位按月向区县统筹部门交纳统筹金,具体办法另定。其专业技术职务,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聘用,聘用指标由市职
称改革办公室核定后拨给。凡居住原单位住房的,可继续居住三年。
(二十二)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服务,其工资和服务报酬可列入成本。乡镇企业职工上学和短期培训所需经费由教育基金支出,不足部分可在营业外收入中列支。乡镇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津贴可列入成本。
(二十三)按照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实行职工养老金社会保险。集体负担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列支比例由区县决定;个人承担部分不能低于保金的10%。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六、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
(二十四)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上交乡、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40%,企业利润不足50万元的乡和20万元的村,上交比例可放宽到50%。乡、村不得以任何借口无偿占用企业资产或乱摊派,否则企业有权抵制。
(二十五)企业内部分配必须兼顾乡村、企业、经营者、职工四者利益。职工报酬要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上下浮动,其增长速度必须低于效益增长速度,用于职工奖励部分不得超过留利部分的1/4。分配水平较高的企业,要把职工奖金的一部分转入奖励储备基金,以丰补欠。
(二十六)乡镇要普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镇乡为单位,由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审计小组,对乡镇企业进行审计,不经审计的企业,不得兑现合同。凡有违反财务制度及上述规定的,银行、信用社不予贷款,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停借或收回周转金,税务部门取消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
惠的资格。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解释;有关财税方面的问题,由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198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