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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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9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各相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申报《2004年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重点
  1、能够有效应对WTO、WHO、FCTC的有关要求的项目;
  2、符合“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增强我国卷烟以及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3、有助于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特别是有助于推动名优卷烟品牌扩张战略的实施,确保名优卷烟“同质”生产的项目;
  4、涉及生产或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
  5、与行业发展相配套的基础、通用性项目;
  二、项目申报主要依据
  申报单位可参考“烟草行业标准体系表”(可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http://www.ctsrc.org.cn查询)中“建议今后制、修订的标准名录”选报;列入“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的烟草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的项目(见附件1),原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或有关人员如要求承担标准转化工作的,可直接向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不再重新申报;鼓励科技人员依照《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国烟科[2003]630号)和《2004年度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国烟科监[2004]8号),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申报急需制定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两种申报材料的内容须一致。
  书面申报时应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任务书)。申报国家标准(GB)的,应填报“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申报烟草行业标准(YC)和烟草行业计量检定规程(JJG[烟草])的,应填报“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4)或“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5)。书面申报材料一式3份,A4纸装订。
  网上申报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申报项目”栏目进行,并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任务书)。
  2、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开展所需经费支持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国家局拨款数额。
  3、各申报单位须将书面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签章后,于2004年3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联系电话:0371-6237553;联系人:冯 茜、韩云辉、李青常。
  四、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
  申报工作截止后,国家局科教司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组织行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将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教司根据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审定并编制2004年标准项目建议计划,经国家局批准后形成2004年标准项目计划印发下达。
  五、签定合同及拨款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局下达的2004年标准项目计划及时填报《标准项目合同》,经国家局科教司审定后签定合同并拨款。
  列入“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的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拨付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的经费补贴,国家局一般不再拨款。

  (附件均可从“中国烟草标准化网”“工具字典”栏目下载)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 件:

  1、“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0
  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1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2
  4、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3
  5、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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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秩序的稳步好转和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开办了多种类型的营业性舞会,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这些舞会,由于建立了各项制度,加强了管理,绝大多数办得是好的。实践证明,举办营业性舞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人
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一种客观需求,它对活跃人们的业余生活,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安定活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改善人际关系,是有益处的。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改进舞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为职工、青年办好集体舞会、交际舞会。有条件的文化艺术单位和其它文化场所,对内开放的宾馆、饭店及展览馆等,可举办向群众售票的营业性舞会。个别确有条件的文化个体户,也可试办营业性舞会,但要从严掌握。开办营业
性舞会(厅),须报经所在市区、县以上文化主管机关批准,经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安全审查合格,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大中城市中的大宾馆、大饭店、国际俱乐部等,可以举办对外宾(含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开放的营业性舞会,其审批手续同第一条。以外宾为对象的舞会,对内宾参加要制订适当的管理办法,经市文化主管机关批准实施。以内宾为对象的舞会,有条件的,经市文化主管机
关批准,可以售外宾票。无论对外宾的和对内宾的舞会,均不许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
三、营业性舞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舞会(厅)必须具备良好的场地、设备和安全条件,有健全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办法,设有专人维持舞场秩序,舞姿、乐曲要文明、健康。
四、舞会(厅)是群众娱乐和社会活动的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由举办、经营单位或经营者负责维护舞场秩序。如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五、各级文化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营业性舞会(厅)的领导和管理,制订舞场、乐队管理制度,并进行业务指导。要通过积极引导,使舞会健康发展,真正成为讲文明,讲礼貌,改善人际交往,陶冶人们高尚情操的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对舞会(厅)的经营活动和治安管理
有监督检查责任。对于有违法活动的舞会(厅),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六、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营业性舞会(厅)管理的具体办法。对营业性舞会(厅)的审批要按规定条件办理,开始时可适当控制,防止一哄而起。
七、以前发布的有关舞会管理的文件中,与本《通知》精神有抵触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1987年2月9日
  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更好地收集、审查与运用电子数据,是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数据的收集,也称为电子取证(计算机取证),是借助各种取证工具对虚拟空间中电子数据进行的提取与保全。从诉讼措施的角度,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主要划分为计算机搜查、计算机现场勘验、电子证据保全、电子证据鉴定、网络搜索、网络陷阱取证等。

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应遵循证据现场的保护原则。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复印机、传真机中的记忆芯片等,特别应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电子介质的提取,如手机、MP4/5、导航仪、3G上网卡等。

取证内容:(1)不仅要收集电子数据,还需收集与系统稳定性及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内容涉及电算化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检验。(2)收集电子证据要全面、综合地进行,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于硬盘中隐藏文件及被删除信息一并收集。

在固定证据后,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1)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2)计算机的软件情况。(3)计算机的使用情况。(4)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等。之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相关情况。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审查。检察机关的电子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部门或检察技术部门协助证据审查部门,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相关事实的关联性总和是否能够达到证据标准的综合考量,出具审查意见并予处置的一种活动。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证据,我们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即真实性审查。我们首先要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即审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其次要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传送和保存方法,以便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再次,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审查其他证据是否能与电子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认定犯罪事实。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电子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的电子证据意图证明什么犯罪事实和情况;二是该事实是否为认定构成犯罪的实质性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无实质性的意义;四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只有当上述问题均得到满意的回答时,该电子证据才具备了关联性。在审查关联性时要注意发掘电子证据的证明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主要信息,即文件的内容;二是附属信息,即关于这些数据内容的来源、创建日期、修改日期、作者等附属信息;三是环境信息,即这些数据内容的逻辑存储地址、物理存储地址等环境信息;前述三个相关联的证据信息构成了一份完整的证明体系。我们应该认识到,很多信息隐藏在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背后,而电子证据生成的时间、创建者、保存时间等都可能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应当从调取电子数据的主体、客体、程序和方法四个方面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审查电子证据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审查是实体审查的前提基础,而主体资格的审查又是程序审查的首要步骤。只有法定的专业人员才能勘验、鉴定电子证据。

通过全面综合审查,审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确认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只有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有联系,并能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素。检察实践中应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审查。审查鉴定意见应着眼于鉴定意见生成各要素对鉴定意见自身的影响,影响鉴定意见证据客观性的因素主要有:1.鉴定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鉴定资料来源是否真实。2.鉴定主体的可靠性。鉴定人应具有相应可靠的鉴定能力。3.鉴定的科学基础。即原理是否科学、技术方法是否正确。

三、电子证据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收集到的各种电子证据,最终还要得到有效运用,这涉及电子证据的运用模式。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将电子证据转化为鉴定结论(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口供使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电子证据或其衍生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在证据法方面最大的特色是“印证证明”:孤证不能定案,必须由若干份证据构成一个相互印证的体系,即完整的证据体系或证据锁链才能认定犯罪事实。

笔者认为,基于“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在我国只有一份电子证据就认定案件事实显然不可行。只有将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结合起来,或者将不同的若干份电子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这实际上表明依靠电子证据定案往往需要形成两个证据体系:物理空间的证据体系和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前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中的证据相结合的锁链;后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中的证据锁链。

综上所述,唯有依靠一系列相印证的电子证据或传统证据,方可依靠电子证据定案;而依靠电子证据定案的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印证方法还原虚拟空间的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