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建立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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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87号




关于同意建立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的复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办国家环保产业园区的请示》(大政[2000]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大连甘井子区建设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我局已于2000年同意大连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及设施运营产业化示范城市,应将该产业园的建设作为示范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你市提出的“大连环保产业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大连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的机会,通过招商引资、外引内联,引进国内外先进实用的环保技术和洁净技术,开发适合国情、面向国际市场的环保产品和洁净产品,逐步完善环保产业的服务体系,形成环保高新技术和成果的孵化中心、环保产品生产中心和环保咨询服务中心。

  三、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的建设应注重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相结合,采用滚动发展的形式和企业化运作模式,立足于大连市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现有的基础条件,充分利用国内外各方面的资源,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

  四、请你市加强对环保产业园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加快环保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并请及时告知环保产业园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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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0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0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十二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鸟丘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四)以上(二)(三)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于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 〔2005〕 2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拉萨和海口中心支行不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西藏和海南不发):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以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程序。

第二条本操作程序所称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专项票据兑付考核每季度一次。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按季提交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季考核,对经考核达到兑付标准的信用社按季办理兑付手续。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会同银监会同级派出机构,依据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已认购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实行动态监测和实地考核。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逐级上报以下材料: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进展情况专题报告(按季上报,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每季度后20日内)。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银发〔2003〕181号和银发〔2004〕4号文件操作中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的附表一、二)(按季上报,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每季度后20日内)。

(三)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报告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报告内容应包括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方式、处置结果、清收进度、置换资产形态变化、处置费用支出情况(按年上报,报告期为每年年末,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末前,报表格式见附1)。

第五条对信用社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会同银监会派出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报表监测与申请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专项票据的兑付申请。信用社自评认为符合兑付标准的,可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提出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机制、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其中,不良贷款比例的兑付考核标准为,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5.近三年以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情况。

6.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报告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报告与考核表要按本操作程序第四条第(三)项要求的内容上报(报告及报表的报告期均为提交兑付申请的上季度末)。

(二)内控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四)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见银发〔2004〕253号文件的附件1)。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明细表(见银发〔2005〕112号文件的附件1),并将表中营业费用总额、营业费用总额同比增幅指标分别改为资产费用率、资产费用率同比增幅,考核标准为有效控制了资产费用率的增长。

(六)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见银发〔2005〕112号文件的附件2)。

(七)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八)2002年12月末、报告期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九)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七条专项票据的兑付审查。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依据有关办法对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对经其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应由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牵头,与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联合正式行文,并将本操作程序第六条所列书面文件(一)、(四)、(五)、(六)、(七)、(八)、(九)、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省级银监局。对暂不符合专项票据兑付标准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八条专项票据的兑付审核。省级银监局对经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经其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应由省级银监局牵头,与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联合正式行文,并将本操作程序第七条所列书面文件、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专项票据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记录、以及近两年来本省(区、市)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基本情况,于兑付日前15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对晚于规定日期报送的兑付申请材料,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本季度概不受理。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省级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减轻辖内信用社负担。省级管理机构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应不超过辖内信用社年度总收入的05%。超过这一比例的,应报请省级银监局审查批准,并向银监会报备。在辖内信用社申请专项票据兑付前,这部分省级管理机构应将管理费率降到规定比例以内。

第九条专项票据的兑付考核。银监会对经审查、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考核,并于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意见送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对经其考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在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即周一),按认购额度向该县(市)出具“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人民银行总行应将考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人民银行总行对每一个县(市)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复核次数最多为两次,对经第二次复核认定仍未能达到兑付标准的县(市),不予以兑付专项票据。推迟兑付期满,人民银行总行以其资产置换回专项票据。

第十一条专项票据的兑付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一个周四,人民银行总行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代理兑付专项票据。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出具的“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将专项票据资金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兑付日将专项票据资金划至信用社的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对已经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银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通过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进行事后监测考核。对经查实采取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已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人民银行将收回其专项票据资金。经考核,对经营状况恶化、核心监管指标发生异常变化的信用社,根据情节轻重,人民银行将依法采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限制分红、限制业务范围、重组或撤销等措施。

监测考核期间,信用社应以县(市)为单位,按年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银监会同级派出机构上报本操作程序第四条中的(三)、第六条中的(四)、(五)、(六),考核程序按第六、七、八条操作;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年逐级上报第四条中的(一)(本条各考核材料的报告期均为每年年末,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末)。

第十三条信用社有关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报表、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以及有关方面出具的审查、审核、考核和复核意见,均应由有关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后,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会同银监会派出机构,督促辖内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以下简称置换资产)制定合理的清收计划。在专项票据兑付前,信用社应已基本处置完毕置换资产;未完成处置工作的,应已落实了处置责任,并制定了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处置中应做到依法、尽职清收,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处置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信用社要逐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资产,信用社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书面文件,逐笔说明无法收回的原因、并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置换资产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见本操作程序附2 )。

未在专项票据兑付前处置完毕置换资产的信用社,应在提交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出具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3)、以及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

专项票据兑付后仍未处置完毕置换资产的信用社,要按年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逐笔提交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逐笔说明未收回置换资产的原因、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按年上报,报告期为每年年末,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末前)。自专项票据发行之日起,信用社应妥善保存与置换资产相关的所有原始档案5年;信用社上报的有关置换资产的所有资料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存档5年(不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本操作程序中关于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完毕的含义为,信用社对置换资产已依法、尽职采取了处置措施,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处置费用;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资产,信用社已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了书面文件,逐笔说明了无法收回的原因、并已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本操作程序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操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