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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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法
政府令第44号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已经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四年五月十六日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爆炸事故;
3、特大交通事故;
4、特大矿山事故;
5、特大建筑(拆房)事故;
6、特大中毒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8、特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9、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宝鸡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市长担任;并根据需要,由总指挥指定相关分管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质监局、气象局、民政局、城建局、财政局和有关县区、有关部门,以及驻宝部队、武警支队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原则上由五个组组成,即:现场抢救组、专家顾问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宣传报道组等,各组牵头领导或组长单位,由总指挥根据事故类型和情况现场确定(其组织机构和组成单位见附图)。
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总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负责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特大事故的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稿件须经总指挥及市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二)各组工作职责:
1、现场抢救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指挥,及时救治伤员等工作。
2、专家顾问组:主要负责事故抢救、事故调查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3、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全面协调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事故死亡人员及受伤人员的善后工作。
5、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公安局
1、负责各类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4、负责提供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特大事故的技术支持;
5、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6、参加事故调查。
(二)市交通局
1、负责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
3、负责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4、负责提供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技术支持;
5、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三)市农业局
1、负责农业机械特大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农用机械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规划局
1、负责建筑工程倒塌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工程倒塌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评价;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五)市房管局
参与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屋倒塌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
(六)市经贸委(重工行业办)
1、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贮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
2、负责提供危化品、矿山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参加有关的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七)市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处置和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市卫生局
1、负责特大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九)市环保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2、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市气象局
负责特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十一)市城建局
1、负责城市燃气、自来水等公用设施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二)市民政局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三)宝鸡供电局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四)事故单位主管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参与所属单位事故调查;
3、做好所属单位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市财政局
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需要的资金。
(十六)市安监局
1、负责制定全市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参与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十七)市监察局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其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十八)县区政府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强化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坚决服从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辖区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县区政府,同时报告归口管理的市级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市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总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市级对口部门及时按规定报告省级对口部门。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二)交通、电信、供电、城建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通信、电、水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排序不分先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8、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
(四)市级各成员单位应在本《预案》颁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系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附:宝鸡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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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温政令第51号


现发布《温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温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它侵害行政相对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案件。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和举报的权利。对打击、报复申诉人或举报人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第二章 追究机关与机构

第六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由所在机关负责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委托范围内造成的错案责任由委托机关负责追究,超出委托范围的由受委托组织负责追究。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的错案,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追究错案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追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错案,可直接予以追究。
第八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错案责任追究机构),是本机关办理错案责任追究的机构,具体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错案进行审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确认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五)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指导、督促和协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察、人事、劳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做好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追究范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以其它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五)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人力的;
(八)依法应该履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请颁发证照等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并造成实际损害的;
(九)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现属于错案而不纠正的;
(十)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前款所列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是错案的;
(二)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经审查确认为错案的;
(三)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和义务的;
(六)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举报经审查确认为错案的;
(八)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经审查确认为错案的;
(九)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依据规定相互不一致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非职权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追究的范围。

第四章 错案责任确认

第十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经过调查后确认为错案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承办人为错案责任人;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承办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按程序报批,而批准人予以否决或部分否决,造成违法或不当的,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提出如下处理或处分建议:
(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建议错案责任人所在的单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建议错案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错案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发给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或者12个月内两次办理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错案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缴销责任人行政执法证;
(四)属于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错案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由市人民政府追究的错案,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其它错案的追究经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由各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错案或者拒不纠正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机关,本年度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其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本年度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九条 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依法对错案责任人予以追偿。
第二十条 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发生的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先承担赔偿义务,后对受托单位进行追偿,受托单位再对承担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追偿。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构追究错案责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发现错案线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二)确定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三)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四)决定提请错案确认;
(五)查明错案的原因、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对错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本办法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纠正造成错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错案责任人不及时处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并可视情节轻重向有关机关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将认定错案结论和处理决定5日内通知错案责任人。
错案责任人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动部 纺织总会


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动部、纺织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工业局(厅、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纺织行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为国民经济发展和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纺织行业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
〕13号),提出必须把压缩总量、调整结构、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调整,其中包括人员结构的调整。为切实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精神,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妥善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对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中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共同制定出转业训练和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按照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经劳动部门批
准,可从失业保险金中适当补贴。
二、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产业结构调整和压锭转产后的人员分流方案,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转岗、转业培训及调剂、推荐就业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一些主要因价格、资源紧缺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经地方劳动部门审核后,可用适量
的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其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对需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可适当借予生产自求金或使用适量基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三、纺织企业富余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予以扶持。
四、纺织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就业容量,为促进纺织行业产业调整、人员分流服务。
五、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国有纺织企业产权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的规定,将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首先用于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另外,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必须有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
题的具体措施,同时做好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有思想工作,保证社会安定。
六、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款能力,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困难的纺织企业,可按照《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意见,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纺织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时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维
护社会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这类企业实施破产、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应用于安排好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
七、北京市、江苏省、上海进行产业调整,分流富余人员试点的纺织企业,应由当地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尽快做出安置职工方案,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后予以实施。试点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和纺织总会联系。



199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