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308号
有关药品进口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为配合“办法”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1月30日前已经我局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关特殊药品品种(见附件)核发《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本文附件中所列特殊药品品种的进口单位填报《药品注册申请表》(第36项可不填写)一式两份,连同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和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原料药可不提供药品说明书及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各一份于2003年12月10日之前直接报送我局受理办。经审核后,我局将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2004年11月1日之后进口的上述品种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注明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号。2004年10月31日之前进口的上述品种仍可使用原来的包装标签,在药品的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三、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本次核发《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暂定不超过两年。
附件: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
一、麻醉药品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
5mg,10mg,20mg,40mg/片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酒石酸二氢可待因控释片(双克因)
60mg/片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枸橼酸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
2.5mg,5mg/贴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
0.05mg/1ml, 0.25mg/5ml
协和药业有限公司
酒石酸双氢可待因
原料药
威海路坦制药有限公司
二、精神药品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劳拉西泮片(罗拉)
0.5mg, 1mg, 2mg/片
海南大西洋制药厂有限公司
氯氟卓乙酯片
2mg/片
北京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氯硝西泮片(利服全)
2mg/片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马来酸咪达唑仑
(原料药)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多美康片)
7.5mg,15mg/片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咪达唑仑注射液
(速眠安针)
5mg,15mg/支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盐酸氟西泮胶囊
(妥眠当)
15mg/粒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咪达唑仑注射液
1mg,5mg/支
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氨酚羟考酮片
(泰勒宁片)
5mg盐酸羟考酮/500mg扑热息痛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氨酚羟考酮胶囊
(泰勒宁胶囊)
5mg盐酸羟考酮/325扑热息痛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盐酸氢可酮复方片
(耐而可片)
5mg盐酸氢可酮/500mg扑热息痛
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
双氢可待因复方片
(路盖克)
10mg双氢可待因/500mg扑热息痛
威海路坦制药有限公司
三、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博士小儿止咳露
75ml,120ml/瓶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止咳露
75ml,120ml/瓶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澳特斯小儿止咳露)
60ml,150ml/瓶
深圳博成医药有限公司
奥亭止咳露
60ml,150ml /瓶
深圳博成医药有限公司
联邦小儿止咳露
120ml/瓶
广东珠海市医药公司
佩夫人止咳露
60ml, 120ml/瓶
广东省医药进出口公司
万辉咳必灵化痰止咳露
60ml/瓶
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
万辉咳必灵化痰止咳露
120ml/瓶
深圳展宏医药有限公司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掘新闻资源,通过新闻媒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职能和作风的转变,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以下统称新闻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新闻发布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
㈡维护团结和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㈢突出全市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㈣内容全面、准确、主动、及时;
㈤按权限发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㈡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及其进展情况;
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㈣就市内外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阐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张;
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
㈦针对外界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
㈧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新闻发布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㈠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㈡未经核实的新闻;
㈢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㈤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
第七条 新闻发布采取下列方式:
㈠新闻发布会;
㈡背景吹风会;
㈢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㈣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
㈤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
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刊物)和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和新闻等。
第八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重大新闻,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发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该部门负责人担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新闻发言人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㈡熟悉情况,精通业务;
㈢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严谨的表达能力;
㈣严守纪律,应对机敏,知识面广,敢于负责。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㈠组织拟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内容、发布材料,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㈡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
㈢根据工作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谈话;
㈣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
㈠新闻发布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进行;
㈡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内容审批程序:
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各位副市长根据阶段性工作提出需要发布的内容,报市长批准;
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内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按照前款第㈡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的,承办单位应填写审核表,并形成新闻发布稿,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涉事单位安排。
第十四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除特殊安排外,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件、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安排和邀请。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会程序包括:
㈠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
㈡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㈢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答记者问(记者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㈣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七条 使用后的新闻发布稿件(含电子文档资料),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立卷保管,并定期向档案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八条 市直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批准范围发布新闻的;
㈡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或以个人身份发布新闻的;
㈢进行各种形式有偿新闻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