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42:30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68号     2006年2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找准适用依据,议定处理意见。
第四条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章听证范围
第六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
(二)诉求的信访事项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未做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五)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六)多次联名信访或可能出现越级集体上访苗头,需要及时化解矛盾的;
(七)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听证。
第八条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未申请听证的,或者不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申请听证的,是否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信访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提出。
第十条对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举行信访听证。

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信访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信访听证人员。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主持听证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决定听证参加人;
(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
(六)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
听证员一般为4—10人双数组成。
第十四条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一般为2人。
第十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及其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与信访事项有关的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第十六条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听证的,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事项举行听证的,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5人以下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自己主张的权益举证;
(四)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会;
(五)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六)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举行公开听证的,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信访人的亲属、邻居、同事等人员可以到场旁听。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了解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出席情况后,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宣布听证信访事项,宣布参加听证组成人员情况,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二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情况,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三)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员发表意见;
(八)合议;
(九)宣布听证结论。
第二十一条合议时,听证人员避开其他人员就相关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听证结论;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合议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当场宣布听证结论的,听证举行机关在7日内将书面听证结论送达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事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合议时难以形成听证结论的,应呈报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听证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或延期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信访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听证不能继续举行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三)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听证过程中,信访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可以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六条听证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撤回信访事项或听证申请的;
(二)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信访的公民死亡或者信访的法人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七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录像、摄影和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机关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依据听证情况及时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听证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
(六)听证结论。
第二十九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期限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关心城镇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激励城镇义务兵更好地履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职责,促进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依照本暂行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财政支出范围。

经市直机关工委兵役机构审查同意,贵池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优待金和奖励金的发放。优待金发放以集中发放为主,少数不具备集中发放条件的可个别领取。

第五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个义务兵每年不低于800元,并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除外);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第七条 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城镇义务兵的家属优待按池办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须持《优待安置证》、安徽省统一印制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因立功受奖享受家属优待的,须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

第九条 各级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可在每年“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发放,10月底前必须发放完毕。

第十条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其家属优待金的50%。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优待金。

(二)受劳动教养、判刑、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属优待。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


  为加快推进日用玻璃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日用玻璃项目建设、投资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电力供给、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推进日用玻璃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布局
  (一)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在下述区域内不得建设日用玻璃生产企业及新建、改扩建项目: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
  2.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3.国家核准的耕地红线范围内的农田保护区。
  (二)严格限制新建保温瓶项目,重点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三)严格控制东中部及产能较为集中的地区新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建设项目重点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发展轻量化玻璃瓶罐、高档玻璃器皿和特殊品种的玻璃制品。
  二、生产工艺与装备
  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日用玻璃产品相适应的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
  (一)燃料
  鼓励新建、改扩建企业使用优质高热值燃料和清洁燃料。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为Ⅰ类、Ⅱ类的地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规定的Ⅰ类、Ⅱ类区域,严格限制使用发生炉煤气燃料。
  (二)配合料制备系统
  1.硅质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并建有硅质原料均化库。
  2.采用高精度电子称量系统(动态精度优于1/500)。
  3.对岗位粉尘无组织排放进行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相应排放标准。
  4.采用优质配合料混合设备和加水、加蒸汽过程的自动检测与控制。
  5.配合料制备系统应配置快速分析仪器(例如:在线水分测量、离线成分分析、原料和碎玻璃中COD值的测定、均匀度测定)和可追溯的记录系统。
  6.玻璃器皿、玻璃仪器及高档白料玻璃瓶生产线的配合料制备系统应采用无铁生产工艺技术。
  7.使用的碎玻璃应经过清洁处理并达到一定粒度要求。
  (三)玻璃熔窑
  1.熔窑设计应符合玻璃熔窑设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以重油、天然气、发生炉煤气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规模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的规模》各项指标要求(详见附表1)。
  3.熔窑要做到设计合理、材质优良,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达到《新建和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的玻璃熔制质量》和《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能源消耗限额》所列的指标要求(详见附表2和附表3)。
  4.优化和配置计算机控制系统,控制熔窑温度、窑压、换向、液面及空燃比等参数,确保玻璃熔制过程中各类工艺参数的稳定性和精确性,使熔制温度控制精度达到±3℃,实现低空燃比燃烧,蓄热室底部废气中O2含量≤1.6%。
  5.严禁新建燃煤和发生炉煤气坩埚窑。
  (四)供料道
  1.新建或改扩建玻璃啤酒瓶、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保温瓶胆等生产项目,应采用整体顶砖结构及纵向冷却的新型供料道。
  2.新建或改扩建玻璃仪器生产项目,应采用密闭式供料道并设有溢料和泄料装置。
  3.供料道温度参数采用智能仪表进行实时控制,同时和主计算机保持实时通讯。供料道均化段末端同一断面各点的玻璃液温度差不应大于9℃。
  (五)成型机
  大批量生产的玻璃瓶罐、玻璃器皿、保温瓶胆,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的多组(工位)、多滴成型机械。小口径玻璃瓶罐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应有采用压吹法工艺生产轻量瓶的成型机械。
  (六)退火窑
  1.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加热能源,严格限制采用洗涤冷煤气和水煤气为加热热源。
  2.采用保温、热风循环、网带炉内返回、分区自动控温等节能技术。
  3.退火窑温度控制精度为±2℃。
  (七)检验与包装
  1.玻璃瓶罐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应配备在线自动检测设备。
  2.玻璃瓶罐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应采用托盘、纸箱等适当包装方式。淘汰麻袋及塑料编织袋包装。
  (八)理化检验室
  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必须有设施完善的理化检验室,具备完成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所要求的自检项目、玻璃生产工艺控制所必须的检测项目的能力。
  (九)其它
  1.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环保型风机、泵类等机电产品。
  2.采用变频、永磁等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及泵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取代传统的闸板、阀门等机械节流调节方式。
  3.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格限制选用低压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三、产品质量与品种
  (一)产品质量
  1.日用玻璃制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二)鼓励发展的产品品种
  1.轻量化度不超过1.0的轻量化玻璃瓶罐。(轻量化度L=0.44×瓶重/满口容量(0.810))
  2. 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
  3.特殊品种玻璃
  主要指以下品种:
  (1)特殊品种优质医药玻璃。抗水一级模制瓶、玻管成分达到ASTM E438一级A或B的玻管,并且其玻管尺寸精度达到YBB标准、预灌装K型或S型管制瓶。
  (2)新型电光源玻璃。无铅高精度机制节能灯管、T5及以下荧光灯高速制灯线专用玻管、卤素灯专用高铝无碱玻管。
  (3)耐热硼硅玻璃。3.3硼硅玻璃板、3.8硼硅玻璃压制扳、3.3硼硅玻璃瓶罐。
  (4)钢化玻璃。化学钢化高铝高碱面板玻璃(免研磨)、夹层钢化玻璃器皿。
  (5)无氟乳白玻璃。
  (6)太阳能热发电用高温集热管。
  四、能源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综合能耗限额指标》(详见附表4)。
  (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单位制品主要资源消耗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资源消耗限额指标》(详见附表5)。
  (三)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指标》(详见附表6)。
  五、环境保护
  (一)清洁生产
  日用玻璃行业应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断改进设计,使用低含硫量的优质燃料,控制硫酸盐和硝酸盐原料的使用、禁止使用三氧化二砷、三氧化二锑、含铅、含氟、铬矿渣及其它有害原辅材料,产品后加工工序应使用环保型颜料和制剂;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降低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污染物产生指标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中的限额指标(详见附表7)。
  2.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鼓励企业积极通过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末端治理
  1.主要污染物未达到当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必须对其主要污染物采取烟气脱硫除尘、外排废水处理等末端治理措施。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必须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日用玻璃生产企业,其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集中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2.以发生炉煤气为主要燃料的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必须在烟道上设置除尘或含有除尘的末端治理装置,以保证熔窑换向期间,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规定的限制要求。
  3.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应预留烟气脱硝治理设施场地。
  (三)污染物在线监测
  污水排放和熔窑烟气排放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四)对各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五)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员工配备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指标符合国家要求。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的技术和设备;禁止在玻璃熔窑底部架设燃料输送管道和设置燃料加热、换向等装置。
  七、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时休假、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禁使用童工。
  八、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方可投入生产。工业、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监督本准入条件的执行。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
  (四)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日用玻璃生产企业执行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日用玻璃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若被修订,应使用最新版本。本准入条件的内容需要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的规模


指标

产品分类
玻璃熔窑规模

(熔化面积:㎡)

玻璃啤酒瓶
≥60

玻璃瓶罐
普通玻璃瓶罐≥50

高档玻璃瓶罐≥25

玻璃器皿
≥40

玻璃保温瓶胆
≥40



注:高档玻璃瓶罐指吨制品产值为6000元以上的玻璃瓶罐。



附表2:

新建和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的玻璃熔制质量

指标
产品分类
气泡
相对

密度差
环切

均匀度

玻璃啤酒瓶、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保温瓶胆
<40个/30g
≤5×10-4
B-以上

玻璃仪器
<5个/100g
≤2×10-4
B以上


附表3: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能源消耗限额

指标
产品分类
玻璃熔化能耗

(kgce/t玻璃液)
窑炉周期熔化率

(t玻璃液/㎡)

玻璃啤酒瓶
①≤172

②≤220
①≥5000

②≥4000

玻璃瓶罐

③≤172

③≥5000

④≤200
④≥4200


③≤220

③≥4000

④≤260
④≥3400

玻璃器皿
①≤200

②≤260
①≥4200

②≥3400

玻璃保温瓶胆
≤300
≥3700

玻璃仪器
①≤800

⑤≤440
①≥1350

⑤≥2680


注:kgce = 千克标准煤

①指用重油、天然气等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②指用发生炉煤气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③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④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⑤指全电熔窑

本表中未包括高档玻璃瓶罐和高档玻璃器皿玻璃熔窑的能源消耗限额。



附表4: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指标

产品分类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产品)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Kgce/万元)

玻璃啤酒瓶
①≤320

②≤370
≤1600

玻璃瓶罐

③≤320
≤1600

④≤350


③≤370

④≤390

玻璃器皿

机压和压吹≤350
≤900

吹制≤ 420


机压和压吹≤390

吹制 ≤470

玻璃保温瓶胆
≤1050
≤1800

玻璃仪器

压、拉制≤1060
压、拉制≤650

吹制 ≤1620
吹制 ≤990


压、拉制≤650
压、拉制≤400

吹制 ≤950
吹制 ≤590


注:kgce=千克标准煤

①指用重油、天然气等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②指用发生炉煤气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③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④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⑤指全电熔窑

高档玻璃瓶罐和高档玻璃器皿只考核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限额。



附表5: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资源消耗限额指标

指标指标

产品分类
企业纯碱消耗(㎏/t产品)
企业硝酸钠消耗(㎏/t产品)
企业硝酸银消耗(㎏/万只瓶胆)
企业吨产品耗新水(m3/t

产品)

玻璃啤酒瓶
≤115
——
——
≤0.62

玻璃瓶罐
①≤116

②≤204
——
——
≤0.62

玻璃器皿
机压≤225

吹制≤230
≤6.3
——
≤0.62

玻璃保温瓶胆
≤228
——
≤2.0
≤3.3

玻璃仪器
——
——
——
≤0.63



注:①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②指Fe2O3<0.06%的玻璃料




附表6: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指标
产品分类
本厂废玻璃回收率(%)
硝酸银回收率(%)
碎玻璃加入量(%)
窑炉余热利用率(%)
工业水重复利用率(%)

啤酒瓶
100
——
≥ 60
≥ 3
≥ 90

玻璃瓶罐
100
——
① ≥ 55

② ≥ 20
≥ 3
≥ 90

玻璃器皿
100
——
机压 ≥ 20

吹制 ≥ 40
≥ 3
≥ 90

玻璃保温瓶胆
100
100
≥ 45
≥ 3
≥ 90

玻璃仪器
100
——
压、拉制≥20

吹制 ≥ 50
≥ 3
≥ 90



注:①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②指Fe2O3<0.06%的玻璃料



附表7: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产品

分类指标
玻璃

啤酒瓶
玻璃

瓶罐
玻璃器皿
玻璃保

温瓶胆
玻璃

仪器

外排废水量(m3/t产品)
≤0.6
≤0.6
≤ 0.6
≤3.1
≤0.6

废水PH值
6~9
6~9
6~9
6~9
6~9

COD产生量

(g/t产品)
≤90
≤90
≤90
≤465
≤90

SS产生量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