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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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6月22日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
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开展调查研究, 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3、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5、按照国家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地方总工会派员参加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6、指导企业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7、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三、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建立负责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配备劳动保护专兼职干部,为劳动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
四、企业工会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听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3、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4、参与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督促合同相关内容的落实。
5、参加本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
6、独立或会同企业行政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整改;对本企业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向上一级工会反映。
7、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8、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协助企业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密切关注生产过程中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遇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应代表职工立即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五、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遇到障碍、阻力,以至影响正常开展工作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反映,上一级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上级工会在参加重特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时,发现下级工会有关人员没有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七、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八、乡镇、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参照地方总工会的责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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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3日)
             (一)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本部通知贵馆,国王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并愿在此通知贵馆,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和商务处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王国有关当局同意其他国家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在吉达设立领馆。

 二、所派领事官员的豁免权、特权和其他权利将以双边之间的有效协议、《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国际惯例、以及地方规定和指示、对等原则为依据。

 三、商务室作为领馆一部分,将设于领馆之内。有关领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
             (二)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沙特阿拉伯王国同意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也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根据关于批准接受外国领事代表历来基本做法,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通报有关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的规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三)中方去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第351/75/94/234号照会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大使馆第23/3/81/93号照会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也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四)中方去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向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就双方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和成员人数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吉达市、塔伊夫市、麦加省和麦地那省。

 二、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前往领区外的塔布克省和阿西尔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沙特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四、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前往领区外的广东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中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五、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五人为限,以后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上述谅解如蒙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代表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于利雅得

             (五)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
  提及贵馆就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发第92102号照会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五日所发第93004号照会,外交部谨告知:外交部同意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92102号照会中以下几点内容:

 一、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吉达市、塔伊夫市、麦加省和麦地那省。

 三、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前往领区以外的广东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中国政府将给予必要的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前往领区以外的塔布克省和阿西尔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沙特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至于两国总领馆正式成员人数,则最多各为五人。
  外交部还谨告知贵馆,在吉达开设领事馆和商务室应按照以下原则:
  一、领事代表根据现行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维也纳一九六三年领事关系公约、国内现行有关法规以及对等原则享受豁免、特权和便利。
  二、商务室是领事馆的组成部分,且在一起办公,对领事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印)
                     回历一四一三年七月二日

  注:根据驻沙特使馆来电,该日为公历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经字(1991)第2号《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之后,即成为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经
营者因政府有关部门免去或变更其厂长(经理)职务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担任厂长(经理)的,属于人事任免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企业经营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