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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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

财人[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业管理队伍,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和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财人[2008]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协会干部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会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2009年10月,国办发[2009]56号文件系统提出了当前加快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具体要求,提出了有利于行业市场扩展以及事务所国际化、专业化发展的一系列扶持和引导政策,为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指明了方向,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文件明确,要加强协会建设,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此形势下,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方面面临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

  协会建设是行业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机关建设和干部建设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各级协会在财政部门和理事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充分发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并重,带领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积极推进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协会建设尤其是协会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还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要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加强协会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协会领导班子建设至关重要。协会干部队伍建设是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快行业科学发展和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协会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财人[2008]3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精神,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在人才建设中注重发挥协会的作用,把协会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到财政干部队伍建设中来,统筹考虑,系统规划,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协会干部队伍。

  二、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全面提高领导水平

  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要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协会领导班子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以及做思想政治和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

  要高度重视协会领导班子的配备,尤其是协会“一把手”的配备。要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能力突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充实到协会领导班子中来,进一步优化协会领导班子结构,平衡负责业务、党务和行政管理的协会领导结构比例,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增强协会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要加强协会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协会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要加强协会领导班子的团结和谐,不断增强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协会领导班子的考核,把协会领导班子的考核与各级财政部门机关干部的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三、加强协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要注重提高协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协会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协会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培训资源,有计划地培养具备多方面能力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加强协会学习型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要加强协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在协会干部配备上,应立足协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和行业党建工作的需要,积极改变协会人员配备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状况。要把协会干部队伍建设作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机关内部的交流轮岗工作力度,以财政机关优秀干部群体为基础,进一步拓展人才选择途径,面向社会及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将优秀人才吸收到协会干部队伍中来。

  要加强对协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积极探索加强协会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形成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协会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要加强协会作风建设,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保证各项决策措施切实可行。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协会职责分工,优化协会业务流程,完善人、岗、责有机统一、相互协调的岗位职责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要增强协会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的宗旨,自觉地使协会工作服从服务于财政工作的大局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要加强协会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形成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协会的廉政建设水平。

  财政部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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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批复
外经贸部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筹备组:
你组《关于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意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
二、该协会为我国外经贸行业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来自我国外经贸行业的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该协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国外经贸行业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推动质量管理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和其他各项服务质量,达到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为发展我国外经贸事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四、原则同意该协会章程,请按照有关规定协商选举产生领导人选;
五、请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开展活动。

附 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简称:中国进出口质协)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MPORT AND EXPOPT
COMMODITY QUALITY CONTROL (简称:CAIECQO)
办公地址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质协是中国对外经贸行业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南,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质量经济原则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国外经贸行业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推动质量管理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
和其他各项服务质量,达到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为发展我国对外经贸事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的指导下,业务上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本行业质量管理中行使“服务、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和《外贸法》以及外经贸部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围绕贯彻“以质取胜”的发展战略,协助外经贸部搞好本行业质量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承担外经贸部委托的有关事项。
二、收集国内外有关外经贸行业宏观质量管理方面的信息和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外贸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道路,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好政府部门发展质量管理事业的助手和参谋。
三、开展质量管理学术讨论研究,推荐有关质量方面的科研成果,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论,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四、组织评选全国外经贸企业争创“质量管理奖”、“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活动,并向国家,向社会有关评选机构推荐,促进外经贸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培养质量管理人才,指导行业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六、开展为外经贸企业服务的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活动;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和经验,努力做好质量改进,推动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
七、承担本行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任务。协助外经贸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其开展体系审核认证、创优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八、针对外贸企业进出口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和国内外客户评价。反映客户的要求,维护客户正当权益,交流为客户服务的经验。
九、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外贸企业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发挥质协在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质量工作的友好往来,经验交流,提高我国外经贸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十一、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期刊、书籍、文集、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协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质协。尚未成立质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由外贸质协主管部门暂作为代理申请。
二、单位会员
1.凡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和为外贸服务的仓储、运输、包装、咨询、广告等企业。
2.中央各部门所属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
3.外经贸行业有关学术研究团体。
4.在海外的中国有关企业及公司。
三、个人会员
1.曾在各级外经贸质协和政府经贸质管部门任职满10年的工作人员。
2.在外经贸行业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3.各类外经贸企业中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工程师、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4.外经贸行业在提高质量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单位、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经协会主管部门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并通报理事会。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协会主管部门考察后,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并通报理事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有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学术交流、人才培训等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管理经验、质量信息、合理化建议等文稿资料;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1.自愿申请退会者(凡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2.违反协会章程,拒不改正者;
3.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外贸经营权的经营单位;
4.被政府部门注销和取缔的团体。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质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职责:
1.讨论和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2.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修改并审议协会章程;
4.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5.审议会员代表提案;
6.选举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经民主协商由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再担任其职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协会,经会长办公会同意予以更换,并提交下次理事会补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4.修改和审议协会章程;
5.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6.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聘请名誉会长。
第十六条 协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由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协会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到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在会长或专职副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部的业务。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部。
第十九条 地方进出口商品质协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贸企业和仓储、运输部门群众性质量管理组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分会。分会的行政领导是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领导。业务上受中国进出口质协的指导。

第五章 干 部
第二十条 协会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密切联系质量工作者,全心全意致力于质量工作,为企业服务的精干的专、兼职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协会要加强干部自身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专、兼职干部,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各方面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专、兼职干部。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拨款;
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组织各种讲座、出版书刊、发行资料等收入;
四、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



1996年6月20日
抢注短信网址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我们常戏称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并转让套利的投资者为“米农”(域名的谐音为“玉米”),这真是个很有趣的词。在我看来,“米农”脱胎于商标抢注套利者,而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米农”们新近瞄准的目标就是最近火热的“短信网址”了。
短信网址始于新近且发展势头迅猛,投资前景被诸多新“米农”看好。但由于此类投资一旦处置不当即会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利,涉嫌侵权,因此新“米农”们在投资决策时,确有必要对此类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必要了解。以下是本律师在接受咨询中整理的常见问题,粗略汇总,供网友参考。
问题一:什么样的抢注不违法?
抢注本身是个中性的概念。是否违法、是否侵权要看这个“抢”的内容是“抢先”还是“抢夺”。
一、在一般情况下,譬如我们抢注了“紧固件”、“精美糖果”、“外贸服饰”(产品通用名)、“国际旅游”、“打折机票”、“外卖快递”(行业通用词)等等,是不会构成侵权的,因为这些由中文(或字母、字符)构成的是通用词是大家均有权使用的,没有人拥有语言词汇的独占使用权。
二、如果我们抢注的是驰名商标。这个“抢”就会被认为是“抢夺”,是侵权行为。通俗的可以这么理解: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是因为其拥有者在其驰名之前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所以对于这个驰名商标,其所有者拥有在先权利,法律出于保护商标所有者权利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要对该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所以,当我们抢注“娃哈哈”、“可口可乐”等驰名商标的时候,就会被认为是恶意抢注。
三、很多时候,到底是抢先之“抢”还是“抢夺”之抢是难以截然区分的。抢注人是否是明知他人驰名商标而恶意抢注是要靠证据说话的。因此需要抢注者举证其非“恶意”、“不明知”,商标所有权人举证其商标的驰名程度,并通过仲裁(诉讼)认定。
问题二:如果抢注短信网址要打官司,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尚没有任何规制抢注短信网址的明文规定。当然,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们都制定有可供作仲裁标准的“争议解决办法”对抢注行为是否侵权作出规定。但是这些办法、规定既不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不是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短信网址尚没有公认的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只能说,这些办法规定是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和注册者通过合同共同认可的,约定在发生网络域名权利纠纷时,短信网址提供商有权对争议短信网址做转移或保留的双方约定。这一约定规范的是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和注册者双方的权利义务(转移域名或保留域名),作为合同条款,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但并非法律依据。
问题三:抢注短信网址,是否会被人起诉到法院?是否会被判巨额赔偿?
一般的短信网址注册合同都不会排除司法管辖权,因而抢注短信网址涉嫌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理论上存在被起诉的可能。但从目前实际看,笔者尚未发现一起法院受理的抢注短信网址案例。因此可以说抢注短信网址发生争议,一般均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
在通常情况下,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在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后会首先和抢注者联系,协商转让(因为申请仲裁也要花费企业大量的人财物,选择协商还是仲裁对企业来说,要算的是一笔经济帐),如果抢注者漫天要价协商不成,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会通过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仲裁解决。短信网址争议仲裁,效率高,维权迅速,在认定侵权后,可以迅速将相关域名转移到权利人名下。在通过仲裁可以完全实现其目的的情况下,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是不会主动选择诉讼的。在仲裁的情况下,抢注者即便被认定恶意,最终的损失也止于争议的短信网址被转移到驰名商标所有人名下,已经交纳的注册费无法退回(是否能退回或部分退回,具体看和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的合同约定),仲裁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赔偿。
在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依据的基础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短信网址提供商制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是不会作为审判依据的,但可能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作为认定的参考标准。在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可能会提出赔偿要求,但高额的赔偿要求一般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在原告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其提供“因被告抢注短信网址而受经济损失的证据”,这几乎是无法举证的。即便是定额赔偿,因为抢注短信网址的客观危害目前尚远远无法和商标及域名侵权相提并论,因此,即便被起诉,一般也不可能被判巨额赔偿。
问题四:抢注的是不是“驰名商标”,谁说了算?(为什么“阿里巴巴”短信网址抢注争议仲裁中,同样的案子,同样的原被告,时隔一年会有完全相反的结果?)
抢注的域名是不是“驰名商标”,关系到仲裁成败。谁说了算?证据说了算!来看看“阿里巴巴”短信网址抢注争议的两次仲裁。
“阿里巴巴”短信网址抢注争议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经过两次仲裁(一件是贸仲域裁字第(2005)0001号,一件是贸仲域裁字第(2006)0001号),原被告,争议的短信网址均完全相同,结论却截然相反(2005年为驳回投诉请求,2006年为转移短信网址),为什么?
我们看仲裁所依据的,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抢注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
短信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就注册人所注册的短信网址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短信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三)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四)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在先后两次仲裁中,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材料在证明1,2,3点上均大致相同,也均得到了仲裁员的支持,导致仲裁成败与否的关键在于第四点: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明。在2005年的仲裁中,因为阿里巴巴公司疏于提供充足材料证明其阿里巴巴商标为驰名商标,仲裁员认为“阿里巴巴”或者“Alibaba”虽然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但是并非投诉人原创的词语,也并非只有投诉人一家企业将其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投诉人仅提供了其商标注册证,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是否由于使用和宣传而为被投诉人及短信网址用户所知。因此,被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注册不能当然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并要约出售“阿里巴巴”及“alibaba”这两个通用词语构成的短信网址具有恶意。”
在2006年的仲裁中,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驰名证据,基于同样的抢注行为,仲裁员认为“从投诉人提供的经过证据保全的证据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短信网址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出售,其意思表示十分清楚,其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应当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短信网址具有恶意。”
为什么同样的案件会出现先后两个截然相反的仲裁结果?概而言之,在2005年的仲裁中,因为阿里巴巴公司没有提供充足材料证明其商标的驰名程度,因此仲裁员无法进而认定抢注者在注册时就是明知“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在2006年仲裁中,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使仲裁员有充足理由认定抢注者的“恶意”——抢注者不可能在注册时不知道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
因此,证明或者反驳“驰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是这类仲裁成败的关键。而这一案件给抢注者的启示则是:
1、抢注真正有影响力的驰名商标,往往要面临仲裁失败的危险。
2、如果抢注的短信网址在注册审核时通过,而注册后被他人主张为其所有的驰名商标,并联系协商转让时,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合理价格范围转让。
以上是笔者接受咨询问题的粗略汇总,仅供网友参考,也欢迎与我讨论。 MSN:linlawyers@hotmail.com ;QQ:80684567 ;Email:13917618048@139.com

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
林竹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