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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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函[2003]22号



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改在北京召开,并对会议时间作相应调整。特通知如下:
  1、会议地点:北京市人民政府宽沟招待所(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水库西南岸宽沟路1号;电话总机:010—69642255)。
  2、会议时间:2004年1月12日报到,13日—15日开会,会期2天半。
  3、会务接待工作由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共同负责,同时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重点企业驻京联络处负责本单位会议代表的接送站工作。未设驻京联络处需要接站的会议代表,请将接站人员名单于2004年1月8日前告北京市局(公司)办公室,联系人:刘根甫,联系电话:010—64435127、13501191588。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联系人:左红,联系电话:010—63605462、13501333841。
  其他事项仍按国烟办综[2003]125号通知要求办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ΟΟ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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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摘要】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原因分析;防控对策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主要有:
(一)犯罪主体
一是向低龄化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1世纪初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末提前了2至3岁。当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二是闲散人员(辍学的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的子女)居多,这些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基础差、过早流入社会,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犯罪手段
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增加了办案难度。
(三)犯罪类型
现在未成年犯罪呈现是多元化趋势,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财产犯罪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以财产犯罪所占比率最大,其次是暴力犯罪,再次是性犯罪,近几年未成年人涉毒案件的也逐年增加。
(四)犯罪的组织形式
由于未成年人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变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认识能力、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失去监护并受到不良社会因素误导,便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虽然,犯罪是主观决定的,但对未成年人而言,客观影响是他们走向犯罪的推动力,不良的社会因素往往使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沦为罪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致使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低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显然是不能完成初中学业的,达不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最低要求,更谈不上通过教育提高其认识社会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个别学校对有劣迹的学生采取“重处轻教”的方法,也使一部份经教育可挽救的学生失去了就学的机会,很多无业又无学可上的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家庭矛盾激化,单亲家庭增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岗职工家庭增多,家庭经济收入减少,从而使部分未成年人家庭矛盾激化,父母离异现象加剧,使部分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监护和经济保障,导致未成年人侵财案件增多。
(三)学校教育存在缺陷。学校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是造就人类灵魂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导向,学校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重视考试成绩,而轻视思想品德和道德规范教育,忽略了法制教育。二是现行的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在这一体制下,学校只注重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选拔和培养,而对学习成绩差的则当成“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使这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打击,长期处于如此氛围,学生个性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对学校、他人产生仇视。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四)社会不良因素的侵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不法分子趁我国发展经济之机,将色情、凶杀、暴力、博彩等书刊、影相、游戏机、黑网吧公开或半公开地在社会上传播挤占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的阵地,扭曲了部分未成年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促使他们铤而走险,不计后果。有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为追求经济效益,将部分未成年人拒之门外,使他们的文化生活向成年人靠拢,致使一些污秽行为感染未成年人。无业未成年人增多,就业难,管理不当,缺乏必要的引导,放任自流,导致未成年刑事案件增多,暴露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工作的欠缺。
(五)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由于少数地区法制宣传不够,或是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制教育心不在焉、被动接受,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法制意识不强,因而不能很好地知法、懂法和守法。一些未成年人以为自己未满18周岁,即便触犯了法律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些违法未成年人知道盗窃是不对的,但却认为他们比抢劫“文明”,没有进行人身攻击,不构成违法犯罪。许多青少年甚至在犯罪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更有部分少年犯面对严重的犯罪事实,表情淡漠。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加强基本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六)好奇与不良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外界的事物接受能力强,法制观念淡薄,易冲动,常常被影视片中的反面人员所打动,误以毒、匪、盗、黄、黑等反面人员为榜样,模仿犯罪。一些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最初都是怀着好奇心理想看个究竟,没有法律意识,看到人家不费吹灰之力可以偷成,心里就痒痒,原先头脑中仅有的防线也冲破了,模仿着去偷,同流合污参与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治体系。根据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现提出以下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很多父母以工作、生计为由,把孩子完全托付给学校一方,认为到了适龄阶段,孩子的教育就由父母转移给了学校的老师。有的家长却又过分干涉孩子,越俎代庖,包揽一切,陷进了“放纵”和“严管”两个误区。因此,父母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父母对孩子教育的失误,根本原因是忽视了自身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提高。家长要进行角色学习和定位,从多方面理解未成年人的心态和需求,给予恰如其分的“家长指引”。此外,建立社区服务机制,社区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义工到各种问题家庭进行帮助,对父母进行开解,并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帮助,通过谈心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与真实需求,然后制定合适的对策。
(二)学校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学校和老师注重智力发展忽略对学生其他方面的教育,在目前这种升学考试制度的大环境下可以理解,但校方必须取得一个平衡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我国对未来一代的总体要求和殷切期盼。因此,学校在加强对学生智力开发的同时,也要紧记德育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可以联系政法一线的干警为他们讲课,用事实说话,用一个个生动的真实的案例教育警示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亦可组织学生到当地的拘留场所进行参观、教育,让他们和犯罪有更近距离的接触,从而起到更直接的警示作用。另外,学校还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对外来人员严格清查,对学校周边环境也要负起责任,真正堵住进入校园周边违法犯罪现象的漏洞。
(三)社会应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影响,尤其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俗话有道:“学好三年,学坏三天。”社会本是一口大染缸,很容易亵渎未成年人原本纯真的心灵。要落实“以德治国”的方针,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酒吧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在校学生进入娱乐场所,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对低级庸俗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清理、整顿、取缔。对娱乐场所老板进行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要有社会良心,不能只为眼前利益而摧毁下一代。社会各方要共同努力,净化社会文化氛围,还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
(四)塑造健全人格,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需要社会有意识的加以培养,在社会的教育引导下,使他们逐步形成是非评价标准和道德意识,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和评价能力,提高行动自主性的责任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他们对是非荣辱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挫折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中遭受的曲折和失败,保证其心理健康发展,形成健全人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实践的研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我们必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规律以及类型特点,如暴力型犯罪、智能化犯罪、低龄化犯罪等进行研究,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阵地前移,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变严厉打击为有效防控。同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监管体制,促使其彻底得到改造。
(六)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确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措施,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作为公安机关,主要是从法律层面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受理调查的涉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应当积极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一要坚持向家庭、学校“两个延伸”,实施未成年人及家长的“双教育”,提醒学校加强管理教育,对于可以做出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与其家长进行深入接触,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社会、家庭表现情况,对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并与其家长的签订帮教责任书,确保帮教质量;二是一旦发生和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以减少危害程度,并挑选业务水平高,擅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办案人员负责办理此类案件;三要坚决做好在讯(询)问阶段未成年人维权的工作,讯(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四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进行研究,分析其犯罪时的行为性质、手段及心理特征,掌握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规律,据此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侦破;五要建立对帮教未成年人的回访制度,确保帮教质量;公安机关要向未成年人及全社会进行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宣传,着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周水清,卞兆平,王亚伟,彭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五期(总63期)
【3】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4】罗大华,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浙江省最高质量奖项;是省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其中中小企业至少1家。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兼任,其他成员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省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省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省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已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省属企业例外);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在鼓励员工创业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省评审办向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评审办(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评委会(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评审办。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第十八条审查表决。省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并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将企业的相关材料提交省评委会审查,由省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初选公示。初选授奖企业需在省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省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审定批准。省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省财政纳入省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省评审办报省评委会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省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